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教体艺〔2014〕2号
各区县教委: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业负担,满足学生全面发展和个性化需求,全面提升我市中小学生综合素质,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强化体育课和课外锻炼,促进青少年身心健康、体魄强健。改进美育教学,提高学生审美和人文素养”的要求,经市教委2013年第19次主任办公会研究决定,在我市义务教育阶段推行中小学生课外活动计划。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一)通过在全市中小学义务教育阶段推行课外活动计划,实施教育部在义务教育阶段体育、艺术“2+1项目”工程,培养我市中小学生在体育、艺术、科技等方面的兴趣和素养,进一步推进中小学生素质教育的全面实施。
(二)全面提高我市中小学生体质健康水平,不断提高《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达标率,中小学生逐步掌握至少两项体育技能。
(三)提升我市中小学生人文、艺术和科学素养,为学生终身发展和整体素质提高奠定良好基础。
(四)增强学生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工作原则
(一)按照“政府主导、社会支持、学校组织、学生自愿”的原则,提倡通过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形式,开展体育、文艺、科普等形式多样的社团活动。
(二)遵循面向全体学生的原则,惠及义务教育阶段的中小学生,为满足学生个性发展的需求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促进学生健康快乐成长。
(三)坚持统筹协调的原则,与学校特色发展相结合,与课内外、校内外教育相结合、与素质提升工程和社会大课堂相结合。
(四)坚持资源共享的原则,区县通过统筹本区域校内外体育、艺术、科技场馆,以及各类资源,通过“学区联合”等形式,在发展本区域特色项目的基础上,协调引领学校开展活动。
三、实施办法
(一)时间安排
各区县、学校可在星期一至星期五15:30至17:00的课外时间安排活动,每周不少于3天,每天不低于1小时,具体时间安排由区县与学校自行制定。
(二)课外活动辅导教师的构成
1.符合学校开展活动需求的高等学校、具有资质的民办教育机构的教师;
2.体育俱乐部、少年宫、科技馆等校外机构的教练员及教师;
3.具有专业特长的各类人才,例如运动员、教练员、艺术家、科学家等各领域的专业人才;
4.符合条件的志愿者等。
(三)活动内容与形式
课外活动安排应形式多样,丰富多彩。活动内容与形式应与课程方案设置、学生综合实践活动,以及“每天锻炼一小时”有机结合。具体活动形式及内容包括:
1.组织学校或学区范围的活动和比赛
各区县可参照市级体育、艺术、科技比赛活动内容,组织班级、学校或学区范围的各类活动和比赛。
2.开展“科学家进校园”、“体育明星进校园”、“艺术家进校园”等系列活动,通过与科学家、运动员、艺术家的近距离接触,培养学生在体育、艺术、科技等方面的兴趣。
3.开设各类社团活动
创造条件让学生广泛参与各类体育比赛,艺术培训、艺术实践、观看演出,以及科技培训、体验等活动,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提高各项技能水平。
四、职责要求
(一)由市教委牵头,联合市体育局、市文化局、市科协等相关委办局宏观指导、建立机制、投入经费、搭建平台,充分发挥区县和学校的积极性,指导各区县、学校大力推进本计划的实施。
(二)各区县教委牵头,统筹协调区体育局、区文化局、区科协等相关委办局,根据本区县实际情况及特色发展需要,因地制宜,制定本区县课外活动计划及实施方案,并报市教委备案。各区县要精心设计,认真组织实施,在本区域内合理统筹资源,建立校外教育兼职教师资源库,鼓励区县建立学区和区域特色联盟,实现资源共享。
(三)各学校要成立课外活动工作小组。按照市教委和所在区县的要求,自行制定本校课外活动计划的具体方案,并向家长公布。学校负责课外活动计划的具体实施,要充分利用校内教师的优势及特长,担任组织管理、协助授课等辅助性工作。
(四)各区县和学校要建立完善的校外人员聘用制度,可采取区县或学区与校外教育机构、学校与校外兼职教师签订相关协议的方式开展工作。
(五)各区县结合中小学实际研究制定实施方案,并于2014年2月20日前报市教委体卫艺处备案。
五、经费使用
(一)拨款方式
市财政按照义务教育阶段实际在校生人数,城区生均每年400元,远郊区县生均每年500元标准将经费拨至各区县,由区县统筹安排使用。
(二)使用范围
经费使用主要用于学生体育、艺术、科技等活动。包括外聘教师费用、场地租用费、低值易耗品购置费,以及购买社会服务产生的费用等。
(三)经费管理
各区县、学校要严格按照市教委和市财政局制定的《北京市中小学生课外活动计划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另行下发)和财务制度支出,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六、安全保障
各区县、学校要树立“安全第一”的指导思想,加强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建立课外活动安全管理制度。各学校要做好活动安全预案,有效利用校方责任保险和校方无过失责任保险,保障课外活动的顺利实施。要明确课外活动辅导教师的聘任程序和法律责任,依法守法,确保安全。
七、督导检查
为确保中小学生课外活动计划落到实处,学校要因地制宜制定详细的工作规划、活动计划,并科学设置开展活动的项目。各区县要定期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上报市教委备案。市教委将对各区县和学校开展情况进行检查督导,并将此项工作纳入督导范围,全程跟踪,检查实效。
八、舆论宣传
宣传部门要积极做好课外活动计划的宣传工作,努力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引导社会和家长积极配合此项工作的开展,确保此项工作顺利推进。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2014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