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交易管理办法》3月15日起实施 消费者收货7日内可无理由退货

发布日期:2014-02-14    浏览次数:2

  又一项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规章出台,有望全面规范网络商品交易。2月1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公告称,《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已经审议通过,自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办法》要求,网络商品经营者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鲜活易腐、定做等四类商品除外。

  鲜活易腐商品不适用7日无理由退货

  《办法》要求,“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从事网络商品交易的自然人,应当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开展经营活动,并向第三方交易平台提交其姓名、地址、有效身份证明、有效联系方式等真实身份信息。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已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

  《办法》特别指出,网络商品经营者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消费者定做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此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需注意的是,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网络商品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7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网络商品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第三方交易平台终止服务至少应提前3个月公示

  对于双方不见面的交易,《办法》明确:“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网络商品经营者必须出具。”此外,工商部门要求,网络商品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征得消费者同意的,可以以电子化形式出具。电子化的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可以作为处理消费投诉的依据。

  此外,网络商品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保证商品或者服务的完整性,不得将商品或者服务不合理拆分出售,不得确定最低消费标准或者另行收取不合理的费用。

  目前,很多网络交易是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进行,工商总局要求,第三方交易平台终止服务至少要提前3个月公示。“鼓励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设立消费者权益保证金。”《办法》要求,消费者权益保证金应当用于对消费者权益的保障,不得挪作他用,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开。

  网络“水军”行为应如实披露

  网络“水军”的行为,也被要求如实披露。《办法》规定,通过博客、微博等网络社交载体提供宣传推广服务、评论商品或者服务并因此取得酬劳的,应当如实披露其性质,避免消费者产生误解。与此同时,为网络商品交易提供信用评价服务的有关服务经营者,应当通过合法途径采集信用信息,不得任意调整用户的信用级别或者相关信息,不得将收集的信用信息用于任何非法用途。

  3月15日起,工商部门将依据新办法对违规电商进行查处。而根据《办法》,工商部门可采取3万元以内的处罚,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情节严重的,还可依照有关规定,提请网站许可或者备案地通信管理部门,依法责令暂时屏蔽或者停止该违法网站接入服务。(窦红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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