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

发布日期:2014-02-13    浏览次数:2

(2013年12月27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号

  《北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已由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13年12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3年12月27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创业扶持

  第三章 技术创新

  第四章 资金支持

  第五章 市场开拓

  第六章 服务保障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支持、引导和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中小企业,是指依法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并符合国家划型标准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

  第三条 本市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对中小企业实行积极扶持、加强引导、完善服务、依法规范、保障权益的方针,为中小企业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创造条件。

  第四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计划,制定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负责统筹规划、协调推进本行政区域内中小企业发展各项工作,监督有关部门落实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措施。

  第五条 市和区、县中小企业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规划,对中小企业工作进行综合协调、督促、指导和服务,建立健全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指导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参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

  发展改革、商务、财政、金融、科技、工商、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税务、统计、规划、国土资源、知识产权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制定并落实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措施,对中小企业工作进行指导和服务。

分享到: 收藏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