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科技厅关于组织开展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评估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8-08    浏览次数:4

闽科高〔2013〕34号

  各设区市科技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省直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2〕198号)精神,引导我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健康发展,提升其创业孵化能力与管理水平,根据《福建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修订)》(闽科高[2013]8号)的规定,决定开展2013年科技企业孵化器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单位必须是在闽开展科技企业孵化服务,已按闽科高[2013]8号相关规定通过备案,能提供2011年和2012年科技企业孵化器年度统计报表,综合孵化器使用面积大于10000 平方米,或专业孵化器使用面积大于5000平方米的孵化机构。

  二、申请单位向所在地设区市科技行政部门或省直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文件:

  1、福建省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评估申请表(格式见闽科高[2013]8号文附件)。

  2、近2年孵化器运行情况与业绩报告(内容包括:孵化器现状及运行机制、孵化器服务队伍建设、开展孵化服务取得的业绩、下一步发展目标和工作计划等)。

  3、经设区市科技局或省直主管部门审核的《福建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备案申请表》复印件;

  4、孵化场地及服务设施证明(产权证明、租赁协议、在孵企业与服务平台分布图、平台重大仪器设备购置凭证等);

  5、统计报表(格式见闽科高[2013]8号文附件):2011年和2012年科技企业孵化器综合情况表、科技企业孵化器从业人员情况表(附《科技企业孵化器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公共服务平台主要仪器设备情况表、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企业汇总表、科技企业孵化器近2年毕业企业汇总表、科技企业孵化器近2年在孵企业知识产权汇总表;

  6、反映孵化器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的相关文件资料,以及质量管理认证等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7、创业投资、孵化基(资)金情况证明。

  三、请有关设区市科技行政部门或省直主管部门积极组织申报,并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查并现场核查,提出推荐意见及汇总名单,于8月25日前将申请材料(纸质申请材料1、2项各一式5份,3-7项装订成册1份;所有申请材料采用Word或PDF格式,刻录光盘一份)报送报省科技厅。

  联 系 人:省科技厅高新处  林秋

  联系电话:0591-87303538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

2013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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