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相关政策法规解读

发布日期:2013-08-26    浏览次数:4

  出台《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的原因和目的?

  与传统招投标相比,电子招标投标在提高采购透明度,节约资源和交易成本,利用技术手段解决弄虚作假、暗箱操作、串通投标、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等突出问题方面具有独特优势。为此,中央惩防体系规划、工程专项治理工作,以及国务院关于做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均对完善电子招标投标制度,推行电子招标投标做出明确部署。 当前电子招标投标发展面临的一些问题亟需出台相关规定解决。一是针对电子招标投标法律地位不明确问题,需规定数据电文形式与纸质形式的招标投标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二是针对各种平台定位不清晰问题,需明确交易平台、公共服务平台和行政监督平台的功能定位、建设运营主体、层级设立、运行要求。三是针对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存在系统壁垒和信息孤岛问题,需规定互联互通和信息公开,支持电子身份互认,禁止限制或者排斥符合技术规范的工具软件与相关平台对接。四是针对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安全问题,需从制度和技术层面,对系统设计、技术标准、安全管理等提出要求。五是针对信息化条件下的监管不到位问题,需通过信息公开、信用机制、监管通道等,建立适应电子招标投标特点的监督机制。出台《办法》,是落实党的十八大要求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落实中央部署、推动工程建设领域反腐败长效机制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对于促进招标采购市场健康发展、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推进生态文明和廉政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电子招标投标对于招投标行业有何重要意义?

  (一)市场的一体化取决于市场信息的一体化 1.唯有充分公开的信息,才有充分公开的市场,唯有信息一体化,才有市场一体化;唯有突破市场信息的分割封闭,才有可能打破招标投标市场分割保护和封锁垄断。 2.唯有充分利用现代网络信息技术,推行电子招标投标,才有可能建立招标投标市场信息一体化共享的平台,才能真正实现招标投标市场信息客观、统一和动态地充分公开。 3.唯有招标投标市场主体和招标项目信息充分公开和对称共享,才有可能有效减少和消除各种伪造招标投标主体资格、项目业绩、履约信誉等弄虚作假行为的机会和空间。 4.唯有招标投标市场主体和招标项目信息充分公开共享,才有可能发挥社会公众和行业广泛、动态、持续的监督作用,有效督促市场主体诚信自律,自觉遵守市场秩序,依法规范市场行为,促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 5.唯有招标投标市场信息充分公开共享,才有可能利用社会公众和行业广泛、动态、持续的监督作用,促进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规范和转变行政监督职能和方式,从而有效抵制行政监督部门在招标投标活动中随意干涉、非法行政以及腐败交易行为,为促进行政监督的法治力、公信力和高效率奠定基础。 (二)推动绿色招标采购实行电子招标投标可以有效提高招标投标交易效率,节省交易时间,降低交易成本,节约社会资源,贯彻节能减排,保护生态环境。 (三)促进招标投标健康发展实行电子招标投标可以有效促进招标投标制度的进一步改革、创新和健康发展;促进招标投标行业的技术结构调整,提升行业的职业素质、服务水平和服务价值。

  电子招投标为何分为三大平台?

  电子招标投标活动是指以数据电文形式,依托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完成的全部或者部分招标投标交易、公共服务和行政监督活动。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根据功能定位不同,分为三大部分,即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电子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平台。交易平台是以数据电文形式完成招标投标交易活动的信息平台。公共服务平台是满足交易平台之间信息交换、资源共享需要,并为市场主体、行政监督部门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的平台。行政监督平台是行政监督部门和监察机关在线监督电子招标投标活动的信息平台。

  那这三大平台有何相互关系?

