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修订)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10-14    浏览次数:2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福建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闽政办〔2008〕57号)同时废止。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9月30日

福建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修订)

  目  录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3 应急准备

  3.1 资金准备

  3.2 物资准备

  3.3 通信和信息准备

  3.4 装备和设施准备

  3.5 人员准备

  3.6 救灾捐赠

  3.7 技术准备

  3.8 宣传和培训

  4 预警预报与信息管理

  4.1 灾害预警预报

  4.2 灾情信息管理

  4.3 灾情会商核定

  5 应急响应

  5.1 Ⅰ级响应

  5.2 Ⅱ级响应

  5.3 Ⅲ级响应

  5.4 Ⅳ级响应

  5.5 信息发布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过渡性生活救助

  6.2 冬春救助

  6.3 倒损农房恢复重建

  7 附则

  7.1 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监管

  7.2 闽台沟通与协作

  7.3 预案演练

  7.4 奖励与责任

  7.5 预案管理与更新

  7.6 预案生效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特大自然灾害紧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紧急救助行为,提高紧急救助能力,迅速、有序、高效地实施紧急救助,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和国家有关救灾工作方针、政策和原则,按照《福建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省政府有关部门“三定”职责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凡在我省区域内发生的暴雨洪涝、台风、干旱、冰雹、暴雪、低温冰冻、雷击、地震、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风暴潮等自然灾害及其他突发事件达到启动条件的,适用于本预案。

  1.4 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坚持预防为主。把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纳入日常管理,狠抓落实,坚决做到早报告、早救助。

  (3)坚持统一领导。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救助管理体制。

  (4)坚持密切配合。发挥各级各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的作用,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救助体系。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福建省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减灾委”)是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全省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重特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省减灾委办公室承担全省防灾减灾和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工作;收集、汇总、评估、报告灾害信息,以及灾区需求和抗灾救灾工作情况;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对灾区的支持措施;分析评估灾区形势,提出对策建议;指导全省开展防灾减灾工作;完成省减灾委赋予的其它任务。省减灾委成员单位和省减灾委专家组在省减灾委的领导下,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福建省减灾委员会的通知》(闽政办〔2013〕61号)明确的职责做好相关工作,同时负责指导、协调本单位系统减灾救灾工作。

  3 应急准备

  3.1 资金准备

  省民政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和《福建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法规政策,安排省级救灾资金预算,并按照分级负责、分级负担的原则,建立和完善救灾资金分担分配使用机制,督促各地加大救灾资金投入力度。

  3.1.1 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将减灾救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3.1.2 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常年灾情和财力状况编制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年度预算,并在执行中根据灾情程度进行调整。如当年预算不能满足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的,应调整追加预算,用于帮助解决受灾地区群众农房恢复重建和基本生活困难。

  3.1.3 省、市、县级政府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及地方救灾资金安排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补助标准。

  3.2 物资准备

  合理规划、建设各级救灾物资储备库,按照国家《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标准》,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库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

  3.2.1 各设区市和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的县级政府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合理布局、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救灾物资储备库(点)。

  3.2.2 省民政厅会同财政厅制定全省自然灾害救助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落实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建立救灾物资生产厂家和供应商名录,健全应急采购和供货机制,形成救灾物资省、市、县三级保障体系。

  3.2.3 建立完善全省救灾物资储备管理信息系统,制定完善救灾物资质量技术标准、储备库(点)建设和管理标准。建立健全省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制度和公路、铁路应急运输联动机制,确保救灾物资在灾害发生24小时内运抵灾区。

  3.2.4 各级各有关部门将所储备的救灾物资报本级自然灾害救助综合协调机构备案,以备重大灾害应急时统一调拨使用。

  3.3 通信和信息准备

  3.3.1 通信运营部门应加强市、县、乡三级公共通信网络建设,依法保障灾害信息的畅通,合理组建应急灾害信息专用通信网络,确保各级政府及时准确掌握自然灾害信息。

  3.3.2 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和灾害监测预报系统,完善部门间灾情和数据产品共享平台,实现灾害情报共享和信息交流。

  3.3.3 建立基于遥感和地理信息系统技术的灾害监测、预警、评估和灾害应急辅助决策系统。充分依托、整合现有资源,建立灾害预警预报系统和物联网地理数据库(易发生灾害地区的人口、经济状况、地理特点、河流水库、生命线工程等),使之在预警时能预报出灾害将对特定区域内的群众生命财产造成威胁和损失情况。

