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发展改革委企业投资项目核准事项改革方案

发布日期:2013-10-16    浏览次数:4

  为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深化涉及我委的企业投资领域审批制度改革,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和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目前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事项

  (一)总体情况

  目前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事项共49项,其中内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47项,外商企业投资项目核准1项,境外企业投资项目核准1项。内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47项中,农林水利5项,能源18项,交通运输8项,工业8项,城建5项,社会事业3项。

  以上核准事项的依据是: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2、《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2号);

  3、《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1号);

  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政〔2006〕47号);

  5、《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8号);

  6、《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水利部办公厅关于中型水库项目审核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发改办农经〔2008〕1092号);

  7、《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国发〔2012〕52号);

  8、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2部委《关于规范主题公园发展的若干意见》(发改社会〔2013〕43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

  (二)针对部分区域已下放的核准事项

  2011年10月,为支持平潭综合实验区加快推进项目建设,经省政府同意,省发展改革委以闽发改投资〔2011〕1306号文将14类原由我委审批、核准的项目下放平潭综合实验区自行审批、核准,其中涉及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的事项12项。

  2012年7月,为支持漳州古雷石化基地加快开发建设,省政府以闽政文〔2012〕241号文将古雷石化基地的内、外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事项(除重要资源性开发、涉及重大布局和需上报国家审批外)全部下放由漳州市或县级有权部门办理。

  2012年12月,为促进泉州民营经济综合配套改革,省政府以闽政〔2012〕58号文将省发展改革委核准的项目(除跨行政区项目、申请中央资金补助项目、重要资源性开发项目、涉及重大布局项目外)一律下放给泉州市发展改革委核准,报省发展改革委备案。

  二、省发展改革委企业投资项目核准事项改革意见

  (一)对接国家发展改革委取消、下放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事项

  1、取消的13项核准事项:国家确定全部由核准制改为备案制管理。

  (1)暂不接收的事项2项:

  ①企业投资年产100万吨及以上新油田开发项目;

  ②企业投资年产20亿立方米及以上新气田开发项目。

  (2)接收并由省发展改革委备案的事项1项:企业投资20亿元及以上扩建民用机场项目。

  (3)接收并由项目所在地设区市发展改革部门备案的事项10项:

  ①企业投资城市轨道交通车辆、信号系统和牵引传动控制系统制造项目;

  ②企业投资日处理糖料1500吨及以上项目;

  ③企业投资年产10万吨及以上纸浆项目;

  ④企业投资冷轧项目;

  ⑤企业投资日产300吨及以上聚酯项目;

  ⑥企业投资乙烯改扩建项目;

  ⑦企业投资精对苯二甲酸(PTA)、甲苯二异氰酸酯(TDI)项目及对二甲苯(PX)改扩建项目;

  ⑧企业投资卫星电视接收机及关键件、国家特殊规定的移动通信系统及终端等生产项目;

  ⑨企业投资医学城、大学城及其他园区性建设项目;

  ⑩企业投资F1赛车场项目。

  2、下放的12项核准事项:

  (1)由省发展改革委接收的核准事项8项(其中前4项为新增加的核准事项,后4项为扩大原有权限的核准事项):

  ①企业投资燃煤背压热电项目核准;

  ②企业投资分布式燃气发电项目核准;

  ③企业投资国家规划矿区内新增年生产能力低于120万吨的煤矿开发项目核准;

  ④企业投资城市快速轨道交通项目按照国家批准的规划核准;

  ⑤企业投资在非主要河流上建设的总装机容量25万千瓦及以上水电站项目核准;

  ⑥企业投资总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上风电站项目核准;

  ⑦企业投资非跨境、跨省(区、市)的油气输送管网项目核准;

  ⑧企业投资列入国家规划的非跨境、跨省(区、市)500千伏电压等级的交流电网工程项目核准。

  (2)省发展改革委接收并进一步下放项目所在地设区市发展改革部门的核准事项4项:

