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9-17    浏览次数:2

  省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25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关于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2〕186号)精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意见重点工作部门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12〕190号),由省红十字会牵头会同省有关部门制订的《关于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重点工作分工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落实。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9月6 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重点工作分工方案

  一、着力推进红十字事业改革创新

  (一)积极推进红十字会体制机制创新

  1.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国际人道主义原则相适应的体制机制,理顺政府与红十字会的关系,使红十字会在人道救助工作中发挥更大作用。(省发展改革委、省委编办、省民政厅、省红十字会等负责。列第一位者为牵头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或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下同)

  2.改革和完善红十字会内部治理结构,创新管理模式,强化民主决策机制,提高组织执行能力。(省红十字会、省委组织部、省委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等负责)

  3.加大上级红十字会对下级红十字会的财务监督、业务指导、工作督查力度。(省红十字会负责)

  4.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红十字会干部管理工作,下级红十字会主要专职负责人的任免提名听取上一级红十字会的意见。(省委组织部、省公务员局、省红十字会负责)

  5.在有条件的地方开展红十字会社会组织改革试点,探索建立“高效、透明、规范”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红十字会等负责)

  (二)着力打造公开透明的红十字会

  6.各级红十字会要按照规定严格执行信息公开制度,做到资金募集、财务管理、招标采购、分配使用等捐赠信息公开透明,切实保障捐赠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监督权。(省红十字会、省财政厅、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等负责)

  7.建立健全新闻发言人制度,及时、全面、真实、准确地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省红十字会、省政府新闻办等负责)

  8.督促各地将红十字会的信息化建设纳入当地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提升红十字会的科学管理和信息公开水平。(省数字办、省红十字会等负责)

  (三)建立和完善综合性监督体系

  9.建立和完善法律监督、政府监督、社会监督、自我监督相结合的综合性监督体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红十字会经费审查监督制度,定期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开展捐助资金收支情况审计,将审计结果向社会公开。加强对红十字会的监察、审计。建立社会监督委员会,对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建立绩效考评和问责机制,严格实行责任追究。(省红十字会、省监察厅、省审计厅等负责)

  二、积极支持红十字会依法履行职责

  (四)建立健全红十字应急救援体系

  10.各级政府把红十字应急救援和红十字应急救护培训工作纳入整体应急体系建设规划,将红十字备灾救灾中心或物资库建设列入当地防灾减灾规划统筹考虑,支持红十字会加强突发事件应急能力建设。支持红十字会依托志愿人员建立各类救援队伍,加强装备配备,提高民间救援的专业化水平。(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红十字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11.依法保障红十字会组织社会力量执行应急救援任务,公安、交通运输、铁路、民航、海关、工商、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法使用红十字标志并执行应急救援任务的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等提供便捷通道,保证优先通行并减免相关费用。(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福州海关、民航福建监管局、南昌铁路局福州办事处、省红十字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建立红十字应急救护培训长效机制

  12.充分发挥红十字会在公众参与的应急救护培训中的主体作用。支持红十字会在易发生意外伤害的教育、公共安全等领域以及交通运输、矿山、建筑、电力和交警、消防、旅游等行业开展应急救护培训。深入开展“红十字应急救护志愿服务进社区”活动,积极推动红十字救护培训进社区、进农村、进学校、进企业、进机关,不断提高应急救护知识在人民群众中的普及率。(省红十字会、省委文明办、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卫生厅、省经贸委、省国资委、省安监局、省旅游局、福建电监办、民航福建监管局、南昌铁路局福州办事处等负责)

  (六)提高红十字会人道救助实力

  13.支持红十字会面向困难群体开展符合其宗旨的人道救助工作。重点开展城乡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项目,加强项目宣传,通过拓宽社会募捐渠道,扩大“大病救助”基金规模,健全完善操作标准和流程,严格受理审核环节,提高服务质量,提升救助效率。(省红十字会、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等负责)

  14.深入开展红十字体验式生命教育进校园活动,在学校开展以青少年人道公益与体验式生命教育为内容的人道救助与公益传播活动,构建学校、家庭与社会优势互补、资源共享的生命教育实施体系。(省教育厅、省红十字会等负责)

  15.支持红十字会结合实际,兴办医疗、康复、养老等与其宗旨相符的社会公益事业,并给予政策扶持。(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卫生厅、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红十字会等负责)

  (七)加强无偿献血、造血干细胞捐献、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工作

  16.红十字会依法参与无偿献血的宣传推动和表彰奖励工作。积极推进省造血干细胞捐献者资料库管理中心建设,不断扩大库容量,提高管理的信息化和规范化水平。(省红十字会、省卫生厅等负责)

  17.支持红十字会依法开展遗体、人体器官捐献工作,探索设立省级人体器官捐献救助基金,为捐受双方提供必要的人道救助。充分尊重捐献人的意愿,按照公平、公正、科学的要求,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确保捐献人及法定受益人的合法权益。(省卫生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红十字会等负责)