  3.4 装备和设施准备

  3.4.1 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讯等装备。

  3.4.2 各级财政应安排必要预算用于本级添置救灾装备和设备。

  3.4.3 科学选址,合理规划布局,在全省继续完善覆盖县、乡、村三级的标志明显、安全实用、设施齐全的自然灾害避灾点网络。规范避灾避险场所建设管理标准,加强避灾避险演练,落实避灾点长效管理和分类管理机制。

  3.5 人员准备

  3.5.1 加强民政灾害管理队伍建设,提高应对自然灾害能力。建立健全灾害信息员培训制度,建立健全覆盖省、市、县、乡、村五级灾害信息员队伍。村(居)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3.5.2 加强自然灾害救援队伍建设。县乡两级政府要以干部、民兵为主体建立灾害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健全与军队、武警、预备役、公安、消防、电力、卫生、交通运输、通信等专业救援队伍的联动机制。

  3.5.3 省减灾委办公室要与驻闽部队建立应急救灾物资紧急运输协调机制,确保紧急救灾物资快速运抵灾区。

  3.5.4 发展志愿者服务队伍,引导公众积极参与志愿服务,广泛开展志愿者培训,有重点、分类推进志愿者注册登记,建立志愿者服务记录制度。

  3.6 救灾捐赠

  社会救灾捐赠是救灾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要逐步建立和完善救灾捐赠的导向机制、动员机制、运行机制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和分配使用以及社会监督等各个环节工作。

  3.6.1 当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时,省减灾委根据受灾情况和需救助情况,报请省政府批准后向全省发布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公告,明确受灾情况、捐赠需求、捐赠方式等。

  3.6.2 做好救灾捐赠款物使用引导工作。救灾捐赠资金除用于救灾应急期间的必要支出外,其余应主要用于灾后恢复重建。

  3.6.3 加强救灾捐赠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对捐赠者的查询,按照“谁接收、谁反馈”的原则,政府部门和公益慈善组织应当如实、详细地反馈捐赠款使用情况,接受捐赠者的监督。加强与媒体协作,为救灾捐赠活动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引导全社会监督救灾捐赠活动。

  3.7 技术准备

  3.7.1 充分利用电子政务网络推进省自然灾害应急救助指挥系统建设,完善减灾救灾技术装备建设,提高减灾救灾能力。

  3.7.2 依托省减灾委专家组,组织民政、国土资源、水利、农业、林业、海洋、地震、气象、测绘等方面专家开展灾害风险调查,编制全省自然灾害风险图。

  3.7.3 支持和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以及减灾救灾政策理论研究。

  3.7.4 加强防灾减灾网络系统顶层设计,加快推进全省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及时发布自然灾害预警。建立全省应急广播体系,提供灾情预警预报和减灾救灾信息的全面立体覆盖。

  3.8 宣传和培训

  3.8.1 组织开展全省性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防灾减灾常识。

  3.8.2 组织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全国科普日”、“全国消防日”、“国际民防日”和“科技活动周”等防灾减灾宣传活动,增强公民防灾减灾意识。

  3.8.3 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建设,积极创建“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

  3.8.4 组织政府分管领导、灾害管理人员、基层灾害信息员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的培训。

  3.8.5 各市、县(区)、乡镇政府要督促指导开展防灾减灾演练,根据灾害发生特点,以社区、村居、学校、医院、企事业为单位,每年组织1~2次防灾减灾演练,检验提高应急指挥、预案行动和综合响应能力。

  4 预警预报与信息管理

  4.1 灾害预警预报

  4.1.1 省国土资源厅的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农业厅的重大动植物疫情预警信息、林业厅的森林火险和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预警信息、水利厅的汛情旱情预警信息、海洋与渔业厅的海洋灾害预警信息、气象局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地震局的地震趋势预测信息等要及时向省减灾委办公室和省有关专项指挥机构办公室通报,并按有关规定发布预警预报。

  4.1.2 省减灾委办公室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预警地区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背景数据库进行分析,对可能受到自然灾害威胁的相关地区和人口数量及时提出灾情评估意见,并向有关部门和相关市县通报。

