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相关规定,现将我厅拟制发的《浙江省重大科技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管理办法》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公布之日起3日内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反馈至浙江省财政厅政策法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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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政策法规处
2014年4月17日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重大科技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科技局(宁波不发),省级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改革的通知》(浙政函〔2013〕145号)等文件精神,为加强科技资金管理改革,进一步提高省重大科技专项资金使用绩效,我们制订了《浙江省重大科技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2014年 月 日
浙江省重大科技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强科技资金管理改革,进一步提高省重大科技专项资金使用绩效,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改革的通知》(浙政函〔2013〕145号)和省科技计划及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重大科技专项实施旨在通过财政专项资金的引导,集聚资源联合攻关,力争在若干领域取得关键瓶颈技术突破,获得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转化一批重大科技成果,开发一批标志性目标产品,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为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撑。
第三条 省重大科技专项资金是支持我省重大科技项目研发和成果转化的财政专项资金,每年由省财政预算安排。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补助方式
第四条 省重大科技专项根据我省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确定。“十二五”重大科技专项支持范围包括:新能源技术、新材料技术、生物技术、新一代网络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技术、节能环保技术、新能源汽车技术、海洋开发技术、设施农业和精深加工技术9项产业技术,原则上由企业或企业牵头产学研结合开展关键技术攻关和成果转化活动;重大与高发疾病防治1项社会事业领域公共技术,由高校、医院及科研机构开展重大与高发疾病的早期诊断、预防、治疗和控制技术难题攻关和临床转化应用;省科技厅会同省产业主管部门和行业专家跟踪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科技发展前沿,每年联合主动设计不超过10项产学研重大公益性科技攻关项目。
第五条 除少数公益性攻关项目外,省重大科技专项的实施坚持以产业化应用为导向,以开发标志性产品和高端装备为目标,优先支持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达到3%以上企业申报的项目;优先支持创新能力较强的国家和省级创新型示范、试点企业和建有重点企业研究院的企业申报的项目;优先支持工程建设单位应用实施重大科技创新成果的工程建设项目;优先支持有风险资本介入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的创业项目;优先支持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联合申报的项目。
第六条 省重大科技专项项目支持额度最低不少于100万元,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根据申报项目的组织方式、技术难度、研发成本、绩效目标等因素分档次确定。
为体现市场化配置资源的作用,强化财政资金的引导,对企业承担的转化应用类项目,财政补助比例不高于项目总经费的25%,欠发达地区企业申报的符合条件的项目,财政补助比例可适当提高。
第七条 省重大科技专项项目财政补助资金一般采取一次性补助、分期补助、事后补助和贷款贴息相结合的办法。对补助资金150万元及以上的研发项目主要采用分期补助的方式,首期拨付资金为总额度的60%,中期检查通过后拨付40%;对150万元以下的研发项目及事后补助、贷款贴息项目采取一次性拨付办法。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评审程序
第八条 发布通知。由省科技厅根据专项实施的目标要求,提前1年在省科技厅门户网站公开发布中长期专项实施方案,明确拟解决的关键技术和任务,印发年度重大科技专项项目申报通知,明确项目组织申报要求、截至时间和申报程序以及每年确定立项的项目数。同时,公布由省级主管部门联合主动设计的公益性项目方案和攻关主题。
第九条 项目申报。项目申报采取开放申报、审核择优、限额推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