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浙财会【2014】11号文件精神,现将我市2014年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报名考试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报名条件
根据财政部、原人事部印发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财会〔2000〕11号),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初、中、高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应符合2014年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一)报考基本条件:
1.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
2.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3.履行岗位职责,热爱本职工作;
4.具备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二)各级别报考学历和资历条件:
1、报考初级资格:具备国家教育部门认可的高中毕业以上学历。
2、报考中级资格:
(1)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五年;
(2)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四年;
(3)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二年;
(4)取得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一年;
(5)取得博士学位。
3、报考高级资格:
按照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评价条件〉的通知》(浙人社发〔2013〕215号)有关条件。
4、对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经济、统计、审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并具备本规定所列的基本条件,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对符合报考条件的香港、澳门、台湾居民,按照《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和《关于向台湾居民开放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78号)等有关文件要求,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2014年报名考生从事会计工作年限截止到2014年底。会计工作年限,以实际从事会计工作和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后者为开始从事会计工作时间进行计算;从事会计工作间断的,以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后的实际从事会计工作时间累计计算。
二、报名时间及注意事项
报名时间为2014年4月20日9:00--4月30日16:00。逾期不再进行补报名,请广大考生务必注意在规定时间内报名。
本次考试按会计从业资格证属地原则报名,并采用网络报名、网上支付考试费用的方式。请在报名时间内登录“浙江省财政厅会计考试网上报名”系统(网址:http://kjbm.zjczt.gov.cn),按网上报名系统的要求进行报名及交费。已在网上报名但未在网上成功缴费的,视为自动放弃考试报名。对网上报名操作有困难的考生、在报名时段正常工作时间内可到海宁市财政局104办公室自助报名点(地址:海宁市水月亭西路336号),由工作人员辅导报名。
因有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已按有关规定处理,尚在停考期内的考生,不得报名参加考试。
港澳台居民需在报名时间内到本人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隶属的财政管理部门进行辅助报名。报名时应根据相应级别报名条件的规定,填写报考人员登记表,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学历或学位证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一寸免冠照片、从事会计工作年限证明等证明材料;香港、澳门居民还应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台湾居民还应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三、资格审查
(一)对于报名参加初、中、高级会计资格考试的人员,将根据全省财政系统内网的“会计人员管理系统”登记的学历、工作年限等信息,在外网报名系统进行自动审核。
对自动审核未通过人员,请本人在报名截止日期前内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如学历或学位证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居民身份证明),前往海宁市行政服务中心财政地税窗口(地址:海宁市海洲西路226号)变更其内网相关信息;工作年限变更的请携相关工作年限证明材料到海宁市财政局1011办公室(地址:海宁市水月亭西路336号)办理变更手续。请在其内网信息同步至外网报名系统后(约24小时)进行报名。
(二)对于报名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的转(兼)评人员,应在网络报名前,持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到本人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隶属的财政管理部门确认相关信息,并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网络报名。当地人力社保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做好信息确认工作。
(三)考务费用
初、中级会计资格考试考务费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浙价费〔2000〕440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即每科40元;高级会计资格考试考务费按浙价费〔2003〕203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即每科80元。考务费和考生自主选购的考试辅导教材费等相关费用由考生在报名的同时,通过网上交纳费用。如需要票据的,请在报名网站常见相关问题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地点领取。各地领票地点详见本文第8条。
四、考试科目及成绩管理
(一)初级会计资格:考试科目包括《初级会计实务》和《经济法基础》。
(二)中级会计资格:考试科目包括《中级会计实务》、《财务管理》和《经济法》。
(三)高级会计资格:考试科目为《高级会计实务》。
参加初级会计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方可获得初级资格证书。参加中级会计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的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方可获得中级资格证书。参加高级会计资格考试并达到国家合格标准的人员,由全国会计考办核发高级会计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
五、考试大纲
使用全国会计考办印发的2014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大纲。
六、考试时间、考试批次具体安排表:
考试日期 |
初级(无纸化考试) |
中级 (纸笔考试) |
高级 (纸笔考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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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0—12:30 初级会计实务 经济法基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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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0—18:00 初级会计实务 经济法基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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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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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0—11:30 财务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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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0—16:30 经济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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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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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0—12:00 中级会计实务 |
9:00—12:30 高级会计实务 |
七、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领取方式: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发证部门为嘉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我市考生资格证书具体领证地点:海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715办公室(地址:海宁市海州东路548号)。
八、其他事项
(一)根据《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我市初、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考场统一设在嘉兴市。
(二)高级会计资格考试地点统一设在杭州市,考试形式为开卷笔答
(三)已通过网络报名及交费的考生,在考试前10天开始至财政部规定的截止时间止,登录浙江省财政厅会计考试报名网(http://kjbm.zjczt.gov.cn),自行下载打印“准考证”。
(四)浙江省对会计资格考试的客观题实行机器自动读卡评卷,对主观题实行电脑网络评卷。根据《关于印发浙江省人事考试考务工作规程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15号)关于“成绩查对可以查纸质试卷人工评阅中有无漏评及计分、合分误差,不查主观题评卷宽严;除零分、缺考和违纪违规等特殊情况外,不查客观题读卡评卷和主观题网络评卷的试卷”的规定,对客观题读卡评卷和主观题网络评卷的成绩查对申请不予受理。对零分、缺考和违纪违规等特殊情况的成绩查对申请,有关考生应在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1个月内,向当地会计考试管理机构提出。
九、报名管理部门地址及咨询电话如下:
1、报名信息修改:海宁市财政局1011(地址:海宁市水月亭西路336号海宁市财政局1011室),电话:87292019,87292039;
2、自助报名点和发票领取:海宁市会计学会(地址:海宁市水月亭西路336号海宁市财政局104室),电话:87021094;
3、会计证信息变更:海宁市行政服务中心一楼财政地税窗口(仅限办证信息变更咨询),电话:87289020。
海宁市财政局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