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经贸(经济、科经)局、财政局:
根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稳定当前食品价格保障市场供应的实施意见》(泉政文〔2011〕236号),为加快形成流通成本低、运行效率高的农产品营销网络,推进农产品流通现代化,我市拟从市级价格调节基金中安排一定的资金支持建设一批农产品“农超对接”项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支持方向
重点支持我市大型连锁超市、农产品流通企业与农产品专业合作社对接。支持大型连锁超市、农产品流通企业、农产品生产基地(农产品专业合作社)建设鲜活农产品配送中心、冷链系统和快速检测系统等;支持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直供超市平台。
二、项目申报要求
(一)大型连锁超市和农产品生产或流通企业
1. 实力较强、经验丰富、信誉良好,无不良销售记录。
2. 大型连锁超市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以上,农产品生产或流通企业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上。
3. 超市生鲜业务自营,已建有鲜活农产品直采基地,并与对接的农产品专业合作社具有良好的合作关系。
(二)农产品专业合作社或生产基地
1. 农产品专业合作社或生产基地应有符合对接超市和农产品流通企业需求的基本生产能力和规模。
2. 农产品专业合作社还需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的设立和登记条件,并依法注册。成员在30人以上,有规范的章程、完善的管理制度、健全的监督机制等。
(三)农产品配送中心、冷链系统
1.建设内容
(1)农产品配送中心
仓储、办公、供电、供水、设备用房、消防、装卸平台、停车场、给排水等基建工程;冷库、常温库以及储存架(箱、柜);与冷库配套的制冷系统及与之配套的循环水和电气控制系统;分捡、装卸工具;运输工具;通讯及信息管理系统(包括配送中心内部的商品库存信息管理系统、车辆调度系统等软件以及服务器、计算机、打印机、传真机等);电力系统(包括用于储藏库照明、分捡、装卸、信息系统、计算机、传真机等设备运转的电力系统);其他设备设施。
(2)农产品冷链系统
冷库及相关的制冷系统及与之配套的循环水和电气控制系统;农产品冷藏、冷冻运输车、冷藏配送集装箱等低温运输工具;零售终端(超市门店)冷藏、冷冻陈列柜、制冰机和小型冷库;其他制冷设备。
2.建设标准
(1)总体要求:项目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建筑工程建设标准:农产品配送中心中的建筑工程,按照《建设部关于贯彻执行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及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若干问题的通知》(建标〔2002〕212号)中规定的标准建设。
(3)冷冻冷藏设备设施建设标准:冷链系统建设及农产品配送中心中的冷冻冷藏设备设施建设,按照《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2010)、《冷藏库建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SBJ11—2000)、《制冷设备、空气分离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74—98)等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要求和相关储存食品的技术规定及标准建设;所选用的制冷设备应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三、项目申报及审核程序
(一)企业申报
大型连锁超市、农产品生产或流通企业、农产品专业合作社或生产基地向辖地经贸、财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
2.项目实施方案;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大型超市、农产品生产或流通企业与农产品生产合作社、生产基地签订的鲜活农产品订单或采购合同(复印件);
5.合作社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等文件;
6.现场照片等其他需佐证资料。
(二)项目初审
按属地管理原则,各辖地经贸、财政主管部门对项目进行初审,并将符合条件的项目联合上报市经贸委、财政局。
(三)项目复审
市经贸委、财政局对各县(市、区、管委会)及市直属单位上报的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复审,按照择优扶持的原则,确定2013年度我市农产品“农超对接”项目,并组织对项目进行验收。
四、其他要求
1.各级经贸、财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择优推荐上报农产品“农超对接”项目,不得弄虚作假或虚报、瞒报有关情况。往年已获“农超对接”专项资金补助的企业不再重复申报。
2.项目申报材料于2013年10月10日前上报市经贸委、财政局,逾期不再受理。
泉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泉州市财政局
2013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