  交易平台是为项目招标投标主体提供交易活动服务的信息载体,公共服务平台是为各交易平台提供信息交互、整合和发布服务的信息枢纽,监督平台是为行政部门履行监督职责提供服务的信息通道。三大平台相互支撑、相互补充,共同构成完整的电子招标投标系统。三大平台之所以需要相互分离,独立建设和运营,既是为了给三大平台分别正确定义其逻辑功能定位,并依法合理确定建设运营主体,又是因为三大平台具有不同的功能定位、不同的建设运营主体、不同的监督管理目标、不同的发展路径要求。同时,根据增量改革的思维方式,需要研究和适应电子招标投标的现实环境和需求,尽可能降低对现有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及其利益格局的突变性冲击。各行业和地区的政府部门以及平台建设运营主体,在满足电子招标投标相关规定和统一数据交换接口标准的基础上,可以结合目前招标投标监督管理体制和其他实际情况需要,分别灵活选择三个平台不同的分离和组合形式。从而避免出现因为建设“一个统一新平台”,而难以适应不同行业、专业项目招标的不同监督管理要求,又因为毁灭性淘汰已有大多数平台系统而造成相关投资的重大浪费和激化利益冲突。以此可以获得各方面的共识与支持,降低推行电子招标投标的成本与阻力,并逐步实现统一和规范建设电子招标投标系统。

  电子招投标如何防范漏洞?

  1.系统平台的检测认证和验收使用。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平台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经过相应资格的专业机构检测和认证机构认证,才能验收使用。通过检测和认证的交易平台应当在省级以上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公布。同时,对系统平台设置必要的运营监控检测。省级以上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建设运营监督部门,可以通过公共服务平台和相关检测认证机构依据有关规定,对平台系统的运营进行符合性、安全性的监控检测,可以及时发现和纠正系统运营中的异常情况。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的检测和认证的具体办法将另行规定。 2.系统平台实行三个分离。系统平台运营与开发单位分离;系统技术维护和业务操作员工分离;系统平台与工具软件适度分离。同时,相关工作岗位及其操作主体应实行严格的授权操作并相互监督制约。同时,系统对于超权限和非规范的异常操作应具有自动记录和警示的功能。 3.系统平台必须具有基本的技术和管理功能。确保数据电文不被篡改、遗漏,并留置操作痕迹,永远可追溯,防止抵赖或者损毁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信息,并要求系统平台设置防火墙,防病毒、防入侵。为此,系统平台应当依法设置电子招标投标工作职责权限,如实记录和提示招标投标过程、数据信息来源,以及每一操作环节的时间、网络地址和工作人员,并对初始录入信息的真实性进行必要的验证。同时具备电子存档和归档功能。 4.《技术规范》的安全性要求。技术规范对系统通信安全、存储安全、数据安全和备份恢复、安全缺陷防范、安全审计以及对机房、网络、主机、数据存储(如,达到“系统审计保护级”,应用服务器和数据库服务器应物理分离)、系统软件(宜同时支持包括但不仅限于Unix、Linux、Windows等操作系统)等运行环境都作了具体规定。 5.交易平台应当具备的安全性功能。允许投标人离线制作投标文件;分段或者整体加密投标文件;在线直播开标过程;当系统在线评标缺乏必要的网络技术隔离设施时,可以将评标模块与交易平台进行暂时的物理分离;远程异地评标应当满足封闭和监控条件等功能,以此堵塞交易平台主要环节可能存在的系统“后门漏洞”。 6.同一地区、同一行业和专业保持有两个以上交易平台平等竞争运营。交易平台相互竞争和比较差异,是防范系统平台“后门漏洞”的又一有效管理机制。同时,《办法》对非安全的平台系统和非法操作行为设置了停止运营等相关法律责任。

  心电子招投标平台如何收费?