  4.1.3 各有关地方政府根据预警预报和灾害评估信息,提前做好应急准备或应急措施。

  4.2 灾情信息管理

  4.2.1 按照国家民政部和统计局制定的《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民政部门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和上报工作。灾情信息报告内容包括:灾害发生时间、地点、成因,灾害造成的损失(人员受灾情况、人员伤亡数量、农作物受灾情况、房屋倒塌损坏情况和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等),以及当地已采取的救灾措施和灾区的需求等。

  4.2.2 灾情信息初报时间。对于突发性自然灾害,县级民政部门应在2个小时内向设区市民政局报告初步情况。对于造成人员死亡或其他严重损失的重大灾害,应同时上报省民政厅。设区市民政部门和省民政厅在接到灾情报告后,应在2小时内完成审核、汇总灾情数据等工作并向同级政府、上级民政部门报告,向相关部门通报。

  4.2.3 灾情信息续报时间。在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之前,省、市、县三级民政部门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县级民政部门每日9时前将截止到前一天24时的灾情向设区市民政部门报告,设区市民政部门每日10时前汇总辖区内灾情向省民政厅报告,省民政厅每日12时前汇总全省灾情向省政府和国家民政部报告。重特大灾情应及时报告。

  4.2.4 灾情信息核报时间。县级民政部门应在灾情稳定后5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向设区市民政部门报告;设区市民政部门在接到报告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向省民政厅报告;省民政厅在接到报告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向民政部报告,同时向省相关部门通报。

  4.2.5 对于干旱灾害,各级政府民政部门应在旱情初露、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进行初报;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5日续报一次,直至灾情解除后上报核报。

  4.2.6 汛期期间,省民政厅每月编报一次《灾情信息通报》,及时报告省委、省政府总值班室,并向省相关部门和主要媒体通告。

  4.3 灾情会商核定

  4.3.1 会商核定。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由减灾委或民政部门定期组织相关涉灾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分析、评估、核定灾情。

  4.3.2 灾情评估。民政、国土资源、住建、农业、水利、海洋渔业、地震、气象等有关部门组织评估小组,通过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典型调查和专项调查等形式对灾情进行评估,核实灾情。

  4.3.3 建立台账。县级民政部门在灾情核定后,要建立因灾死亡人口、倒塌房屋和需救助人口台账,为恢复重建和开展灾后救助提供依据。

  5 应急响应

  灾害发生后,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根据灾情,按照分级管理、属地为主、各司其职的原则,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开展应急救灾,做好灾民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

  根据突发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省减灾委设定四个自然灾害应急响应等级。各成员单位根据响应等级需要,切实履行本部门职责。

  5.1 Ⅰ级响应

  5.1.1 启动条件

  (1)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死亡100人以上;

  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80万人以上;

  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5万间以上;

  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200万人以上。

  (2)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3)对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贫困地区等特殊情况,上述标准可酌情降低。

  (4)省政府决定的其他条件。

  5.1.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省减灾委办公室及时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省减灾委提出进入I级响应的建议,省减灾委主任决定进入I级响应状态。

  5.1.3 响应工作

  (1)省减灾委主任主持会商,相关成员单位参加,对灾区救灾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立即向省委、省政府和民政部报告灾情,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

  (2)省政府主要领导率减灾委主任和有关部门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指导救灾工作。

  (3)省减灾委办公室实行24小时值班,相关成员单位每日12时前向省减灾委办公室报告救灾工作情况。接到灾害发生信息后2小时内编发《重要灾情》,报送省委、省政府和民政部。

  (4)省民政厅根据灾情和需求,12小时内商省财政厅提出下拨救灾应急资金建议报省政府;协调部队、物流运输部门紧急调运救灾物资;发布全省性救灾捐赠活动公告,并协调、监督、统计和分配救灾捐赠款物;协调落实省委、省政府的有关指示。

  (5)省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6)灾情稳定后,省减灾委专家组对灾害损失进行全面评估,并就灾后救助和灾后重建提出建议意见。

  5.1.4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省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省减灾委主任决定终止Ⅰ级响应。

  5.1.5 由省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抗灾救灾,按有关规定执行。

  5.2 Ⅱ级响应

  5.2.1 启动条件

  (1)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死亡50人以上,100人以下;

  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0万人以上,80万人以下;

