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经营者“在格子里跳舞”——专家详解新修订的消保法强化经营者义务

发布日期:2014-02-18    浏览次数:2

  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已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将于2014年3·15正式实施。从“三包”规定到格式条款再到产品召回,在这些与每个消费者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的领域,大修后的法律对经营者的义务做出了哪些强化?各方专家10月29日专门作出解析。

  “三包”:7日内有“小问题”就可退货

  买回来的商品有问题,换起来推推搡搡,修起来磨磨唧唧,退货则干脆被拒……这是不少消费者都有过的经历。新修订的消保法从三个层次入手,让经营者的“三包”义务明明白白。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副主任杜涛介绍说,如果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首先有国家已经出台的特定类型商品的三包规定,例如刚刚在10月1日起实施的汽车“三包”,或者已有当事人约定,那么就照章办理。

  “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杜涛表示,这一条款把目前部分商品实施的7日退货原则扩大到了所有商品。“7日内即使出现的只是一般质量问题,也可要求退货。”

  “过了7日,但商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根本不能发挥通常的效力和功能,可以称为‘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消费者也可以退货。”杜涛表示,要是问题达不到这个程度,还可以退而求其次要求换货、修理或者退还价款等。

  “其实这里面还藏了一点,就是当事人约定的退货期限不能低于国家规定。”国家工商总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副局长黄建华说,法律给出了7日的概念,那么由当事人约定的退货期限必须高于7日。”

  “我想提醒大家的是,这里讲的是‘消费者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中国消费者协会法律与理论研究部主任陈剑说,“过去我们一般说的是自开具发票之日,现在是商品交到消费者手里才开始计算。”

  格式条款:加大力度制约“霸王条款”

  从预付卡“过期余额不退”到银行“离柜概不负责”,形形色色的“霸王条款”令消费者深恶痛绝。为此,相对于现行法律,新修订的消保法增加了用于认定格式条款中“不合理、不公平的规定”的一系列描述。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表示,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虽然也有关于格式条款的规定,但是力度不够。“现在可以严格按照法律条款来判断格式条款是否违规,一是警示、说明义务履行了没有?二是有没有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

  不过,修订后的消保法并未对违规的格式条款等进行举例说明,不免让许多人失望。对此,杜涛解释说,立法机关希望尽量用法律的语言指引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结合具体实际来判断一份格式条款是否不公平、不合理。

  中国航空集团公司总法律顾问聂颖表示,商业企业提供的格式条款,通常是结合现有法律和国际惯例制定的。“这次修订的消保法应该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我们会全面修改规则,制定更符合法律精神的条款。”

  “召回”首次写入消保法

  作为一种业界公认的,可以有效保护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促进消费的制度,“召回”被首次写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

  “法律一方面规定经营者发现产品缺陷后应立即采取召回等措施,另一方面规定有关行政部门发现问题后应当责令经营者采取措施。”刘俊海说,这就同时对经营者的“主动”和“被动”召回做出了规定,“及时召回问题产品,不仅造福消费者,也能造福经营者。”

  修订后的消保法同时规定,经营者应该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刘俊海表示,这极大提升了消费者维权收益,降低消费者维权成本,“给传统召回制度插上了金色翅膀。”

  “发现问题后,经营者没有及时采取召回等措施需要承担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都在法律中得到了体现。”陈剑说,“从这三个方面来督促经营者充分履行召回缺陷产品的义务,制度设计非常好。”

  “如何实现消费者投诉与行政部门强制召回之间的无缝对接和信息共享,是一个问题。”刘俊海表示,建议有关部门以学习和贯彻新修订的消保法为契机,进一步打通消费者投诉与行政强制召回之间的绿色通道。(罗沙 吴晶晶 史竞男)

分享到: 收藏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