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重大项目工作的若干意见

发布日期:2013-08-15    浏览次数:2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深入贯彻市委开展“增强忧患意识,推动长远发展”大讨论活动有关决策部署,切实加强重大项目工作,经市委、市政府研究,提出如下意见:

  一、重大项目认定

  本意见所指重大项目为符合国家、省、市“十二五”规划、专项规划,对我市经济社会等各项事业发展带动力强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包括:交通、能源等投资额20亿元人民币或3亿美元以上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工业投资额13亿元人民币或2亿美元以上、现代服务业(不含房地产)投资额10亿元人民币或1.5亿美元以上的重大产业项目;农、林、水利等投资额5亿元人民币或8000万美元以上的重大农业项目;文化、教育、卫生等投资额5亿元人民币或8000万美元以上的重大社会事业项目;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文化创意产业等投资额5亿元人民币或8000万美元以上的重大项目;以及由市委、市政府研究确定的其他重大项目。

  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等中心市区的重大项目认定按上述投资额标准的75%执行;安溪县、永春县、德化县等山区县的重大项目认定按上述投资额标准的60%执行。

  二、强化重大项目工作统筹协调

  全市重大项目招商引资和投资促进工作由市长直接领导、分管副市长直接管理,市政府一名副秘书长具体协调,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有关单位和部门负责研究制订全市重大项目招商引资工作中长期和年度计划,建立和管理重大招商项目数据库和客商名录库;负责重大项目的认定,统筹重大项目的计划下达、信息汇总、进度通报等工作;促进重大项目落地,将前期及建设过程中的重大事项、投资方面的重大问题提请市政府重大项目协调调度会议研究解决。

  三、实行联合预审和审批代办

  加强对重大项目的前期评估与论证,市直相关部门要积极指导、提前介入、事前把关、靠前服务。由市行政服务中心牵头相关职能部门组成联合预审小组,对重大项目可行性、用地、规划建设、环保、投资强度、财税贡献等进行联合预审,在签订意向协议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预审意见,作为项目准入和赋予项目优惠政策的主要依据。对于属本市权限范围内、在预审中未提出意见的审批、核准事项,市直对口部门在后续行政审批中,予以简化快批。建立重大项目风险预评估机制,对不具备继续谈判引进条件的项目要及时退出。

  在市行政服务中心推行重大项目审批代办,实行专窗收件、全程代办、无偿服务。对重大项目业主申请审核审批的事项,手续完备、资料符合要求的,办结时限在现有承诺时限的基础上,原则上再压缩20%;手续不完备、不符合要求的,应在审批承诺时限的前半段内一次性提出补办手续、补充资料的要求。

  重大项目需要上报省级以上审批事项,项目所在地政府和市直对口的职能部门作为项目报批节点的第一责任单位,要明确分管领导、工作团队、完成时限,负责指导项目业主和县级主管部门完备报批资料,主动配合项目业主赴省进京向上级部门沟通汇报,直至上报事项获得批准。

  四、建立利益共享机制

  各县(市、区)、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从泉州市域外新引进的重大项目,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可跨县域异地落户,并计入引荐方当年招商引资考核任务。

  异地落户项目自投产或建成起10年内实现的产值、增加值、税收等,引荐方和承接方前5年原则上按4:6比例分成,后5年原则上按3:7比例分成(属地方财政给予项目优惠的,先予兑现)。双方另行协商一致的,报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备案后,按议定比例分成。税收分成由市级财政部门年终通过上下级结算予以办理。

  对由市直有关单位招商引进的落户在各县(市、区)、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的重大项目,市、县两级税收分成比例由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五、优化要素保障

  重大项目在用地、用海、用林、用电、用气、融资、人才等要素方面,采取“一事一议”方式予以重点保证。对重大项目所需总量排放和节能减排指标由市级统筹优先供给。

  重大项目用地指标实行单列管理,在年度用地计划中给予充分保障。属于我省鼓励类且用地节约集约的重大工业项目,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确定土地出让底价。

  建立以县级政府为责任主体的重大项目征地和房屋征收机制,推行重大项目“先安后迁”,鼓励各县(市、区)、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安排一定比例的可用房源专项用于重大项目拆迁安置,确保安征迁工作和谐有序。

  按每500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额分配1个名额的比例,对在重大项目企业任职1年以上的高层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由受益财政参照其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对既可享受本意见又可享受本市其它政策个人所得税奖励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只奖励一次。

  六、完善目标考核激励机制

  按年度将全市重大项目引进和推进工作目标任务分解下达给各县(市、区)、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及市直相关单位。进一步完善重大项目协调调度会议制度,定期汇总全市重大项目推进情况并进行督查和通报,纳入各级各部门绩效考核及干部工作实绩考核,对在推进和服务重大项目工作中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人员按年度给予记功嘉奖。

  在全市开展“比学赶超”活动,定期对各县(市、区)、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重大项目招商工作进行考核,考核标准综合考虑签约、落地重大项目的数量、质量及投资额、形象进度等方面的因素。对在考核中表现突出的,给予当地党政主要负责人一定奖励。对牵头引进重大项目有功的市直部门和县(市、区),按照单个项目总投资及注册资本规模分别给予10~50万元奖励。具体奖励实施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制定。

  鼓励中介招商,对重大项目招商工作成绩突出的各级商会(含外地泉籍商会)、行业协会、社团等社会引荐组织或个人酌情给予奖励,由项目落户地所在县(市、区)组织认定并从该项目所获得的市级奖励额度中列支,最高不超过40%。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

分享到: 收藏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