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4-14    浏览次数:2

各区县食药安委,各食药安委成员单位:

  按照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的工作要求,为加大对食品药品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保障公众饮食用药安全,规范全市食品药品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工作,市食药安委办公室制定了《北京市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并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

  自2013年11月1日市、区食药安委正式履职以来所发生的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符合本办法的应当依据《详见底部附件》给予奖励。请各区县食药安委、各食药安委成员单位及时申报。

北京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14年4月4日

北京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北京市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参与食品药品监管工作,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举报的,本行政区域内的,且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的,属于可能导致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危害的食品药品违法案件的奖励。

  第三条 市、区(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应当公布举报电话、传真、信件及电子邮件等有效联系方式,明确举报受理部门,负责受理食品药品安全案件线索的举报,并形成接报受理记录。

  北京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举报奖励的认定、奖金管理、奖金发放、汇总统计等工作。

  第四条 有关部门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举报内容,要及时组织核查;对可能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要立即组织核查;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要及时移送相关职能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部门。

  市级有关部门或区县负责举报事实认定,对奖励条件和奖励数额予以初审、汇总及申报。

  区县有关部门应经区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审批后申报,市级有关部门直接向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申报。

  第五条 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违法案件发生于本市行政区域内;

  (二)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举报事实及证据;

  (三)举报提供的线索事先未被相关部门掌握;

  (四)举报的线索经查证属实;

  (五)举报的案件有处理结果;

  (六)举报案件的违法行为属于可能导致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危害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举报奖励范围:

  (一)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的各成员单位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

  (二)属于申诉案件(复议、诉讼等)的举报;

  (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有权对涉及食品药品安全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获得奖励,并应当符合下列原则:

  (一)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应实名举报,在查证属实后,实名举报人凭身份证件申领奖金。

  匿名举报人也可以作为举报奖励对象。匿名举报人在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后,经相关部门核对有关举报信息后申领奖金。

  (二)同一线索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

  (三)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线索的,按一案进行奖励;

  (四)对同一案件的举报奖励不得重复发放。

  第八条 举报奖励根据举报证据与违法事实查证结果,分为三个等级:

  一级:提供被举报方详细违法事实、线索及直接证据,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奖励货值金额的6%。

  二级:提供被举报方违法事实、线索及部分证据,不直接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相符,奖励货值金额的4%。

  三级:提供被举报方违法事实或线索,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或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查办事实基本相符,奖励货值金额的2%。

  货值金额按照货品售价进行计算,没有售价的按照市场上同类合格商品的平均价格计算。

  第九条 给予举报人的奖励金额,除按照举报等级计算外,同时还应当符合下列标准,并且不得重复发放:

  (一)货值金额100万元以上的违法案件,最高奖不超过10万元;

  (二)货值金额50万元以上不足100万元的违法案件,最高奖不超过5万元;

  (三)货值金额10万元以上不足50万元的违法案件,最高奖不超过3万元;

  (四)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不足10万元的违法案件,最高奖不超过1万元;

  (五)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或者货值金额无法计算的,根据提供线索的价值,给予300元至1000元的奖励;其中,违法产品存在严重危害或者对社会造成严重后果的,可给予1000元至5000元的奖励;

  (六)已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件可以根据违法物品货值金额和举报等级给予5万元以下奖励;

  已经司法审判的案件可以根据社会影响程度、违法物品货值金额和举报等级给予10万元以下奖励;

  (七)对突发食品药品安全事件或者其他涉及人体健康、生命安全,对社会影响较大的安全问题及时进行披露举报,对事件处理提供有效帮助的,可视情况参照上述规定给予1000元至1万元的奖励;

  (八)有关部门根据举报线索,查处重、特大食品药品安全案件、消除重大食品药品安全隐患的,可以给予举报人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

  对于举报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生产假冒伪劣食品药品的地下“黑窝点”、“黑作坊”等的人员,以及生产经营单位内部或者食品药品行业内举报人员,适当提高奖励额度。

  第十条 案件调查处理部门应当自作出案件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对举报事实进行认定,对奖励条件和奖励数额予以初审,填写《食品药品安全违法案件线索举报结案审批表》,提出奖励意见。

  对案情重大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或者案件已移送司法机关,司法机关已正式受理的,案件调查处理部门应当自案件调查终结之日起30日内或者移送之日起10日内,对举报事实进行认定,对奖励条件和奖励数额予以初审,填写《食品药品安全违法案件线索举报结案审批表》,提出奖励意见。

  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审定并回复。审定批准的,由申报单位指定专人到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领取奖金,非指定人员领取需持本单位证明。全过程不应超过45日,有特殊情况的经领导批准可以延期,但延期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案件已受理,违法事实确实存在,因其他原因无法作出处罚决定的,但案件调查处理部门确已制止违法行为或清除违法行为场所的,相关部门在对做出的行政行为及效果做出书面说明后,可适用本办法进行奖励。

  第十一条 举报人应当自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30日内,凭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等到有关部门领取奖金并办理签收手续。逾期不领的,视为放弃权利。委托他人代领的,受托人需持有举报人授权委托书及有效身份证明。

  第十二条 市政府建立食品药品安全举报奖励专项资金,由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管理。举报奖励专项资金由市财政按年度核拨,专款专用,并实行预算管理,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定期检查举报奖励制度的执行情况,并向市财政部门通报。

  第十三条 举报受理单位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举报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举报人姓名、住所、工作单位或其他身份资料。违反上述规定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举报受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不得对举报事项不予核实查办;不得向被举报人透露相关信息,帮助其逃避查处。违反上述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举报人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的,或者伪造举报材料骗取或者冒领奖金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食品药品安全违法案件线索举报结案审批表(正面)

举报人姓名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接报单位   办理部门   联系电话  
申请单位   经办人   联系电话  

案件描述(含时间、地点、违法事实、案值及查处情况):

处罚决定书编号:

承办部门意见:

区县食药安委办公室意见:

建议奖励金额:

            (签章)        年  月  日

市食品药品安全办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市食品药品安全办领导审核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归档编号:

 食品药品安全违法案件线索举报结案审批表(背面)

举报内容(在相应方格内划√)

□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过程中,非法使用农业投入品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或者非法生产、经营用于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的农业投入品的;

□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

□在食品生产、加工、收购、仓储、运输、销售过程中使用非食用物质、非法添加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或者违法制售食品非法添加物的;

□使用过期、发霉、变质的原料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的;

□收购、加工、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及其制品的;或者加工销售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及其制品的;

□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及其他畜禽屠宰活动的;或者向动物及其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

□生产、经营变质、过期及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

□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其违法行为属于可能导致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危害的);

□对应当采取下架封存、销毁等措施退出市场的食品,而未依法采取相应措施予以退市的;或者将应当退出市场的食品再次流入市场经营的;

□伪造、变造、买卖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检验检测报告、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照等文件;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检验检测报告、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照等文件的;

□销售、使用未取得合法检验检疫证单的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伪造、变造、买卖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检验检疫证单,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检验检疫证单的;

□涉案药品是否属于麻醉、精神类、血液制品、生物制品、医疗用毒性用品、放射性等高风险药品;

□涉案产品是否属于列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或本市补充的基本药物目录的药品;

□涉案医疗器械是否属于《国家重点监管医疗器械目录》所列的产品,或者属于国家认定的高风险医疗器械品种;

□涉案化妆品是否属于使用禁用物质或超量使用限用物质;

□涉案产品主要食用、使用对象是否为孕产妇、婴幼儿及儿童或老年人;

□其他涉及食用农产品、食品相关产品的违法、犯罪行为。

□其他涉及食品、保健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分享到: 收藏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