  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万间以上,15万间以下。

  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150万人以上。

  (2)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3)对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贫困地区等特殊情况,上述标准可酌情降低。

  (4)省政府决定的其他条件。

  5.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省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省减灾委提出进入Ⅱ级响应的建议,省减灾委主任决定进入Ⅱ级响应状态。

  5.2.3 响应工作

  (1)省减灾委副主任主持会商,相关成员单位参加,对灾区救灾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立即向省委、省政府和民政部报告灾情,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

  (2)省政府分管领导或减灾委主任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指导救灾工作。

  (3)省减灾委办公室实行24小时值班,相关成员单位每日12时前向省减灾委办公室报告救灾工作情况。接到灾害发生的信息后2小时内编发《重要灾情》,报送省委、省政府和民政部。

  (4)省民政厅根据灾情和需求,24小时内商省财政厅提出下拨救灾应急资金建议报省政府;协调部队、物流运输部门紧急调运救灾物资;视情发布全省性救灾捐赠活动公告,并协调、监督、统计和分配救灾捐赠款物;协调落实省委、省政府的有关指示。

  (5)省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6)灾情稳定后,减灾委专家组对灾害损失进行全面评估,并就灾后救助和灾后重建提出建议意见。

  5.2.4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省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省减灾委主任决定终止Ⅱ级响应。

  5.3 Ⅲ级响应

  5.3.1 启动条件

  (1)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死亡30人以上,50人以下;

  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5万人以上,30万人以下;

  倒塌房屋1万间以上,10万间以下。

  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100万人以上。

  (2)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3)对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贫困地区等特殊情况,上述标准可酌情降低。

  (4)省政府决定的其他条件。

  5.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省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省减灾委提出进入Ⅲ级响应的建议;省减灾委副主任决定进入Ⅲ级响应状态,报告省减灾委主任。

  5.3.3 响应工作

  (1)省减灾委办公室主任主持会商,相关成员单位参加,对灾区救灾的有关事项作出决定,向省委、省政府和民政部报告灾情,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

  (2)省减灾委领导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指导救灾工作。

  (3)省减灾委办公室实行24小时值班,相关成员单位每日12时前向省减灾委办公室报告救灾工作情况。接到灾害发生的信息后2小时内编发《重要灾情》,报送省委、省政府和民政部。

  (4)省民政厅根据灾情和需求,36小时内商省财政厅提出下拨救灾应急资金建议报省政府;协调部队、物流运输部门紧急调运救灾物资;视情发布区域性救灾捐赠活动公告,并协调、监督、统计救灾捐赠款物;协调落实省委、省政府的有关指示。

  (5)省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6)灾情稳定后,省减灾委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对灾害损失进行评估,并就灾后救助和灾后重建提出建议意见。

  5.3.4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省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省减灾委副主任决定终止Ⅲ级响应。

  5.4 Ⅳ级响应

  5.4.1 启动条件

  (1)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

  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8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

  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0间以上,1万间以下。

  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50万人以上。

  (2)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3)对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贫困地区等特殊情况,上述标准可酌情降低。

  (4)省政府决定的其他条件。

  5.4.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省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省减灾委办公室主任提出进入Ⅳ级响应的建议;省减灾委办公室主任决定进入Ⅳ级响应状态,报告省减灾委主任、副主任。

  5.4.3 响应工作

  (1)省减灾委办公室主任主持会商,相关成员单位参加,对灾区救灾的有关事项作出决定,向省委、省政府和民政部报告灾情,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

  (2)省减灾委办公室主任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指导救灾工作。

  (3)省减灾委办公室实行24小时值班,相关成员单位每日12时前向省减灾委办公室报告救灾工作情况。

  (4)省民政厅根据灾情和需求,48小时内商省财政厅提出下拨救灾应急资金建议报省政府;协调部队、物流运输部门紧急调运救灾物资;协调落实省委、省政府的有关指示。

  (5)省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6)灾情稳定后,省减灾委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对灾害损失进行评估,并就灾后救助和灾后重建提出建议意见。

  5.4.4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省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省减灾委办公室主任决定终止Ⅳ级响应。

  5.5 信息发布

  5.5.1 信息发布应坚持实事求是、主动及时、准确稳妥的原则。

  5.5.2 重大灾情由省减灾委办公室统一审核发布,其中水旱灾害由省防汛办会同省民政厅发布。涉及军队内容的,送军队有关部门审核后发布。省减灾委办公室在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并根据灾情发展情况做好灾情稳定前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灾情稳定后的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的发布。

