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发改区域〔2013〕825号
沿海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海洋与渔业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财政金融局: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和促进海洋经济发展九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2]43号)精神,推动海洋产业园区集聚发展,培育壮大海洋龙头企业,根据《福建省海洋产业示范园区认定办法(试行)》和《福建省海洋产业龙头企业认定评选办法(试行)》(闽发改区域〔2012〕1355号)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在园区或企业申请、市县有关部门推荐、省直相关部门和专家评审、公示的基础上,经省政府研究同意,认定诏安金都海洋生物产业园等3个园区为第一批省级海洋产业示范园区,评选石狮市华宝海洋生物化工有限公司等73家企业为福建省2012年度海洋产业龙头企业,石狮市华宝海洋生物化工有限公司等10家企业为福建省2012年度海洋产业“十佳”龙头企业。现将上述园区及企业名单予以公布。
经认定为省级海洋产业示范园区和评选为福建省海洋产业龙头企业、海洋产业“十佳”龙头企业的,享受《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和促进海洋经济发展九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2]43号)规定的扶持政策,政策执行时间为2012-2015年。
附件:福建省第一批省级海洋产业示范园区和2012年度省级海洋产业龙头企业名单.doc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
2013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