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农厅办[2013]202号
为进一步加强对农民合作社的指导和扶持,提升农民合作社承担涉农项目建设能力,促进我省农民合作社规范健康发展。经研究,决定建立全省规范化农民合作社名录(以下简称“规范化名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总体要求是进入规范化名录的农民合作社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登记,管理规范,带动能力强,在当地合作社中具有一定的先进性、典型性和示范性。具体条件如下:
1.合作社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时间应在2011年1月1日前,且正常经营满2年;
2.合作社成员数在50人以上,其中农民成员数应达到80%以上。农机、植保类的合作社成员数在20人以上,年作业服务面积在1万亩以上。农机类合作社须拥有农机具数量在15台套以上或农机具价值在200万元以上;
3.合作社年经营总收入在200万元以上,农机、植保类合作社年经营总收入在30万元以上;
4.合作社要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5.合作社运行机制完善,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进行财务核算,使用合作社专用财务管理软件。设立成员账户;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
6.主产品拥有“三品一标”认证或自主注册商标;
7.对成员开展“四统一”服务。即统一农业投入品的采购和供应,统一生产质量安全标准和技术培训,统一品牌、包装和销售,统一产品和基地认证认定。
二、申报对象和程序
(一)申报对象
1.已列入2011、2012、2013年度福建省农民合作社名录,并在“福建省农业新型经营主体信息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中的农民合作社。
2.2008年以来承担省级农民合作社规范化建设项目或农业部示范项目的农民合作社,以及获得农业部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和2011、2012年度省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的农民合作社。
3.其他符合申报条件的农民合作社。
(二)申报程序
1.农民合作社向县级农业局报送申报材料,具体包括规范化农民合作社名录申请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经工商部门证明的成员数、注册商标证明、产品认证或产地认定证明等。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县级农业局留存一份,报送设区市农业局一份。
2.县级农业局对合作社申报材料进行审核,通过审核的合作社由县级农业局授权其在管理平台上填报农民合作社基本情况表、2011和2012年度资产负债表、盈余及盈余分配表、成员权益变动表。
3.县级农业局在管理平台上对合作社填报信息和财务报表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由县级农业局通过管理平台上报设区市农业局。设区市农业局对申报材料和管理平台上的填报信息和财务报表进行复审后,确定规范化名录初步名单,并于10月15日前,通过管理平台汇总上报省农业厅。每个设区市规范化名录名额应控制在本地区合作社总数的10%以内。各级用户平台操作规程在管理平台上下载。
4.省农业厅将把各地报送的规范化名录初步名单,在福建省农业信息网上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无异议的,将正式列入全省规范化农民合作社名录,并发文予以公布。
三、工作要求
1.县级农业局要严把审查关,不得徇私舞弊和暗箱操作,真正做到把符合条件的合作社列入规范化名录,着力增强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切实提高申报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确保规范化名录建立和管理工作有效开展。凡不符合申报条件之一的,或在管理平台上填报信息不完整的农民合作社,一律不得列入名录。
2.各级农业局应加强对列入规范化名录农民合作社的指导、协调和服务,把规范化名录建立工作和指导各类合作社规范发展有机结合起来,同时要加强宣传建立规范化名录的重要性,使更多的合作社通过进入规范化名录提升自身的规范化程度和发展能力。县级农业局要负责本地规范化名录的日常管理工作,加大对列入规范化名录的农民合作社的培训力度,实施有效监管。
3.规范化名录实行动态管理,年度审核。已列入规范化名录的合作社应于每年1月31日前,通过管理平台填报上年度的资产负债表、盈余及盈余分配表、成员权益变动表。各级农业局要做好规范化名录年度审核工作,要认真指导列入规范化名录的合作社填报年度报表,对逾期不填报的合作社应取消其规范化名录资格。省农业厅每年将对各地规范化名录年度审核工作进行抽查,确保规范化名录真实有效。
联系人:杨晓菁 联系电话:0591-87856097
附件:福建省规范化农民合作社名录申请表
福建省农业厅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