  5.5.3 信息发布的内容主要包括:受灾的基本情况、救灾的动态及成效、灾区的主要需求、下一步安排、需要说明的问题等。

  5.5.4 信息发布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发布等形式。必要时,由省政府新闻办组织协调。

  关于灾情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各有关部门相互配合,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过渡性生活救助

  6.1.1 重特大自然灾害发生后,省减灾委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及灾区民政部门评估灾区过渡性生活救助需求情况,并提出过渡性生活救助方案和保障意见。

  6.1.2 省财政厅、民政厅及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申请中央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及时下拨过渡性生活救助资金。省民政厅指导灾区政府做好过渡性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与生活救助物资发放等工作。

  6.1.3 省财政厅、民政厅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性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过渡性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人员进行绩效评估。

  6.2 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各级政府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6.2.1 各市、县(区)民政部门于每年9月下旬开始调查冬春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组织有关专家赴灾区开展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

  6.2.2 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在每年10月15日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困难情况和救助需求,核实救助对象建立台账,制定冬春救助方案。设区市民政部门应在每年10月20日前核查汇总本级需救助数据,制定本级救助方案并报省民政厅。省民政厅于每年10月25日前核查汇总全省需救助数据,上报民政部。

  6.2.3 省民政厅组织减灾委专家赴灾区开展灾民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并将冬春需政府救助情况报省政府,由省政府上报国务院,并抄送民政部、财政部。

  6.2.4 根据设区市政府或设区市民政局、财政局的冬春救助申请报告,结合灾情评估情况,省民政厅会同省财政厅提出自然灾害冬春救助资金分配方案,报经省政府同意后下拨,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受灾困难群众吃饭、穿衣、取暖等。

  6.2.5 省民政厅及时通报各地冬春补助资金下拨进度,确保冬令救助资金在春节前发放到受灾群众手中。

  6.3 倒损农房恢复重建

  灾后农房恢复重建工作坚持“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生产自救”的救灾工作方针,按照省政府印发的《福建省农村住房灾后重建实施方案》(闽政文〔2010〕228号)等重建扶持政策和措施,由县级政府负责组织,乡级政府负责实施,将农村住房灾后重建与小城镇建设、新农村建设相结合,与地质灾害点搬迁、造福工程、危房改造相衔接,采取自建与统建相结合,以集中重建为主的灾后重建方式。建房资金通过灾民自筹、政府救助、社会互助、政策扶持、优惠贷款等多种途径解决。集中重建的建设项目应实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外观”,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科学规划,充分考虑防灾减灾要求。

  6.3.1 组织核查灾情。灾情稳定后,县级民政部门及时组织灾情核定,建立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台账。凡确定为农村住房灾后重建对象的,及时将重建户有关信息录入“福建省农村住房灾后重建网络信息系统”。省级根据系统信息及相关补助政策进行结算。

  6.3.2 制定农房恢复重建工作方案。根据当年全省灾情和各地实际,制定年度农房恢复重建目标任务、进度要求和检查落实等工作方案。

  6.3.3 省民政厅定期通报各地重建资金下拨和恢复重建进度,适时向灾区派出督查组,检查、督导恢复重建工作。

  7 附则

  7.1 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监管

  建立健全省级监察、审计、财政、民政等部门参加的救灾专项资金监管协调机制。各市、县(区)民政、财政部门严格救灾资金的管理使用,特别是加强基层发放环节的专项检查和跟踪问效。各级民政部门配合监察、审计部门对救灾款物和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安全有效落实。

  7.2 闽台沟通与协作

  拓展海峡两岸减灾救灾交流合作,探索建立闽台防灾预警、灾情信息互通渠道和灾害应急救援合作机制,开展自然灾害救助互援方式研究,逐步推进受灾民众互助的实施。

  7.3 预案演练

  根据“5?12防灾减灾日”活动主题,省减灾委办公室协同省减灾委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组织演练。

  7.4 奖励与责任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由省减灾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7.5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省减灾委办公室负责管理。预案实施后,省减灾委办公室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视情做出相应修改后报省政府。各市、县(区)自然灾害救助综合协调机构根据本预案修订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7.6 预案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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