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十二五”机动车氮氧化物减排工作的意见

发布日期:2013-10-14    浏览次数:2

闽政办〔2013〕120 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机动车减排是氮氧化物减排重点领域,关系到“十二五”氮氧化物减排目标的实现。目前我省机动车氮氧化物排放量大,对环境污染重,是造成PM2.5污染的重要因素。为确保实现我省“十二五”机动车氮氧化物减排5%目标和城市空气质量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淘汰老旧机动车

  (一)对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一律强制报废,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强制注销档案,并公告牌证作废。

  (二)2015年底前,全部淘汰2005年底以前注册营运的“黄标车”。

  (三)各市、县(区)政府要加快公交车、出租车更新,新增、更新的公交车、出租车须达到国Ⅳ排放标准,鼓励使用LNG、CNG等新能源和混合动力。

  (四)省经贸委要结合扩大内需牵头研究制定鼓励老旧机动车提前淘汰的政策。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可根据实际制定鼓励本地老旧机动车提前淘汰的政策。

  二、加强机动车报废管理

  (一)报废的机动车应依法交由有资质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拆解并办理注销登记,对实行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的地区,应一并提供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环保合格标志作废证明。回收拆解企业应建立健全车辆拆解台帐。

  (二)已有机动车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车主在申请新购机动车注册登记前,应依法办理报废机动车注销登记手续。

  (三)经贸、环保、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优化回收拆解企业布点,依法加强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注销登记、环保合格标志作废工作的监督管理,及时做好回收拆解企业拆解车辆数、注销牌照数和环保合格标志作废数的数据核对工作。

  三、强化机动车源头污染控制

  (一)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加快成品油生产企业的技术改造,提升车用燃油品质。具体由省经贸委组织落实。

  (二)严格执行国家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对未列入公告或公告撤销后销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污染物排放水平未达国Ⅳ排放标准或在用车尾气检测不合格的轻型车、重型柴油车,不得转入我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转入登记手续。

  (四)机动车使用年限距强制报废年限不足一年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四、实施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

  (一)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要组织制定、实施在用机动车环保标志分类管理实施办法,全面开展机动车环保标志(绿、黄标)核发工作。

  (二)县级以上政府可根据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需要,对无环保标志或持黄色环保标志的机动车,采取限制行驶区域或限制行驶时间等交通管理措施。

  五、强化在用车环保定期检测

  (一)从事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的机构须通过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认证,并取得省环境保护厅的委托。环保部门要加强对从事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

  (二)2015年1月1日起,全省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采用工况法。由省环境保护厅牵头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六、开展在用车停放地和道路抽检

  (一)加强对高排放车辆和排放明显可见污染物车辆的排气抽检。其中,停放地抽检由各地环保部门负责;道路抽检由各地环保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环保部门要将抽检结果及时通报相关部门。

  (二)对抽检排气不合格的车辆,由环保部门责令车主或使用者限期治理,并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同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根据环保部门抽检结果,督促营运单位对排气不合格车辆进行治理。

  七、完善机动车减排保障措施

  (一)各地要明确机动车污染防治监管机构,具体承担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机动车排气检测机构要加强对黄标车及抽检超标车辆的复检。

  (二)充分利用现有部门信息网络资源,加快建设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和数据传输。

  (三)各地要安排一定资金支持机动车氮氧化物减排工作。

  (四)各级各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对机动车减排的认识,促进购买使用节能低排放型机动车,支持并参与机动车减排工作。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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