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申报2013年福建省引进重大研发机构资助项目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8-08    浏览次数:4

闽科计〔2013〕39号

  各设区市科技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若干意见》精神,根据《福建省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引进和建设资助办法(暂行)》(闽科计〔2012〕29号)和《福建省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闽财教〔2013〕11号),现就申报2013年福建省引进重大研发机构资助项目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要求

  各设区市(不含计划单列市)科技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及省直有关单位(以下简称“推荐单位”)要严格按照《福建省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引进和建设资助办法(暂行)》和《福建省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资助对象、资助条件的要求,组织符合条件的机构积极申报2013年福建省引进重大研发机构资助项目。

  已获得引进重大研发机构资助项目支持的单位不得再次申报。已申报过2012年福建省引进重大研发机构资助项目未立项的单位,2013年如有重大新进展且同时满足下述各项要求的可以再次申报。

  申报本批资助项目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和要求:

  (一)引进重大研发机构是指国(境)内外一流大学、科研机构及中央企业、跨国公司等来闽建立或与在闽法人单位合作创办(计划单列市除外)的高水平研发机构。引进重大研发机构应是2011-2013年期间引进落地的重大研发机构(属于独立法人的以营业执照成立时间为准,非独立法人的以正式设立批文为准)。

  (二)研发机构组织体系完善,研发方向符合我省产业发展规划和要求,具有明确的研究开发方向和研发项目,围绕我省主导产业、传统优势特色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关键共性技术的需求,开展新技术、新产品和新工艺的研发和产业化,拥有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研发成果有望形成较强竞争能力的新兴产业,对我省产业发展具有支撑和引领作用。

  (三)研发机构有一定数量的高水平研发人员。应有2名以上同行公认的专业技术专家或学术带头人,具有硕、博士研究生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职称的科技人员占研发机构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设立在企业的非独立法人研发机构,其研发人员占企业人员总数的比例达2%以上。

  (四)总投资在1亿元以上(农业类5000万元以上),其中科研用房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农业类2500平方米以上),科研仪器设备价值不低于2000万元(农业类1000万元以上,软件类500万元以上)。

  (五)研发机构设立在企业的,企业的上年度所纳税经费总额应不少于100万元,2012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应达到1%以上,企业设立研发机构的自筹经费应达到项目总经费70%以上,并提供列入福建省财政厅公布的福建省会计师事务所优选库名单或科技部公布的“十二五”期间具有科技经费审计资格名单的在闽会计师事务所及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资格的中介机构(详见附件3)鉴证的年度研发费用和自筹项目经费专项审计报告(2013年已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或复审的企业,中介机构提供的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可以直接采用,不需重复鉴证)。

  (六)申报项目企业应设有研发经费专户或承诺立项后新设立研发经费专户,并提供研发经费专户账号。

  (七)《福建省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引进和建设资助办法(暂行)》和《福建省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其他要求。

  二、申报程序

  各推荐单位在认真考察和核实的基础上,组织符合条件的机构(非独立法人研发机构的,由依托单位负责)注册登录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系统(http://xmgL.fjkjt.gov.cn )填写《福建省引进重大研发机构资助项目申请书》,上传相关批文、权属证明、协议、企业研发费用比例和自筹经费审计报告、企业纳税证明等附件,并签署推荐审核意见。对个别特别重大的研发机构引进资助项目可由推荐单位另行提出书面申请,按“一事一议”研究程序办理。

  三、申报时间

  本批项目网上申报时间为2013年8月7日至 8月31日,推荐时间为9月2日至9月4日。请推荐单位于2013年9月6日前将项目汇总表(附件1)一式1份和项目申请书一式5份寄送我厅合作处,逾期不再受理。

  四、项目补助方式及其他事项

  (一)省科技厅对当年受理福建省引进重大研发机构资助项目,组织项目现场核实评审和专项审计,择优资助。资助经费按引进的重大研发机构新增(按设立后购置的)研发仪器设备实际投资额的30%予以核实。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研发机构的,最高资助可达2000万元,非独立法人研发机构的,最高资助可达1000万元。

  (二)获得2013年福建省引进重大研发机构资助的项目,由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下达项目资助计划,资金拨至企业的研发专户,资助经费主要用于研发机构的科研条件建设和研发投入。

  (三)引进重大研发机构资助项目不需签订科技计划项目任务书,但受助机构须在立项后的3年内,于每年12月1日前在线填报提交《后补助项目年度进展与成效追踪报告》。项目实施3年后,受助机构须在线填报并递交研发机构建设进展3年的《福建省引进重大研发机构建设进展和资助资金使用成效总报告》(含纸质材料)。科技厅将组织专家,根据项目申请书中建设内容及目标,对受助机构进行项目实施成效评估。引进重大研发机构建设完成后,将纳入福建省科技创新平台机构管理。

  附件:1.2013年引进重大研发机构资助项目申报汇总表

  2.2013年引进重大研发机构资助项目申报代码表

  3.会计师事务所名单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

  2013年8月7日

  通知全文及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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