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9-29    浏览次数:2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制定的《关于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9月18日

关于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意见

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

(2013年9月)

  为妥善解决困难群众突发性临时性生活困难,进一步完善我省社会救助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和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民发〔2007〕92号),现就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临时救助的基本原则

  坚持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坚持救急救难、保障基本;坚持政府救助为主,慈善救助、社会互助相结合;坚持现金、实物救助与提供服务相结合;坚持临时救助与最低生活保障以及其他专项救助相结合。

  二、临时救助对象

  临时救助制度主要是为困难家庭提供临时性生活救助。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统一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临时救助对象包括:

  (一)对已纳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的,由于突发性、临时性等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暂时出现特别困难的家庭;

  (二)在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之外,由于突发性、临时性等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暂时出现特别困难的低收入家庭(指经民政部门认定,家庭人均月或年收入在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以内的家庭);

  (三)非本地户籍,但在当地有合法稳定职业满一定年限(具体年限由当地政府确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外来务工人员或港、澳、台胞等人户分离的低收入家庭,由于突发性、临时性等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暂时出现特别困难的;

  (四)当地政府认定的应当救助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三、临时救助标准

  各地应根据临时救助非定期、非定量的特点,针对临时救助对象的困难原因、特殊情况等因素,结合当地群众基本生活水平、物价水平和财力状况,为维持其当前基本生活需要,合理确定救助方式和救助数额,并注意协调安排有关社会专项救助与其他社会救助政策的衔接配套,确保救助效果。具体救助标准由当地政府确定。

  四、临时救助的申请、审核、审批程序

  临时救助原则上按照家庭申请、村(居)委会申报、乡镇(街道)审核、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的操作程序组织实施。对因紧急突发性事件造成无法维持基本生活的家庭,应当简化程序,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先行给予救助,事后补办有关手续。在实施过程中,要按规定做好信息公开工作,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要明确规定在一定时期内同一救助对象享受临时救助的次数及时限,避免临时救助长期化。具体申请、审核、审批程序由当地政府确定。

  五、资金筹措与管理

  临时救助资金由各地政府筹集,以政府投入为主,并不断拓宽临时救助资金筹措渠道,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临时救助提供捐助。对于重大突发灾害原因引发的临时救助,省级财政按现行规定给予适当补助。加强对临时救助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临时救助资金要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临时救助资金应通过金融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监察、审计部门加强对临时救助资金的监督、审查,民政部门要定期向社会公布临时救助资金的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六、临时救助的工作要求

  各地要做好临时救助制度与其他社会救助制度的衔接工作,形成临时救助和最低生活保障、五保供养、医疗救助、自然灾害救济等专项社会救助制度及慈善事业各有侧重、相互衔接、良性互动的运行机制,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要认真做好救助对象档案资料的管理,加强监督检查,确保临时救助工作规范有序实施,实现临时救助制度化、规范化。要落实必要的工作人员和工作经费,确保临时救助工作顺利开展。

分享到: 收藏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