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农业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农业综合执法专项督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7-19    浏览次数:2

闽农厅办〔2013〕175号

  各设区市农业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严格执法的要求,深入推进农业综合执法工作,充分发挥农业综合执法队伍作用,农业部决定今年在全国农业系统组织开展农业综合执法专项督查工作。现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业综合执法专项督查工作的通知》(农办政[2013]14号)要求,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查内容

  (一)农业综合执法机构运行情况。重点督查综合执法机构设置和运行是否规范,包括机构是否编批设立、机构职能是否明确、机构及人员是否参公、执法人员是否全部到位、执法经费是否列入财政预算、执法装备是否满足办案需要、管理制度是否健全等。

  (二)农业综合执法机构履职情况。重点督查综合执法机构是否依法全面履行执法职责,包括是否存在只成立机构不办案、实际履行职能与编批职能不相符、执法人员不敢执法或不愿办案等情况。

  (三)《农业行政执法六条禁令》执行情况。重点督查综合执法机构执行《农业行政执法六条禁令》情况,严肃查处农业行政执法活动中的违纪行为,特别是影响恶劣的违法违纪案件。

  二、工作安排

  本次督查采取自查与督查相结合的方式,分自查、重点检查和总结整改三个阶段进行。时间安排如下:

  (一)7月下旬,县、市级综合执法机构按照本通知要求,进行全面自查。

  (二)8月1日至20日,设区市农业部门组成督查组,对县、市级农业综合执法机构进行实地检查。

  (三)8月下旬,省厅组成督查组,有针对性地选择部分县、市级综合执法机构进行实地检查。

  (四)8月至9月上旬,各级综合执法机构总结自查、督查工作开展情况,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

  督查组应当通过召开座谈会、走访相对人、查阅相关档案材料等形式,全面了解当地综合执法开展情况。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督查工作,按省厅提出的督查内容和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督查方案,对督查工作进行专门部署,确保督查工作取得实效。

  (二)及时报送情况。每一阶段工作结束后,要将自查、督查和整改情况形成相应的书面报告,及时报送上一级主管部门。各设区市农业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应在9月16日前将本辖区的督查情况报省厅政策法规处。

  (三)加大宣传力度。各地在开展督查工作的同时,要加强宣传,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督查工作成效。要及时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联 系 人:李宇

  联系电话:0591-87833008

  电子邮件:liyu@fjagri.gov.cn

分享到: 收藏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