  (八)促进海峡两岸红十字交流合作

  18.加强与台湾红十字组织的交流与合作,支持举办海峡两岸红十字博爱论坛,增进包括青少年在内的两岸民众之间的沟通和互助,发挥红十字组织在促进闽台关系发展和推进祖国统一大业中的独特作用。(省台办、省红十字会等负责)

  三、大力加强红十字会组织和队伍建设

  (九)加强红十字会组织建设

  19.督促各地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转批省红十字会关于促进红十字事业加快发展意见的通知》(闽政文〔2010〕343号)要求,依法全部理顺市、县(区)红十字会管理体制,做到由卫生部门代管改由政府领导联系,专职领导和工作人员配备到位,有独立分设的财政和募捐账户,有固定办公场所、工作车辆,有经费保障等基本条件,确保其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省委组织部、省委编办、省财政厅、省红十字会、省发展改革委等负责)

  20.在乡村、街道、社区、学校等积极发展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发挥其在新农村建设、和谐社区建设、文明校园建设中的作用。支持红十字会加强会员服务,保障会员权利。将红十字青少年工作纳入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和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整体规划。(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红十字会、省委文明办等负责)

  21.加强对冠名红十字(会)机构的规范化管理。(省红十字会、省卫生厅、省民政厅、省工商局等负责)

  (十)完善红十字会法人治理结构

  2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中国红十字会章程》,优化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人员构成,提高执行委员会的执行力,完善专家咨询论证制度,健全民主决策程序,强化决策和监督职能。(省红十字会、省委组织部等负责)

  (十一)加强红十字会人才队伍建设

  23.支持红十字会创新选人用人机制,通过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等多种方式充实红十字会管理队伍,通过招聘项目人员等方式充实专业人才队伍,促进工作人员的轮岗交流和合理流动。加强教育培训,提高红十字工作人员的职业化水平,建设一支具有国际视野、专业素质和敬业奉献、清正廉洁的红十字工作人员队伍。(省红十字会、省委组织部、省公务员局等负责)

  (十二)加强红十字志愿者队伍建设

  24.督促各地将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纳入当地志愿服务工作整体规划和公共文明指数测评体系。支持红十字会建立和完善按专业、分领域的红十字志愿服务体系,拓展红十字志愿服务范围,为社会各界参与志愿服务提供平台和渠道。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履行登记手续。(省委文明办、省民政厅、省红十字会等负责)

  25.加强对志愿者骨干的培训,发挥其在志愿服务工作中的组织引领作用。积极推行志愿服务积分和评比制度,对优秀的红十字志愿者给予宣传和表彰。(省红十字会、省委宣传部、省委文明办、省民政厅、省公务员局等负责)

  四、不断优化红十字事业发展的社会环境

  (十三)营造有利于红十字事业发展的法制环境

  26.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和《福建省红十字会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加强执法监督检查,保障红十字会依法办会,依法履责,独立自主开展工作。推动修订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省红十字会、省司法厅等负责)

  27.加大对红十字标志的保护力度,依法查处擅自使用或滥用、篡改红十字标志的违法行为。(省红十字会、省卫生厅、省工商局等负责)

  (十四)营造有利于红十字事业发展的政策环境

  28.在政府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中,有计划、有步骤地委托红十字会承担与人道救助有关的工作,实施与其核心业务有关的项目。(省发展改革委、省委编办、省民政厅、省卫生厅、省红十字会等负责)

  29.支持红十字会依法独立开展募捐、接受和使用捐赠款物。红十字会使用捐赠资金开展人道救助工作所产生的实际成本,可从捐赠资金中据实列支,捐赠资金不得用于在编人员及机构的经费支出。从捐赠资金中列支实际成本,应在接受捐赠时向捐赠者事前明示,严格限制列支额度和使用范围。同时按捐赠项目分别进行专项核算并定期按项目将收支情况向社会公开。企业、个人等社会力量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按规定享受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红十字会应将财政拨款资金和社会捐赠资金分开管理。(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地税局、省红十字会等负责)

  (十五)营造有利于红十字事业发展的舆论环境

  30.新闻宣传部门要加大对红十字事业的宣传力度,支持红十字会建立人道传播平台。大力宣传红十字事业发展进程中涌现出的先进人物和感人事迹。表彰为人道主义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深入开展红十字理论研究,大力宣传红十字文化在引领社会道德风尚、提升精神文明程度和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中的积极作用。(省委宣传部、省民政厅、省公务员局、省广电局、省红十字会等负责)

  五、切实加强对红十字事业的领导和支持

  (十六)加强对红十字事业的组织领导

  31.各级政府把红十字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在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时,同步编制红十字事业发展专项规划。分管联系领导要定期听取红十字会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红十字事业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省发展改革委、省红十字会等负责)

  (十七)加大对红十字事业的财政投入

  32.督促各级政府依法对红十字会开展工作给予支持和资助,保障红十字会依法履行职责。根据红十字会的法定职能和年度工作任务,妥善安排对红十字事业的经费投入。建立并完善政府向包括红十字会在内的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制度,推动红十字事业可持续发展。(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红十字会等负责)

  (十八)形成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合力

  33.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动员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人民群众等各界力量,形成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合力,不断开创我国红十字事业发展的新局面。(省红十字会等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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