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卫法监字〔2014〕18号
各区县卫生局,市疾控中心: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等六部门《关于印发2014年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的通知》(国卫食品发〔2013〕38号)要求,市卫生计生委制定《2014年北京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各区县要将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所需的检验检测、购买样品、培训、专家评估等经费纳入预算。各监测机构要按要求报送监测结果,市疾控中心要汇总全年监测数据,撰写监测工作报告,及时报市卫生计生委。
北京市卫生计生委
2014年3月21日
2014年北京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第一部分 化学污染物及有害因素监测
一、监测目的
了解北京市食品中主要化学污染物及有害因素的污染水平和趋势,掌握和分析北京市食品安全状况,确定危害因素的分布和可能来源,及时发现食品安全隐患。同时,评价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污染控制水平与食品安全标准的执行情况和效力,为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风险预警、食品安全标准的制(修)订和采取有针对性的控制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二、监测形式
食品中污染物及有害因素采用常规监测与专项监测相结合形式。常规监测是针对消费量大、流通广的食品;专项监测是针对我国近期发生的重大食品安全事件涉及的食品或者为确定污染原因等特定目的,由指定的监测机构开展的专门性监测。
三、监测内容
各区县要根据北京市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制定并实施本辖区监测方案,监测数量不少于北京市监测计划。食品化学性污染物及有害因素监测项目共144项,常规监测包括食品中的农药、兽药、有害元素、真菌毒素、食品添加剂、食品加工过程中形成的有害物质;专项监测包括食品添加剂、农药残留、非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禁用药物以及其他。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污染物及有害因素监测采样及检测分工见附录1。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污染物及有害因素监测检测项目、采样环节见附录2。
四、监测方法
食品化学性污染物及有害因素监测方法见《食品化学性污染物及有害因素监测工作手册》。另行下发。
五、监测方式
根据2014年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要求,项目的检测工作相对集中,同时监测样品必须具有代表性。因此,本年度的监测工作采取采样与检测相对分离,分散采样,集中检测的办法进行。
六、监测结果报告
(一)遵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管理规定(试行)》相关规定。
(二)各监测机构应当按照网络直报要求向北京市疾控中心报送监测数据,如发现问题,各监测机构应当及时向辖区食品安全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同时向北京市疾控中心书面报告。由于今年采样与检测相对分离,结果上报由检测机构完成,同时检测单位需要将检测结果以书面形式反馈给采样单位1份。采样单位在提供样品的同时也需要同时将样品相关信息提交检测单位。按照《北京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污染物及有害因素监测采样和数据上报的有关规定》进行采样和数据上报及数据反馈。
北京市疾控中心应当及时向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报送监测数据。在计划规定的时间范围外,原则上应当在样品采样后的15日之内报送监测数据,每个季度的报告日期不得晚于该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0日。2015年1月15日前分别将全年监测结果、监测工作总结报送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各监测机构应在2014年12月31日前将全年监测结果、监测工作总结报送北京市疾控中心。
七、质量控制
(一)北京市疾控中心按照国家质量控制方案和考核方案的要求,结合北京市疾控系统的实际,在细化国家质量控制方案和考核方案的基础上,制订北京市疾控系统的质量控制措施和考核方案,组织监测机构实验室参加检测能力验证、比对及考核。各监测机构制定各自的质量控制措施。积极参加国家和北京市组织的能力验证、比对及考核。
(二)北京市疾控中心负责组织相应的培训工作,对相关人员进行采样、监测和数据上报等技术培训。
(三)北京市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对监测机构的督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