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国土资源局、农业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环境与国土资源局、经济发展局: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农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闽委发〔2013〕9号)和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精神,加快推进我省农业现代化,促进农业规模经营和农村稳定发展,现就切实做好设施农用地服务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保障设施农业用地
各地要积极支持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的设施建设,促进设施农业规范发展和农业产业结构转型升级。 凡在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食用菌工厂化栽培、畜禽水产规模化养殖、农作物设施生产等农产品生产用地,及直接辅助农产品生产的智能温室、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病虫害防控、办公生活、存放农产品、农资、饲料、农机农具的仓库、农产品分拣包装场所、农产品初加工、冷链仓储、硬化晾晒场、生物质肥料生产场地、烤烟房、田间道路等设施用地,按农用地管理,免于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其中,生产设施占用耕地的,生产结束后由经营者负责复耕,不计入耕地减少考核,具体管理办法由设区市农业局会同国土资源局制定;附属设施占用耕地的,由经营者按照“占一补一”要求负责补充占用的耕地。 在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项目以及各类农业园区,涉及建设永久性餐饮、住宿、会议、大型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中高档展销等用地,不属于设施农用地范围,按非农建设用地管理。确需建设的,必须符合土地利用规划,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二、合理配置设施农用地规模
各地要按照建设现代农业的要求,突出主导产业发展,推动示范项目建设,实现农业转型升级。各类生产设施农用地按农业生产有关技术规范配置。各类附属设施农用地应按以下要求配置:
1、进行工厂化作物栽培的,附属设施用地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5%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
2、进行规模化种植的,附属设施用地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3%以内,但最多不超过20亩;
3、进行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其中,规模化养牛、养羊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比例控制在10%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5亩;
4、进行水产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 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或面积超过上述规定的,应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三、规范设施农用地使用
设施农业用地应坚持保护耕地和保障粮食安全的原则,不占或少占耕地。鼓励利用低丘缓坡、滩涂或地力难以提高的其他土地发展设施农业,鼓励建设多层农业生产和附属设施。农业设施确需占用耕地的,应尽量避开优质耕地,并采取架空或预制板铺面隔离等耕作层保护措施,减少对耕作层的破坏。设施农用地终止使用后,经营者应自行拆除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已找不到经营者和历史遗留的“无主”废弃设施农用地,各地要科学规划,积极盘活,符合耕地开发条件的,优先纳入土地开发整理范围。 附属设施占用耕地,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时,应附补充耕地方案(《附属设施农用地项目占用耕地补充方案》详见附件1)。经批准后,经营者按照补充耕地方案在一年内完成补充耕地任务,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负责补充耕地的监督实施和验收。经营者无法补充耕地的(含一年后仍无法完成任务的),应按耕地开垦费标准缴纳费用,并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在一年内完成补充耕地任务。补充耕地不得与报部备案项目范围重复。
四、简化设施农用地审核
为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各地要按照《设施农用地审核指南》(详见附件2)审核批准设施农用地。设施农用地由经营者提出用地申请并填写《设施农用地审核表》(详见附件3),乡镇政府全程代办具体报批手续。各地要增强服务意识,主动对接,热情服务;要建立制度,规范设施农用地管理。
五、强化设施农用地监管
设施农用地申请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各地要加强对设施农用地使用全程管理,确保规范用地。乡镇政府负责监督设施建设和用地协议的实施。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做好土地变更调查、登记和台帐管理,并监督落实补充耕地任务。县级农业部门做好土地承包合同变更和流转合同备案、登记等工作。
附件:1.附属设施农用地项目占用耕地补充方案
2.设施农用地审核指南
3.设施农用地审核表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 福 建 省 农 业 厅
