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农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农资案件查处联动协作机制》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10-25    浏览次数:1

闽农执法〔2013〕347号

  各市、县(区)农业、畜牧兽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

  现将《福建省农资案件查处联动协作机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关问题请迳向省农业执法总队反映。

福建省农业厅

2013年10月21日

福建省农资案件查处联动协作机制

  为强化农资案件查办协作与联动,全程追溯非法农资,增强对跨区域农资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强化农资市场执法监管,规范农资市场秩序,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农业生产安全。现根据农业部《农资打假省际联合执法协调配合机制》和《福建省农资监管工作运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机制。

  一、协作范围

  (一)农资范围

  本机制所称农资案件包括农作物种子、食用菌菌种、肥料、农药、兽药等违法案件。

  (二)线索通报

  经初步核实的农资案件线索涉及我省其他地区的,由线索发现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农业行政执法机构(以下简称农业执法部门)及时通报涉案地农业执法部门,并抄送省、相关设区市农业执法部门。

  经初步核实的农资案件线索涉及其他省(市、区)的,线索发现地农业执法部门可以直接通报涉案地农业执法部门,并抄送省级农业执法部门及涉案地省级农业执法部门。也可以逐级提请省级农业执法部门向涉案地省级农业执法部门通报。

  (三)案件协查

  市、县(区)农业执法部门在案件办理中需要省内其他地区协助调查取证的,可以向涉案地农业执法部门发送协查函,并抄送省、相关设区市农业执法部门;也可以派人到涉案地,由涉案地农业执法部门配合开展调查取证。

  需要省外农业执法部门协助调查取证的,可以直接向涉案地农业执法部门发送协查函,并抄送省、相关设区市农业执法部门及涉案地省级农业执法部门。也可以逐级提请省级农业执法部门向涉案地省级农业执法部门发送协查函。

  各级农业执法部门发现案件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请有关农业执法部门协助调查:

  1. 在本辖区内经营或使用环节发现的假劣农资产品,其生产地在其他地区的;

  2. 在本辖区内经营或使用环节发现的假劣农资产品,其上一级经销商或供货商在其他地区的;

  3. 在本辖区内农资生产环节发现的假劣农资产品,其产品流向其他地区的;

  4. 在本辖区内发生较大农业生产损失,涉案的假劣农资的生产、经营行为在其他地区的;

  5. 其他需要协助调查的情形。

  (四)联动查处

  涉案地农业执法部门收到案件线索通报或协查函后,应当立即对涉案产品或生产经营单位进行调查,发现涉嫌违法行为,应当依法立案查处。

  (五)案件移送

  农业执法部门发现农资违法案件的管辖权属于其他地区农业执法部门的,应及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农业执法部门,并抄送省、相关设区市农业执法部门。

  对于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并协助公安机关做好调查工作;对于案情重大、复杂,应提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或者提供现场协助。

  二、工作要求

  (一)线索通报、案件协查、案件移送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在证据可能灭失等紧急情况时,可以以口头形式向涉案地农业执法部门通报线索和提请协查,并在3个工作日内补办书面材料。

  (二)案件协查、案件移送,应随函附送案件基本情况,以及有关检验检测或鉴定报告、笔录等相关证据材料。

  (三)有关农业执法部门在接到线索通报、案件协查、案件移送函后,应自收函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发函单位确认接收。有关农业执法部门如认为线索通报、案件协查或案件移送不当,应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发函单位并说明理由。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回复的,应及时向发函单位说明原因。

  (四)案件协查情况应在接到协查函后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反馈发函单位,并抄送省、有关设区市农业执法部门。

  (五)案件主办单位、联动查办单位以及接受移送案件的农业执法部门在案件办结后一个月内,将案件办理情况报送省、有关设区市农业执法部门。

  三、保障措施

  (一)建立案件会商制度。对跨地区重大复杂案件,省级农业执法部门可召集相关设区市农业执法部门讨论分析案情、协调查办有关事宜,必要时可邀请农资打假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参加。

  (二)建立督查督办制度。对跨地区特别重大复杂案件,省农业执法部门可进行督查督办,必要时可成立由省农业厅农资打假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组成的督查督办小组,保障案件查处到位。

  (三)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各设区市农业执法部门应于每年6月和12月向省级农业执法部门报送本机制落实情况。省级农业执法部门定期通报农资案件查处联动协作工作情况,对工作成效明显的设区市农业执法部门给予表扬,对工作开展不力的设区市农业执法部门给予通报批评。

  四、组织实施

  本机制由省农业厅制定、发布实施。福建省农业执法总队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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