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环发〔2014〕50号
各有关单位:
依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的规定,经审核,现将2014年度第五批符合国家标准和我市地方标准的机动车和发动机生产企业、产品及其污染物控制装置予以印发。
按照环境保护部要求,自2013年1月1日起,重型燃气车和发动机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国五标准,原有北京环保合格车型目录中不符合上述标准的车型和发动机同时废止。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2014年3月28日
附件1:2014年度第五批达五阶段排放标准的轻型汽车
附件2:2014年度第五批达国Ⅴ排放标准的重型柴油车(带OBD)
附件3:2014年度第五批达国Ⅴ排放标准的重型燃气车(带OBD)
附件4:2014年度第五批达国Ⅳ排放标准的重型汽油车(带OBD)
附件5:2014年度第五批达国Ⅳ排放标准的重型柴油车(带OBD)
附件6:2014年度第五批达京三排放标准的非道路机械
附件7:2014年度第五批达国Ⅲ排放标准的摩托车
附件8:2014年度第五批达国Ⅴ排放标准的重型柴油发动机(带OBD)
附件9:2014年度第五批达国Ⅴ排放标准的重型燃气发动机(带OBD)
附件10:2014年度第五批达国Ⅳ排放标准的重型柴油发动机(带OBD)
附件11:2014年度第五批达京三排放标准的非道路机械用柴油发动机
附件12:更改补充2010年度车型目录
附件13:更改补充2011年度车型目录
附件14:更改补充2012年度车型目录
附件15:更改补充2013年度车型目录
附件16:更改补充2014年度车型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