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海洋渔业持续健康发展十二条措施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10-18    浏览次数:2

闽政〔2013〕43 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全面贯彻《国务院关于促进海洋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11号),加快转变我省海洋渔业发展方式,促进海洋渔业可持续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措施:

  一、明确总体发展目标

  贯彻党的十八大“建设海洋强国”战略,按照建设海洋经济强省的要求,坚持生态优先、养捕结合和控制近海、拓展外海、发展远洋的生产方针,加快现代海洋渔业建设步伐。总体目标是:海洋渔业主要经济指标位居全国前列,渔民收入稳步增长,渔业生态环境明显改善,海洋渔业生产力不断提升,形成优势突出、特色鲜明、核心竞争力强的现代海洋渔业产业体系。到2015年,争取海水产品产量达到550万吨、 海水产品增加值达到540亿元、远洋捕捞产量达到30万吨、水产品出口创汇值达到50亿美元、渔民人均纯收入17000元。到2020年,争取海水产品产量达到650万吨、 海水产品增加值达到1000亿元、远洋捕捞产量达到40万吨、水产品出口75亿美元、渔民人均纯收入近30000元。

  二、加强海洋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

  加强渔业资源调查。健全渔业资源调查评估制度,每5年开展一次渔业资源全面调查,常年开展监测和评估。加强渔业资源调查能力建设,构建省、市、县三级渔业资源调查监测网络,提高渔业资源调查监测水平。

  强化海洋渔业资源养护。严格控制近海捕捞强度,有序开发台湾海峡两翼外海渔业资源;完善捕捞渔船管理,逐步减少近海捕捞渔船和功率总量;严格执行海洋伏季休渔制度,加大力度清理整治违规渔具渔法。继续建设一批水生生物资源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加大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和人工鱼礁投放,推进海洋牧场建设。

  加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加快推进海岸带开发保护、海洋生态补偿、海洋污染溯源追究等制度建设。实施近岸海域海洋生态环境监测和评价,定期发布质量状况信息。严格执行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跟踪监测制度,加快晋江、厦门等一批国家级海洋生态文明示范区建设。强化沿海设区市人民政府海洋环保责任目标考核,加大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力度。

  三、科学发展海水健康生态养殖

  进一步调整海水养殖布局。根据海洋功能区划和水产资源状况及增养殖环境容量的要求,完善海水养殖规划。规范湾内海域养殖,推进三沙湾、沙埕港、罗源湾、东山湾、诏安湾等重点海域养殖网箱整治,加快湾外海域增养殖品种及其模式研究。加快发展名优特水产品养殖,鼓励底播增养殖,推进生态健康养殖。到2015年,建成100个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面积达到8万亩,带动全省海水健康养殖面积20万亩。

  大力发展设施渔业。支持规模化海水养殖设施配套升级、陆上工厂化循环水养殖装备、环保塑胶网箱、离岸深水抗风浪网箱等现代海水养殖设施建设。到2015年,全省建成50个省级标准化池塘养殖、浅海设施养殖、工厂化养殖等设施渔业基地。

  构建现代水产种业体系。继续实施水产种业创新及产业化工程,增加水产新品种储备。继续推进国家级、省级水产原种、良种场建设,到2015年,建成50个国家级和省级原种、良种场,主要养殖品种良种覆盖率达到80%。重点推进大黄鱼、石斑鱼、鲍、对虾、海参等优势品种的种业工程建设。加快大黄鱼国家级水产遗传育种中心建设。

  四、大力拓展远洋渔业

  拓展远洋渔业捕捞区域。着力实施渔业“走出去”战略,发展大洋性远洋渔业,鼓励发展大型金枪鱼围网、超低温金枪鱼延绳钓、大型鱿鱼钓等作业方式,积极开发北太平洋、中西太平洋、东印度洋等公海渔业资源。巩固提升过洋性远洋渔业,积极开展与发展中国家远洋渔业合作,重点与西非、东南亚等主要入渔国建立长期稳定的互利互惠合作关系。

  加强远洋渔业能力建设。加强远洋渔业科技研发,提高资源调查、探捕能力。落实远洋渔船更新改造政策,加快专业化、标准化远洋渔船建造步伐,引进先进设备和关键技术,提升远洋渔船装备水平。着力打造一批集水产品精深加工、流通贸易、后勤补给、渔船维修、渔工培训为一体的综合性远洋渔业基地,增强远洋渔业综合开发能力。到2015年,外派远洋渔船达到500艘,建成海外远洋渔业基地12个。

  五、加快发展水产品加工和流通

  推动水产加工转型升级。鼓励水产加工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产业化应用。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引进国外先进加工技术,促进企业产业升级。大力发展水产品精深加工及综合功能利用,延伸水产加工产业链,集聚发展水产加工业。到2015年,年产值超过20亿元的水产品加工企业达3家、年产值超过10亿元的水产品加工企业达25家。推进闽台现代渔业合作示范区建设,提升闽台合作的质量与技术含量。

