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公告
第3号
《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已由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2014年1月2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主席团
2014年1月22日
(2014年1月22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共同防治
第三章 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第四章 固定污染源污染防治
第五章 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
第六章 扬尘污染防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治大气污染,改善本市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体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
第三条 大气污染防治坚持以人为本、环境优先、政府主导、全民参与、科学有效、严防严治的原则。
第四条 大气污染防治应当坚持规划先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能源结构,综合运用法律、经济、科技、行政和宣传教育等措施。
第五条 大气污染防治,应当以降低大气中的细颗粒物浓度为重点,坚持从源头到末端全过程控制污染物排放,严格排放标准,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和浓度控制,加快削减排放总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