  ①企业投资钾矿肥项目核准;

  ②企业投资1亿元及以上稀土深加工项目核准;

  ③企业投资除稀土矿山开发项目和已探明工业储量5000万吨及以上规模的铁矿开发项目外的其他矿山开发项目(不含煤矿、铀矿)核准;

  ④企业投资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的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项目,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核准。

  (二)省发展改革委取消、下放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事项

  1、省发展改革委取消核准转为备案的企业投资事项4项:

  (1)取消核准转为省发展改革委备案的事项1项:

  企业投资20亿元以下的扩建民用机场项目。

  (2)取消核准转由项目所在地设区市发展改革部门备案的事项3项:

  ①企业投资年产3.4(含)万吨~10(不含)万吨纸浆项目(3.4万吨以下纸浆项目禁止建设);

  ②企业投资日处理糖料1500吨及以上项目(其他糖料项目禁止建设);

  ③企业投资教育、卫生、文化、广播电视等公共服务社会事业项目。

  2、省发展改革委下放的企业投资核准事项22项

  (1)下放项目所在地设区市发展改革部门核准的事项18项:

  ①企业投资除跨设区市建设的项目外,总投资在10亿元以下的引调水项目核准;

  ②企业投资万亩及以上围垦(包括湾外围垦)项目核准;

  ③企业投资涉及开荒的项目核准;

  ④企业投资设区市城区防洪堤及在一、二级河道和三级河道中的汀江、赛江、木兰溪干流上建设的堤防、河道整治工程核准;

  ⑤企业投资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不含油气田、炼油厂的配套项目)核准;

  ⑥企业投资35千伏、110千伏、220千伏电压等级的电网工程核准;

  ⑦企业投资新扩建煤矿项目核准(不含国家规划矿区内煤矿开发项目);

  ⑧危险品和集装箱专用泊位除外的企业投资10000吨级以下泊位项目核准;

  ⑨企业投资不涉及跨海湾隧道和跨越有通航功能(通航海轮或V级以上内河船舶)桥梁的普通国省干线公路项目核准;

  ⑩企业投资不涉及跨海湾的独立隧道项目核准;

  ⑪企业投资除跨越有通航功能(通航海轮或V级以上内河船舶)的跨江(河、海)公路桥梁外的独立桥梁项目核准;

  ⑫企业投资5亿元以下的有色金属矿山开发(不含稀土、铀矿)项目核准;

  ⑬企业投资已探明工业储量5000万吨以下铁矿开发项目核准;

  ⑭企业投资1亿元以下的稀土深加工项目核准;

  ⑮企业投资日采选矿500吨以下的黄金项目核准;

  ⑯企业投资除跨设区市建设的项目及有通航功能(通航海轮或V级以上内河船舶)的跨江(河、海)城市桥梁外的城市桥梁与隧道项目核准;

  ⑰企业投资危险废物和医疗废弃物处置设施项目核准;

  ⑱企业投资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5000万元以下的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项目,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项目,省级风景名胜区、省级自然保护区、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的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项目核准。

  (2)下放项目所在地设区市或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核准的事项4项(是否下放到县(市、区)由各设区市自行确定):

  ①企业投资汽车加气站项目核准;

  ②企业投资城镇自来水厂项目核准;

  ③企业投资除垃圾焚烧发电外的垃圾处理项目核准;

  ④企业投资城镇污水处理项目核准。

  以上取消、下放企业投资项目核准事项之前对平潭、古雷、泉州等出台的下放审批权政策,比本方案权限下放力度更大的执行原政策,比本方案力度小的执行本方案;厦门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事项改革方案,由厦门市另行制定;同时,对以上省发展改革委下放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事项,除涉及风景名胜区项目选址,填海项目用海,有色金属矿山开发、制浆等项目环评,地震安全性评价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省级(含)以上审批外,省直前置审批部门也同步下放相关审批权限。

