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受理2014年度重大技术装备进口关键零部件和原材料税收政策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3-12    浏览次数:1

京经信委发〔2014〕30号

各区县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关村管委会,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控股(集团)公司:

  按照《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能源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4〕2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市经济信息化委就受理2014年度北京地区重大技术装备生产企业申请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税收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策调整情况

  (一)执行文件调整

  《通知》对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规定和目录进行了调整,自2014年3月1日起执行。同时,财关税〔2009〕55号、财关税〔2012〕14号、财关税〔2013〕14号文件予以废止。

  (二)支持目录调整

  自2014年3月1日起,将国家支持发展的油气钻探设备、半潜式钻井平台、液化天然气运输船、深水物探船、接触网多功能综合作业车、湿式电除尘器等装备纳入到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支持范围。

  自2014年3月1日起,取消直流供电牵引设备、火灾自动报警及气体灭火系统、联锁系统、燃煤电站烟气脱硝成套设备等装备进口免税政策;调整三代核电机组核岛设备、二代改进型核电机组核岛设备与常规岛设备、清筛机、混凝土泵车、城市轨道交通装备等装备的进口免税零部件及原材料目录。

  (三)享受时间调整

  按照《通知》,2014年度新申请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享受时间调整为2014年4月1日至12月31日。

  二、申报有关事项

  (一)申报材料

  1、新申请单位报送申请报告4份(格式见附件2)、申请文件9份及电子版光盘3份(按照财关税〔2014〕2号文件中《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规定》附件1格式填报,其中四个附表请装订在申请文件最前面,附表模板见附件3)。

  2、2013年已享受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制造企业除按要求向财政部关税司报送政策落实报告和电子版光盘,同时将相同材料各3份报送至北京市申报材料受理地点。

  (二)申报时间

  新申请企业请于2014年3月10日至3月31日提交申请文件。2013年度已享受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企业,请于2014年3月31日前将材料报送至北京市申报材料受理地点,并于2014年3月31日当日向财政部关税司报送。

  (三)受理地点

  北京市经委经济技术市场发展中心(地址:东城区鼓楼东大街48号 邮编:100009)。

  (四)联系方式

  市经济信息化委装备产业处:

  毛万方、汪 宏,57587702、57587711;

  北京市经委经济技术市场发展中心:

  李 丹、苏铁军, 64019717。

  (五)其他事项

  《通知》及本通知附件请登录市经信委网站(http://www.bjeit.gov.cn)"通知公告"下载。

  请各主管部门及时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报送相关材料。

  特此通知。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4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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