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农业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农民创业园(示范基地)建设绩效考评试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9-02    浏览次数:1

有关市、县(区)农业(畜牧、茶业)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财政金融局:

  为提高省级农民创业园(示范基地)建设成效,建立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福建农民创业园建设的实施意见》精神,制定了《福建农民创业园(示范基地)建设绩效考评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

 

福建省农业厅            福建省财政厅

2013年8月21日

 

福建农民创业园区(基地)建设绩效考评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福建农民创业园建设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省级农民创业示范基地创建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精神,为提高省级农民创业园(示范基地)(简称创业园)建设成效,建立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创业园建设绩效考评(以下简称绩效考评),是指运用一定的评价办法、量化指标和评价标准,对创建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关于创业园建设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进行考核和评价。

  第三条  绩效考评应遵循的原则:

  (一)目标管理与过程监管相结合原则。既要考评《实施意见》确定的目标任务和政策落实、创建县制订的规划目标以及经评审公布的年度重点建设项目完成情况,又要考评各地在推动创业园建设中的组织领导、督促检查、跟踪服务等情况。

  (二)定性考评与定量考核相结合原则。在对考评内容进行定量考核的同时,结合项目实施效果和管理工作等情况进行定性考评,最后对整个创业园建设成效进行综合评价。

  (三)科学规范与公平公正原则。采用科学、规范的考评程序和方法,准确、合理地衡量创建工作、建设成效等情况,力求考评结果符合实际,体现公平公正。

  第二章  考核依据和内容

  第四条  绩效考评的依据:

  (一)省政府《实施意见》、《通知》及相关政策措施;

  (二)市、县两级制定出台的扶持创业园建设的扶持政策措施;

  (三)创业园建设规划、实施方案、年度重点项目投资计划及项目申请文件、项目验收报告等有关文件资料;

  (四)统计部门公布的有关统计数据和财政部门反映资金管理的有关数据;

  (五)县级以上农业(畜牧水产、茶业)、财政部门的有关批复文件、检查结论、有关项目评审或竣工验收报告、考评意见等;

  第五条  绩效考评的内容:

  (一)建设成效:主要考核年度重点建设项目的任务完成情况与项目先进性、拉动社会投资情况,提升主导产业质量和品牌情况,带动农民增收情况等。

  (二)政策措施:主要考核创建县对省政府8条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和市、县政策措施的制定出台及落实情况。

  (三)组织领导:主要考核创建工作领导机构与工作班子的建立、相关部门职责分工、工作部署、协调与解决问题等情况。

  (四)创建工作:主要考核创建县服务管理、机制创新、政策宣传、示范窗口建设等情况。

  第三章  组织工作与实施步骤

  第六条  省农业厅、财政厅联合制定创业园绩效考评工作方案,并组织设区市创建办共同实施。

  第七条  项目实施单位必须在每年11月15日前完成创业园年度重点项目建设任务。

  第八条  各县级创建办11月20日前做好年度重点建设项目初步验收和本县创建工作的绩效自评工作,并将项目初步验收表、自评报告书及相关材料(含评分说明及相关报表、图片、声像证明材料)(报告书、验收表格式附后)报省、设区市创建办。

  第九条  省农业厅、财政厅联合组织对重点建设项目进行验收,对创业园建设绩效情况进行考评。11月30日前完成对各创建县年度重点建设项目验收,年底前完成各创建县绩效考评工作。

  第四章  考核办法与结果运用

  第十条  绩效考评实行百分 附加分制,计分采用量化指标(具体考评量化指标见附件中的“福建省农民创业园(示范基地)建设绩效评分表”)。

  第十一条  绩效考评是对各创建县创建管理工作的综合评价,项目验收和绩效考评结果将作为评比、表彰及专项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省创建办根据各创建县的绩效考评结果,及时做好创业园年度建设工作总结,于12月31日前报省政府。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各市、县(区)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绩效考评实施方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农业厅会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福建省农民创业园(示范基地)年度建设绩效考评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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