2013年9月13日
项目名称 | |||||||||
附属设施农用地 总面积 | 其中耕地面积 | 补充耕地面积 | |||||||
补充耕地责任单位 | |||||||||
补充耕地承担单位 | |||||||||
补充耕地方式 | 委托补充耕地面积 | ||||||||
自行补充耕地面积 | |||||||||
缴纳耕地开垦费情况 | 缴纳标准 | 水田: 万元/公顷,旱地: 万元/公顷 | |||||||
缴纳金额 | |||||||||
补 充 耕 地 项 目 情 况 | |||||||||
补充耕地项目名称 | 立项时间 | ||||||||
项目业主 | 立项文号 | ||||||||
补充耕地图幅号 | 立项时地类 | ||||||||
补充耕地验收情况 | 合计补充面积 | 开发补充面积 | 整理补充面积 | 复垦补充面积 | |||||
验收单位 | |||||||||
验收时间 | 验收文号 |
县级国土部门(公章): 日期: 填表人: 审核人:
填表须知:
1、本表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填写,作为附属设施涉及占用耕地时的审批要件。
2、补充耕地责任单位为使用设施农用地单位。补充耕地承担单位,自行补充的为使用设施农用地单位;委托补充的,补充耕地承担单位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确定。
3、本表应附补充耕地项目土地利用现状图(红线标注项目范围)、项目地块拐点坐标。
附件2 设施农用地审核指南
一、申请条件
直接用于食用菌工厂化栽培、畜禽水产规模化养殖、农作物设施生产等农产品生产用地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
二、申报材料
(一)设施农用地申请报告(附设施建设方案);
(二)用地协议;
(三)设施农用地勘测定界图(要区分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范围);
(四)设施农用地审核表(一式五份);
(五)补充耕地方案。
三、办理程序
(一)申请。设施农业经营者与有关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协商一致,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用地协议后,持用地协议和设施建设方案,向乡镇政府提出用地申请。
(二)申报。乡镇政府依据设施农用地管理的有关规定受理申请并审查后,对符合要求的及时将有关材料呈报县级国土、农业部门审核;不符合要求的,乡镇政府及时通知经营者,并说明理由。
(三)审核。县级农业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县级政府在设施农用地审核表中作出批复。
附件3 设 施 农 用 地 审 核 表
编号: 呈 报 单 位: 乡(镇、街道) 填 报 时 间:
申请用地单位 | 联系人: 电话 |
项 目 名 称 | |
建 设 地 点 | 乡镇(街道) 村(居) |
项目用地面积 | 总面积: 亩 其中:耕 地 亩; 非耕地 亩。 |
其中设施农用地面积 | 总面积: 亩,其中耕地 亩 1、生产设施面积: 亩,其中耕地 亩 建设: ; 2、附属设施面积: 亩,其中耕地 亩 建设: 。 用地范围详见设施农用地勘测定界图。附属设施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详见《附属设施农用地项目占用耕地补充方案》。 |
用 地 期 限 |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乡(镇、街道) 政府呈报意见 |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
县级农业部门 审核意见 |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
县级国土部门 审核意见 |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
县级人民政府意见 | 主管领导: 年 月 日 |
设施农用地申报须知
1、设施农用地按农用地管理。设施建设严禁占用基本农田。
2、严格控制附属设施用地规模,附属设施用地不得超过规定用地规模和面积。
3、在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项目以及各类农业园区,涉及建设永久性餐饮、住宿、会议、大型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中高档展销等的用地,不属于设施农用地范围,按非农建设用地管理。
4、用地协议内容包括土地使用年限、土地用途、补充耕地、土地复垦、交还和违约责任等,其中土地使用年限不得超出法定承包经营权年限和该地块剩余承包经营权年限。设施建设方案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用地面积,拟建设施类型、数量、标准和用地规模等。
5、设施农用地实行用途管制,经营者要坚持农地农用的原则,按照协议约定使用土地。设施用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禁止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不得超过用地标准,禁止擅自扩大设施用地规模或通过分次申报用地变相扩大设施用地规模;不得改变直接从事或服务于农业生产的设施性质,禁止擅自将设施用于其他经营。
6、设施农用地使用期满,若需继续使用土地,应申请办理延期用地手续。若终止使用,经营者必须复耕或恢复原状。
7、本表一式五份,其中“申请用地单位”至“建设地点”由申请人填写,“项目用地面积”、“其中设施农用地面积”由国土资源部门填写,“用地期限”由县级农业部门填写。
8、其他需要提交的申报材料:(1)设施农用地申请报告(附设施建设方案);(2)用地协议;(3)设施农用地勘测定界图;(4)补充耕地方案。
9、农业部门重点就设施建设的必要性与可行性,承包土地用途调整的必要性与合理性,以及经营者农业经营能力和流转合同进行审核;国土资源部门依据农业部门审核意见,重点审核设施用地的合理性、合规性以及用地协议,涉及补充耕地的,要审核经营者落实补充耕地情况,填写《附属设施农用地项目占用耕地补充方案》,做到先补后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