  (三)省发展改革委保留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事项

  在接收国家8项(其中新增4项、扩权4项)、接收并转下放设区市4项、省级取消4项、省级下放22项基础上,结合对现有省级核准事项进行合理整合(整合后共减少5项;其中油气干线管网由原有2项整合为1项,可再生能源发电由原有4项整合为1项,非燃煤热电站与分布式燃气发电项目整合为1项);同时,因我省暂时没有企业投资国家规划矿区内新增年生产能力低于120万吨的煤矿开发项目,故暂不列为保留核准事项。综合以上意见,改革后省发展改革委保留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事项共21项,其中内资19项,外资1项,境外1项;内资项目中,农林水利1项,能源8项,交通运输6项,工业1项,城建2项,社会事业1项。具体为:

  1、企业投资库容量1000万立方米及以上、1亿立方米以下的水库项目核准;

  2、企业投资总装机容量在1万千瓦及以上的水电站项目核准;

  3、企业投资燃煤背压热电项目核准;

  4、企业投资非燃煤热电站(包括分布式燃气发电)项目核准;

  5、企业投资可再生能源(风能、生物质能和太阳能等)发电项目核准;

  6、企业投资列入国家规划的非跨境、跨省(区、市)500千伏电压等级的交流电网工程项目核准;

  7、企业投资非跨境、跨省(区、市)的油气输送干线管网项目核准;

  8、企业投资天然气接收、存储设施(不含国家核准的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站及油气田、发电厂等配套项目)核准;

  9、企业投资年产50万吨以下煤炭液化项目核准;

  10、企业投资城市快速轨道交通项目按照国家批准的规划核准;

  11、企业投资新建(含增建)100公里以下的省内铁路项目核准;

  12、除集装箱专业泊位外,企业投资危险品码头和10000吨级及以上煤、油、矿(年吞吐能力500万吨以下)及其他泊位核准;

  13、企业投资10000吨级及以上通海航道项目及100至1000吨级内河通航建筑物项目核准;

  14、企业投资不纳入国家高速公路网建设规划的高速公路项目核准;

  15、企业投资除跨海湾隧道项目外,跨越有通航功能(通航海轮或V级以上内河船舶)的普通国省干道或独立公路桥梁项目核准;

  16、企业投资生产专用汽车项目核准(核准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17、企业投资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核准;

  18、企业投资跨设区市建设的项目及有通航功能(通航海轮或V级以上内河船舶)的跨江(河、海)城市桥梁项目核准;

  19、企业投资规划(或实际)总占地面积200亩及以上、不足600亩或规划(或实际)总投资2亿元及以上、不足15亿元的中小型主题公园新建、扩建项目核准(核准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20、外商投资省级权限内限制类项目核准;

  21、境外投资项目核准。

  三、下阶段工作重点

  (一)将取消、下放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事项落实到位。

  加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事项改革意见的宣传,通过各种方式让行政相对人及社会公众知晓,促进取消、下放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事项尽快落到实处。督促指导市县(区)发展改革部门做好取消、下放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事项的承接工作,推动省有关部门落实同步下放相关前置审批权限。

  (二)对取消、下放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事项加强后续监管。加大权限下放后的培训力度,指导市县(区)发展改革部门明确审批权力和责任,设置合理的审批流程,做好相关配套工作,防止出现管理脱节;督促市县(区)发展改革部门将承接审批事项的依据、内容、权限、条件、程序、时限等向社会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完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系统,加强信息发布,通过规划、产业政策、环境保护、能耗指标等经济或市场手段强化对企业投资项目的引导和约束;通过工作检查、延伸抽查、项目稽察、项目后评估等各种制度和措施,加强对取消、下放审批事项的监管和服务。

  (三)持续推进投资领域审批制度改革不断深入。结合国家即将颁布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2013年修订本)、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管理条例和政府投资管理条例等有关精神,抓紧修订完善我省企业投资和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相关规定,进一步创新管理方式,推进我省投资领域审批制度改革不断取得新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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