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2-25    浏览次数:2

京安监发〔2014〕2号

各区县、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监管局,各有关单位: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3年10月16日公布,并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请各单位严格落实。为做好本市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按照《办法》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市工作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许可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以下简称批发企业)和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以下简称零售经营者)应当按照《办法》的规定,分别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以下简称批发许可证)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以下简称零售许可证)。

  从事烟花爆竹进出口的企业,应当按照《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批发许可证。

  二、许可权限

  (一)市安全监管局负责制定本市批发企业布点规划,统一批发许可编号,指导、监督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二)区县安全监管局根据市安全监管局的批发企业布点规划和统一编号,负责本区县烟花爆竹批发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负责本区县零售经营布点规划与零售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三、许可条件

  批发企业应符合《办法》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的条件。

  零售经营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

  (二)符合所在区县安全监管局制定的零售经营布点规划;

  (三)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培训合格,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教育;

  (四)春节期间零售点、城市长期零售点实行专店销售,专店包括固定零售点和临建零售点。乡村长期零售点在淡季实行专柜销售时,安排专人销售,专柜相对独立,并与其他柜台保持一定的距离,保证安全通道畅通;

  (五)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六)零售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七)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市地方标准《烟花爆竹零售网点设置管理安全要求》(DB11/834)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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