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人民政府法制办 福建省监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招标投标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8-16    浏览次数:4

闽发改法规〔2013〕668号

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招标投标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闽政[2012]38号)等要求,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府法制办、省监察厅牵头开展了我省招标投标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并已于2013年6月以闽发改法规[2013]480号文件公布我省招标投标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共公布废止文件145件、修改文件166件、保留文件154件,合计465件。按照省政府要求,为进一步巩固清理成果,加强招标投标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暂停执行未列入公布目录的相关文件

  全省各级各部门目前正在执行的涉及招标投标的规范性文件,未列入闽发改法规[2013]480号文件附件目录的,一律暂停执行。

  二、对照规范性文件清理要求,做好规范性文件的再自查清理工作

  这次规范性文件清理,重点清理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擅自设置审批事项、擅自增加审批环节、干预当事人自主权、增加企业负担等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上位法的内容,具体体现在以下六个方面:

  一是部分行业、地区实行准入登记备案或要求设立分支机构等,排斥非本地企业跨地区承接业务;

  二是建立预选承包商、招标代理机构名录库等,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干涉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自主权;

  三是将特定区域、特定行业的信用评价或业绩作为投标的加分条件;

  四是要求投标人缴纳各类非法定的保证金等,征收规定不一,退还手续繁琐,增加投标人负担;

  五是自设专家库、招标信息发布媒体,不采用全省统一的评标专家库和指定信息发布媒体,阻碍招投标全省市场的统一;

  六是随机抽取中标人,有以摇号等博彩性方式确定中标人之嫌。

  有关规定中个别条款存在前述情形的,予以修改;主要内容存在前述情形的,予以废止。文件清理结果公布后,根据群众反映,发现一些部门和地区对存在上述问题的有关招标投标规范性文件存在漏报、瞒报以及边清理边出台类似规定等问题。为此,请你们认真对照本次规范性文件清理要求,再次对本部门、本地区出台的在闽发改法规[2013]480号附件目录之外的招标投标规范性文件进行自查、清理,确保不遗漏,并将自查清理结果于2013年8月30日前汇总抄送省发展改革委、法制办。自查清理结果公布后,继续保留、修改的文件方可继续执行。

  三、严格按照时间节点,抓好相关规范性文件修改工作

  对需要修改的文件,各部门、各地区要认真按照《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精神,研究存在的问题,于2013年9月30日完成修改,向社会公布,并将修改后的规范性文件抄送省发展改革委、法制办。逾期未修改并公布的,一律停止执行。

  四、规范新出台招标投标规范性文件程序,维护招标投标制度统一

  各级招标投标指导协调部门要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建立招标投标政策规定的会商机制,拟定招标投标的综合性政策。自2013年8月起,省级行政监督部门需要制定涉及本行业的招标投标规范性文件,应当会商省发展改革委后印发,并报省政府备案,统一在《省人民政府公报》发布。市、县(区)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执行省级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有关招标投标政策规定,对省级行政监督部门已有政策规定的,不再制定规范性文件;确需制定的,应当会商本级招标投标指导协调部门后印发,报同级政府备案。

  省发展改革委、法制办、监察厅将适时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各地区、各部门贯彻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视情况给予通报。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福建省监察厅

2013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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