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水影响评价审查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3-21    浏览次数:2

各区(县)水务局(东城区城市综管委、西城区市政市容委),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水影响评价审查专家库的管理,保证审查活动的公平、公正和严谨、科学,市水务局制定了《北京市水影响评价审查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水务局法制处反馈。

  特此通知。

北京市水务局

2014年3月15日

  附件

北京市水影响评价审查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影响评价审查专家库的管理,保证审查活动的公平、公正和严谨、科学,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规划和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审查专家库的设立和管理工作。

  受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北京市水影响评价评估中心(以下简称“评估中心”)负责市级水影响评价审查专家库(以下简称“市级专家库”)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评估中心成立之前,市级水影响评价审查专家库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由评估中心筹备办公室负责。

  第三条 市级专家库由相关专业专家构成,包括水资源论证(评价)审查专家(含给排水专业)、水土保持方案审查专家、洪水影响评价审查专家和水行业管理专家组成。

  第四条 入选市级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水影响评价涉及的专业或者行业中有较深造诣和较高声誉,熟悉其专业或者行业的国内外情况及动态;

  (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三年以上。在相关领域有突出专业特长或管理经验的可适当放宽技术职称要求;

  (三)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掌握规划和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审查技术规范和要求;

  (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五)身体健康,能够承担技术审查工作。原则上年龄不超过70岁,特殊需要专家年龄可适当放宽。

  第五条 专家入选市级专家库,采取个人申请或者单位推荐方式向评估中心申报。采取推荐方式的,单位应当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对特殊需要的专家,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认可,可直接入选市级专家库。水利部水资源论证专家库和水土保持专家库的京籍专家经本人同意可直接入选市级专家库。

  第六条 水影响评价审查专家的申请人,应当填写《北京市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查专家推荐表》(以下简称《专家推荐表》)(见附表),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身份证复印件;

  (二)学历证复印件;

  (三)职称证复印件;

  (四)其他(资格证、上岗证等)相关材料复印件。

分享到: 收藏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