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
为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防范税收执法风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78号)(以下简称《公告》),现就逾期或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以下简称“超期扣税凭证”)抵扣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申请办理超期扣税凭证抵扣事
项时,应审核纳税人申请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公告》规定。审核通过的予以受理;审核未通过的,应及时告知补正并将申请资料退还纳税人。
二、申请受理后,主管税务机关应开展案头审核和实地核查工作,重点审核纳税人逾期或已认证未申报理由是否充分、第三方证明或说明是否具有逻辑性、资料信息是否一致、增值税扣税凭证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纳税人超期扣税凭证所载明交易是否真实发生,货物购销存(或领用存)、货款支付、货物销售情况是否正常,开票方是否缴纳税款等。实地核查工作不得少于2人,并应在实地核查结束后出具核查报告并签字确认。
三、实地核查后,主管税务机关将申请事项及核实情况在办税服务大厅公告栏内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的监督。公开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纳税人基本情况、超期扣税凭证所列交易情况,逾期或未按期抵扣原因、造成逾期或未按期抵扣有关人员情况、主管税务机关处理意见、经办人员、反映情况方式、税务机关监督电话等。办税公开期限为五个工作日。
四、办税公开结束后,主管税务机关有关人员应在《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申请单》上签署明确核对意见,意见内容必须包括:1.交易是否真实;2.造成超期原因是否客观、真实,其中因办税人员造成超期的,办税人员是否是唯一保管人;3.原件、复印件核对是否一致;4.是否有收到投诉等。
五、对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申请事项,主管税务机关及其所属设区市局审核无误后,以正式文件逐级上报,并将《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申请单》、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情况说明、第三方证明或说明、实地核查报告扫描件,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电子信息作为附件一并上报。文件需会签法规部门,抄送监察部门,并在外网或办税服务大厅主动公开。
六、纳税人申报抵扣已审批通过的超期扣税凭证,因“一窗式”票表比对异常,应上门申报。主管税务机关应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进行处理。《比对异常转办单》和其他审核资料由主管税务机关一并存档备查。
七、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超期扣税凭证申请企业的后续管理工作,将申请纳税人作为纳税申报异常对象,对其增值税纳税情况开展纳税辅导和纳税评估,评估所属期为超期扣税凭证所属年度。纳税评估发现申请纳税人存在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或偷税、骗税行为的,应及时移交稽查部门。
八、主管税务机关要进一步健全工作制度,做到公开透明、责任落实、操作规范。省局将定期督查超期扣税凭证抵扣办理情况,对违规办理的,将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特此通知。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2013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