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科发【2014】189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本市科普基础设施建设,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科普,推动科普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2006-2010-2020)》和《北京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制定了《北京市科普基地管理办法》,原《北京市科普基地命名暂行办法》废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
2014年4月8日
北京市科普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科普基础设施建设,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科普,推动科普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2006-2010-2020)》和《北京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科普基地(以下简称“市科普基地”)的申报、推荐、评审、命名、服务与管理。
第三条 科普基地是开展社会性、群众性、经常性科普活动的有效平台,是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的重要载体,是向公众提供科普产品与服务的组织与机构。
市科普基地分为科普教育、科普培训、科普传媒和科普研发四类基地。
第四条 市科普基地由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市科协”)共同命名。
第五条 市科普基地采取“统一命名、分类指导、社会监督、定期考评、动态调整”的运行和培育机制。
第二章 条 件
第六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或注册的法人单位均可申报市科普基地。
第七条 科普教育基地是指为社会组织或公众提供学习科学技术知识、开展科普活动的机构。科普教育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
1.将科普工作纳入本单位的工作议事日程,有专门从事科普活动的部门,有明确的科普工作目标和任务,特色突出;
2.具备一定规模的专门用于科学技术教育、传播与普及的固定场所;
3.拥有主题内容明确、形式多样的科普展教资源,有针对不同人群、主题鲜明的科普活动方案;
4.开展科普活动时有不少于2名的科普工作者;
5.有开展经常性科普活动所需的经费;
6.科技馆、博物馆等具备常年开放条件的机构,每年向公众开放的天数不少于250天;其他具备向公众开放的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观测台(站)、科技型企业等机构,每年向公众开放的天数不少于30天。以上机构应向社会公布开放的具体时间及活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