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13-09-12    浏览次数:2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2011〕7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落实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实施细则的通知》(闽政办〔2012〕144号)精神,结合泉州实际,经研究,现就我市加快推进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全面落实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政策

  (一)拓宽投融资渠道,支持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我市民间资本雄厚,投资医疗服务事业的愿望强烈,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补充我市医疗资源不足,有利于创新医疗卫生发展模式和投融资体制,对形成多元办医格局,满足不同层次医疗服务需求,提升卫生运行效率和服务水平,都有着积极的作用。

  (二)全面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2011〕7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落实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实施细则的通知》(闽政办〔2012〕144号)精神,落实融资、土地、税收、补助、人才培养、技术准入等方面政策,使不同举办主体的医疗机构享受公平待遇,参与平等竞争,扩大优质医疗资源的供给,满足广大群众多层次的健康服务需求。

  (三)开放社会资本进入医疗服务领域与区域。按照“非禁即可”的原则,开放医疗服务市场,在符合本地区区域卫生规划和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前提下,社会资本依法自主选择医疗服务投资领域。优先支持社会资本在医疗资源薄弱区域举办综合医院,发展基本医疗服务;优先支持社会资本举办有一定规模、服务能力强、拥有高新技术和专科特色明显的医疗机构;优先支持社会资本举办康复、精神、儿童、中医(中西医结合)、护理院(站)、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临终关怀、医学检验等新兴和急需的健康服务机构、特需医疗服务机构。引导非公立医疗机构走差异化发展路子,与公立医院形成功能互补、良性有序的互动发展格局。

  (四)支持社会资本参与公立医院发展与建设。支持具有办医经验、社会信誉好的社会资本通过合资合作、收购兼并、融资租赁、托管等多种形式,参与公立医院改制重组。政府举办的公立医院可以与社会资本共同举办新的医疗机构。公立医院引入社会资本参与建设后,国有控股并保持原有公立医院非营利性性质不变,执行物价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价格规范,在人员编制、财政资金补助、职工社保等各方面享受公立医院同等待遇。

  二、规范非公立医疗机构登记管理

  (五)非公立医疗机构经各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按其经营性质实施分类管理。非营利性非公立医疗机构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享受规定的待遇。

  三、加强非公立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才队伍建设

  (六)加大对非公立医疗机构的政策扶持。核定非公立医院床位编制,并根据规定对非营利性非公立医疗机构给予一次性开办补助和床位运营补贴。

  (七)支持非公立医疗机构卫技人员队伍建设,对二级甲等以上非公立医疗机构研究给予高学历、高职称及紧缺专业卫技人员事业编制指标,可与公办医疗卫生单位横向流动。具体办法由市编办和卫生局另行制订。

  (八)创新非公立医疗机构引才平台。非公立医疗机构引进的学科带头人、高职称人才,在服务一定年限后,对符合条件且有岗位需求的,在核定的编制限额内,经批准可聘为高校、科研机构或公办医疗机构卫生单位的在编人员。招聘和引进的人才在非公立医疗机构工作,享受非公立医疗机构相关待遇,遵守非公立医疗机构管理规定。其工资福利和挂靠单位代缴纳的各项社保资金由用人单位负责。

  (九)加大对非公立医疗机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才的支持。

  1.应非公立医疗机构申请,可选派公立医院具有管理专长的专业卫技人员或管理人员到非公立医院挂职业务副院长,加强非公立医疗机构规范化管理,帮扶非公立医院发展业务。选派挂职期限最长3年,挂职期间人事关系不变,保留原职级待遇,其工资福利待遇由所挂职单位承担。挂职期满回原单位工作,表现突出者,可优先提拔任用。

  2.鼓励二级以上公立医院高级专业技术人员自愿延长退休(至65周岁),到非公立医院继续工作;延长退休的卫技人员在延长退休期间人员编制、经费及专业技术职数由原单位单列管理,所聘用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占用原单位的职数;延退期间工资福利及相关津贴由聘用的非公立医疗机构与聘用人员商定和承担。

  3.鼓励公立医院符合条件的执业医师到非公立医疗机构多点执业,多点执业医师在完成单位岗位职责、核定的工作量后,所在医疗机构应予支持同意。

  (十)经批准设置的二级以上非公立医疗机构,正式营业前已招聘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规范化培训、专业进修、或暂寄靠在其它医疗机构执业工作,符合相关条件的,可通过培训、进修或执业的医疗机构办理执业资格考试、专业职称考试和评审、技术资格申请,也可由培训、进修或执业的医疗机构提供执业情况证明,视为同等条件予以办理。

  (十一)协调教育部门委托福建医科大学和福建中医药大学采取适当灵活的录取方式,每年定向为非公立医疗机构委托培养医学本科生,以解决非公立医疗机构招聘难问题。培养费用由定向培养的非公立医疗机构承担。

  四、创新公立与非公立医疗机构的人才流动机制

  (十二)非公立医疗机构应当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及工伤、生育、失业等社会保险。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企业年金),企业年金提取金额在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5%内的可税前列支。从公立医院应聘到非公立医疗机构、且使用事业编制的高学历高职称及紧缺专业的卫技人员,按照事业单位人员身份办理社保、医保、住房公积金。

  (十三)引导卫生技术人员合理流动。畅通人才流通渠道,保障符合要求的卫生技术人员在不同举办主体、不同管理体制的医疗机构之间相互交流。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和其他人员实行人事代理,符合省、市有关规定的人事代理人员,其工龄可连续计算。公立医疗机构在编的卫生技术人员应聘到非公立医疗机构后,符合事业单位考核聘用条件的,如本人申请,经公立医疗机构及主管部门考核同意,报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后,在核定的编制数内,可聘用为公立医疗机构在编人员;符合报考事业单位岗位条件的,可参加公开招聘考试聘用到有空编的公立医疗机构。非公立医疗机构人才引进享受当地政府人才引进同等优惠政策。

  五、建立公立与非公立医疗机构对口帮扶机制

  (十四)建立对口帮扶机制。确定一批市、县级公立医院在医院管理、医疗技术、人才培养等方面与非公立医院对口帮扶,创新帮扶模式。公立医院可以无形资产、管理团队、医疗技术入股形式,参与经营或托管非公立医疗机构,形成紧密型的合作机制,其合作的内容、方式,双方在互利、共赢、自愿的原则上共同协商。

  六、支持非公立医疗机构开展教学科研和公共卫生服务工作

  (十五)非公立医疗机构具有一定专业造诣、在本市有一定专业技术影响、属专业学科带头人者,可独立也可以依托公立医疗机构和科研机构开展科研活动,以挂靠机构的名义参加学术活动和对外交流;具有博士、硕士导师资格的人员可以挂靠具有培养资质的公立医疗机构或科研机构开展教学工作。

  (十六)政府可以购买服务方式委托非公立医疗机构承担与其条件相适应的公共卫生服务工作。

  七、加强指导与监管,促进医疗市场健康发展

  (十七)非公立医疗机构应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开展执业活动,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管。不得发布违法违规医疗广告;按照临床必需的原则为患者提供获准从事的医疗服务,合理控制费用,严禁诱导医疗和过度医疗。卫生、工商、公安、药监、物价等行政部门要加强对非公立医疗机构的日常指导和监督管理,依法严厉打击取缔无证非法行医活动,整治违法发布虚假医疗广告,促进医疗市场健康发展。

分享到: 收藏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