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安监发〔2014〕2号
各区县、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监管局,各有关单位: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3年10月16日公布,并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请各单位严格落实。为做好本市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按照《办法》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市工作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许可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以下简称批发企业)和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以下简称零售经营者)应当按照《办法》的规定,分别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以下简称批发许可证)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以下简称零售许可证)。
从事烟花爆竹进出口的企业,应当按照《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批发许可证。
二、许可权限
(一)市安全监管局负责制定本市批发企业布点规划,统一批发许可编号,指导、监督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二)区县安全监管局根据市安全监管局的批发企业布点规划和统一编号,负责本区县烟花爆竹批发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负责本区县零售经营布点规划与零售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三、许可条件
批发企业应符合《办法》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的条件。
零售经营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
(二)符合所在区县安全监管局制定的零售经营布点规划;
(三)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培训合格,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教育;
(四)春节期间零售点、城市长期零售点实行专店销售,专店包括固定零售点和临建零售点。乡村长期零售点在淡季实行专柜销售时,安排专人销售,专柜相对独立,并与其他柜台保持一定的距离,保证安全通道畅通;
(五)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六)零售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七)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市地方标准《烟花爆竹零售网点设置管理安全要求》(DB11/834)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