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2014年度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3-04    浏览次数:2

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2014年我市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工作,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14年度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3]67号)文件要求,结合北京地区实际情况,现将2014年度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以下简称质量专业职业资格)考试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宣传,进一步推进质量专业职业资格考试制度

  质量专业职业资格制度是培养和选拔质量专业人才的重要途径。通过质量专业资格考试者,表明其已具备质量专业相应岗位职业资格和担任相应级别工程技术职务的水平和能力。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从获得质量专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择优聘任。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要继续做好质量专业职业资格考试制度的宣传工作,使更多的企业和从事质量及其相关工作的人员了解这项制度,支持其参加质量专业职业资格考试,动员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等市场准入控制的企业、有质量保证要求的重要产品生产企业或已获质量体系认证的企业,积极组织质量专业人员参加质量专业职业资格考试,特别是在关键质量岗位上的人员,应要求具备质量专业职业资格。

  二、报名条件

  凡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中从事质量专业工作及相关工作(在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机构从事专职检验的人员除外),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各项法律,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质量工作的方针、政策,遵守有关质量工作法律法规,热爱质量专业工作,恪守职业道德的专业技术人员,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质量专业资格考试。

  (一)质量专业初级考试条件

  1.参加质量专业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符合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中专以上学历。

  2.根据原人事部办公厅《关于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安排和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厅发〔2004〕45号)文件要求,尚未获得学历证书的应届毕业生,在报名参加本年度质量专业初级资格考试时,须持能够证明其在考试年度可毕业的有效证件(如学生证等)和学校出具的应届毕业生证明,按规定程序进行报名。

  (二)质量专业中级考试条件

  参加质量专业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符合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5年;

  2.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4年;

  3.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2年;

  4.取得硕士学位,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1年;

  5.取得博士学位;

  6.在2000年底以前,按国家统一规定已受聘担任助理工程师职务,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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