  完善水产品市场流通体系。加快冷链物流体系建设,推动水产品市场物流与养殖、捕捞、加工融合发展。推动渔区产地市场和水产品冷链物流配送中心建设,打造以福州海峡水产品交易中心、厦门水产品物流中心为主要集散地的现代水产品流通网络。到2015年,全省建成10个年交易额超过20亿元的水产品批发市场。

  六、加快特色品牌建设

  加大培育全国知名省域品牌力度,重点培育宁德大黄鱼、霞浦海参、福州烤鳗、福州鱼丸、连江海带、南日鲍、莆田花蛤、晋江紫菜、漳州石斑鱼等优势品种区域品牌。沿海设区市要突出产业优势和区域特色,集中资金和力量,重点打造 1 个以上区域特色品牌。实施“企业主动、政府推动、产业拉动”的企业品牌建设战略,引导水产企业、经营组织和单位争创品牌。对新认定中国驰名商标、地理标志商标、福建省名牌产品和福建省著名商标的海洋渔业企业,按省政府《关于支持和促进海洋经济发展九条措施》的规定,省里分别给予100万元、8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支持品牌宣传,省里每年选择10个左右优势特色品牌,按照每个品牌全年投在省级以上媒体宣传费的10%比例给予宣传补助,最多不超过300万元。

  七、加强海洋渔业设施和装备建设

  实施海洋捕捞渔船升级改造工程。逐步淘汰老、旧、木质渔船,鼓励应用清洁能源和环保技术,选定推广一批适合我省海洋捕捞作业类型的钢质、玻璃钢质标准船型。到2015年,制造500艘以上大马力钢质或玻璃钢质渔船。

  加快渔港建设。合理规划渔港建设布局,尽快形成以中心渔港、一级渔港为主体,以二、三级渔港和避风锚地为支撑的渔港防灾减灾体系。到2015年,渔船就近避风率达到75%以上。理顺渔港建设管理体制,强化渔港管理和维护,建立健全渔港及其设施保护制度。

  提升海洋渔业执法能力。加快维权执法基地和执法码头建设,建造一批海洋渔业执法船和快艇,形成指挥畅通、反应迅速、执法有力的海洋渔业执法体系。

  八、创新海洋渔业组织经营机制

  建设现代渔业园区。在重点渔区建立国家级、省级水产品加工示范园区,加快建设霞浦、连江、福清、东山等一批水产品加工示范园区。建设一批省级标准化池塘养殖、浅海设施养殖、工厂化养殖、休闲渔业、水产种业等现代渔业产业园区。在省内远洋渔业产业集中区域,建设远洋渔业园区。现代渔业园区经认定为省级海洋产业示范园区的,以及落地省级海洋产业示范园区并符合相关条件的企业,享受省政府《关于支持和促进海洋经济发展九条措施》规定的优惠政策。

  培育壮大海洋渔业龙头企业。支持龙头企业技术更新改造、规模扩张和上市融资。培育一批引领海洋渔业行业发展的领军企业,鼓励通过兼并、重组、收购、控股等方式组建海洋渔业企业集团。对成功上市的海洋渔业企业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省十佳海洋产业龙头企业”称号的海洋渔业企业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推进渔业专业合作组织建设。鼓励渔民以股份合作等形式创办各种专业合作组织,加大渔民合作社规范化建设力度。积极推动“龙头企业 基地 渔户”、“专业合作社 渔户”、“市场 渔户”等适度规模经营的生产组织形式。到2015年,培育建设省级渔民合作社示范社120家、推动省级渔民合作社规范化建设160家。

  九、加强渔业安全管理

  开展“平安渔业”创建活动。继续推进渔船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加强渔业安全应急管理指挥系统建设,积极引导渔船编队生产,鼓励渔船开展相互支援和自救互救。加快海洋渔业船舶交易服务平台建设,规范海洋渔船流转管理。完善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和涉外渔业处理机制。

  加强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建立生产经营者首负责任制和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制,加强政府监管,确保水产品质量安全。继续建设无公害水产品基地,扩大无公害水产品产地的覆盖面和无公害水产品的占有率。加快推进水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严厉打击养殖过程违法使用禁用药物行为。到2015年,全省产地水产品质量安全抽检合格率达到97.5%以上,认证无公害水产品500个,完成15个水产品地理标志的登记工作。

  十、强化海洋渔业科技支撑能力

  加强渔业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整合优化省内涉渔高校、科研机构科技优势力量和资源,集聚人才,促进产学研合作,建设水产养殖动物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平台、水产病害防治研究和疫病防控预警预报平台、海洋生物产品高值化加工及药源材料研发平台。深化水产技术推广体系改革,构建以技术推广为主体,水产科研单位、海洋渔业协会、渔业专业合作组织和龙头企业共同参与的新型水产技术推广体系。

  开展渔业关键技术科技攻关。坚持以产业需求为导向,开展特色优良水产品种选育、扩繁与养殖技术研究,以及新饲料源和无残毒高效鱼药添加剂研究;加强海洋食品加工技术研发;开展大黄鱼、鲍、海参、南美白对虾、石斑鱼等健康养殖成套实用技术集成创新;开展渔业装备共性和关键技术研究。