  (一)交易平台运营的合理服务费交易平台租赁使用维护费。平台运营机构按照交易项目规模结合平台使用时间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收取交易平台的合理租赁使用费;同时,平台运营机构或通过招标代理机构也可以向投标人收取包含电子招标文件成本费和投标文件制作费的交易平台的合理使用费,但必须在招标公告中事先告知。各方尽管支付了上述平台使用费,但与传统纸质招标投标相比,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支付的总体费用应该是下降的,投标人购买招标文件和编制投标文件的费用同样也有大幅度下降。这就是推行电子招标投标的经济合理性和可行性。 (二)交易平台工具软件的技术与收费要求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应该保持技术中立,不能通过设置技术障碍或向潜在投标人违规收费或排斥其参与公平竞争。交易平台的专业工具软件仅指工程计价系统软件。交易平台必须依据技术规范统一并公布工程计价系统的数据接口标准,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时可以使用自己已经购买的符合标准的工程计价系统的工具软件,只要符合交易平台公布的数据接口标准即可与交易平台实现数据对接交换。招标人或平台运营机构不得要求投标人购买指定的工程计价系统工具软件,以防止投标人因为对接不同交易平台需要而不得不浪费投资,重复购买工具软件。投标文件制作合成的“打包”软件。为了提高投标文件制作“打包”软件与交易平台的匹配性能,将制作投标文件的“打包”软件,归入交易平台的系统组成软件一并提供投标人使用或支付合理使用费,而不得作为分离的专用工具软件,要求投标人另行一次性购买所有权。

  电子招标与纸质招标有何区别?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全国电子招标投标活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的建设、运营,以及相关检测和认证活动实施监督。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其使用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注册登记。选择使用除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之外第三方运营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还应当与交易平台签订使用合同,明确包括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等权利和义务,并对服务过程中相关数据电文的知识产权归属、保密责任、存档等依法作出约定。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应载明潜在投标人访问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网络地址和方法。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项目的上述相关公告,应当在国家规定的招标公告媒介和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同步发布。投标人应当在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注册登记,如实递交资信基本信息,并经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运营机构验证。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并传输完成投标文件。投标截止时间前未完成投标文件传输的,投标人可以撤回投标文件。投标截止时间后递交投标文件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应当拒收。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收到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后,应当即时向投标人发出确认回执通知,并妥善保存投标文件。数据电文形式与纸质形式的招标投标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人应当拒收纸质形式递交的投标文件。同时,招标文件可以约定某些环节需要同时递交数据电文形式与纸质形式的文件,但如果二者发生矛盾时,则应当以数据电文为准,除非招标文件另有约定。电子开标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在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上公开进行,所有投标人均应当准时在线参加开标。因投标人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销其投标文件;非投标人的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该投标文件视为被撤回;其他投标文件的开标可以继续进行。投标人有权要求责任方赔偿因此遭受的直接损失。招标投标双方和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运营机构可以通过招标文件约定投标文件解密失败和平台故障时的补救处理方式,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补救方式处理的投标文件仍然有效。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应当生成开标记录并向社会公众公布,但依法应当保密的招标项目除外。电子评标应当在有效监控和保密的环境下在线进行。根据国家规定应当进入依法设立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的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依法设立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登录招标项目所使用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进行评标。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中标候选人和中标结果,应当在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进行公示和公布。招标投标活动中的下列数据电文应当按照《电子签名法》和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电子签名。(1)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2)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及其澄清和修改;(3)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及其澄清和说明;(4)资格审查报告、评标报告;(5)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和中标通知书;(6)合同;(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办法》对电子招标投标监管作出哪些新的规定?

  招标投标电子化的过程中,不仅出现系统研发、建设、运营等新的主体,而且伴随着信息技术的运用,给监管内容和监管方式也带来了新的变化。针对电子招标投标特点,《办法》创新监督管理的方式方法。一是通过信息公开加强社会监督。规定社会公众、市场主体免费注册登录和获取依法公开的招标投标信息。二是通过信息集成分析提高监管效果。利用公共服务平台的信息整合优势,分析预警和有效防范围串标等违法行为。三是发挥信用机制奖优惩劣作用。规定公共服务平台和行政监督平台依法发布有关行政许可、行政处理决定、相关市场主体业绩和信用情况,鼓励公布合同履行情况。四是明确在线监管载体和要求。规定监督部门依法设置行政监督平台并公布行政监督的职责权限。交易平台、公共服务平台应当为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提供通道、交互信息、为监督部门登录使用平台提供必要条件,实现对电子招标投标在线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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