  十一、推进和谐美丽渔村建设

  推进渔村和海岛建设。统筹规划新农村建设、渔港建设以及海洋休闲旅游建设,按照城镇建设的标准,带动渔区小城镇和渔村发展,建设美丽渔村。加强边远渔区和有居民海岛基础设施建设,重点解决饮水安全、道路建设等问题,持续提升供电质量和供电可靠性。

  着力改善渔民民生。实施以船为家渔民上岸工程,力争3年内解决渔民定居问题。加大捕捞渔民向养殖业、水产加工流通业、休闲渔业及其他产业转移力度,鼓励渔民减船转产,健全转产渔民服务体系。鼓励和支持渔业船员职业技能培训,对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和参训人员,给予培训经费补助。将海水养殖、海水产加工、海水产饲料生产等纳入农业用水、用地等方面的优惠政策范围,海水养殖纳入农业用电范围。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促进渔区教育、文化、卫生、养老等社会事业全面发展。

  十二、加大财政金融支持力度

  加大公共财政支持力度。沿海各地要将海洋渔业纳入公共财政支持体系,加大投入力度,给予重点扶持。通过省财政一般预算安排和整合省级各有关部门现有涉海涉渔专项资金,每年筹集不少于3亿元(详见附件),重点用于支持海洋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产业结构调整、特色品牌建设、组织经营机制创新、设施和装备升级改造、安全管理、科技支撑能力强化、和谐美丽渔村建设等。省财政厅会同省海洋与渔业厅等相关部门制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强化金融服务支持。建立渔业信贷与互保相结合的银保互动机制,为参保渔民搭建金融服务平台;开展渔业互助保险参保渔船“渔船+保单”抵押贷款,扩大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规模;探索设立渔业专业担保公司,支持渔区建立渔业互助担保基金,扩大对海洋渔业小微企业和渔民的贷款投放。逐步加大渔业互助保险政策扶持力度,全省所有渔船渔工和沿海 44.1千瓦(60 马力)以上渔船做到应保尽保;全省远洋渔船船员和渔船保险全部纳入渔业互保,承保远洋渔船全损险和一切险;在沿海养殖技术规范、管理到位的标准化池塘和网箱养殖公司、渔业专业合作社开展水产养殖保险试点。

  附件:《促进海洋渔业持续健康发展十二条措施》扶持资金安排表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3年10月1日

  附件

 

  《促进海洋渔业持续健康发展十二条措施》扶持资金安排表

   单位:万元

序号

支持领域

具体支持对象

每年

安排
资金

资金渠道

1

加强海洋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

海洋渔业资源调查与评估、渔业资源调查监测网络、水生生物资源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人工鱼礁投放、渔业资源增殖放流、海洋生态环境监测和评价、国家级海洋生态文明示范区

1000

省财政预算安排

2

科学发展海水健康生态养殖

重点海域养殖网箱整治、名优特水产品养殖、底播增养殖、海外养殖基地建设、现代海水养殖设施建设、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种业工程建设、大黄鱼国家级水产遗传育种中心建设、水产种业创新和产业化工程、国家级、省级水产原良种场建设

3000

省财政预算安排

3

大力拓展远洋渔业

拓展捕捞区域、远洋渔业科技研发、远洋渔船建造、远洋渔业基地建设

2000

省财政预算安排、省海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

4

加快发展水产品加工和流通

水产品精深加工、闽台现代渔业合作示范区建设、冷链物流体系建设、现代水产品流通网络

1500

省财政预算安排

5

加快特色品牌建设

优势品种区域品牌

3000

省财政预算安排、省海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

6

加强海洋渔业设施和装备建设

大马力钢质或玻璃钢质渔船建造、渔港建设、维权执法基地和执法码头建设、海洋渔业执法船和快艇建造

6500

省渔港专项6000万元、省财政预算安排500万元

7

创新海洋渔业组织经营机制

现代渔业园区、海洋渔业龙头企业、渔业专业合作组织建设

1300

省财政预算安排

8

加强渔业安全管理

渔业安全应急管理指挥系统、海洋渔业船舶交易服务平台、无公害水产品基地、水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

1700

省财政预算安排

9

强化海洋渔业科技支撑能力

水产养殖动物病害防控预警预报平台、水生动物疫病防控技术研究平台、远程诊断系统、渔业关键技术科技攻关

1000

省财政预算安排

10

推进和谐美丽渔村建设

①边远渔区和有居民海岛基础设施等建设

4400

省交通运输厅4400万元

②渔民上岸定居土地整理复垦开发

1000

省国土资源厅1000万元

③休闲渔业滨海旅游项目建设

400

省旅游局400万元

④渔业船员职业技能培训

300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就业专项资金200万元、省财政预算安排100万元

11

加大渔业保险等支持力度

渔业互保、水产养殖保险等

3600

省财政预算安排

合   计

 

30700

 

  注1:本表资金安排不包括争取中央资金。

  注2:涉及省交通运输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旅游局的资金指《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和促进海洋经济发展九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2〕43号)确定的整合资金,渠道和使用方式不变。

  注3:涉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资金是对渔业船员技能培训申报就业专项资金补助的预算,申报审批按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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