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农计〔2013〕331号
各市、县(区)农业局、财政局,人保财险、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各市、县(区)分支机构:
为了促进设施蔬菜产业的发展,帮助设施蔬菜大户、家庭农场、合作社、农业企业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增强抗灾、防灾能力,根据中共福建省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农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闽委发[2013]9号),现将《2013年福建省设施蔬菜种植保险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认真组织、积极开展,做好2013年设施蔬菜种植保险工作。
附件:2013年福建省设施蔬菜种植保险方案
福建省农业厅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保监局
2013年9月30日
附件
2013年福建省设施蔬菜种植保险方案
为了促进设施蔬菜产业的发展,帮助设施蔬菜大户、家庭农场、合作社、农业企业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增强抗灾、防灾能力,根据福建省加快现代农业发展若干意见,制定本方案。
一、设施蔬菜大棚保险的基本原则
各地应按照《农业保险条例》“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原则,积极组织开展设施蔬菜智能温控大棚、设施蔬菜温室大棚保险工作。为了提高承保效率、规避道德风险,要求投保的设施大棚蔬菜生产周期(定植到采收期)在30天以上,设施大棚蔬菜种植规模在50亩以上,生长正常,规范管理,合法经营。符合投保条件的设施大棚蔬菜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合作社、农业企业应一次性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性投保。
凡有经营农业保险资质的保险机构均可参与开展设施大棚蔬菜种植保险业务。
二、保险标的和保险责任
保险标的:设施蔬菜智能温控大棚、设施蔬菜温室大棚及其种植蔬菜。
保险责任:因风灾、水灾、旱灾、雹灾、冻灾、火灾、雷击、空中运行物体坠落所造成保险标的的损毁。其它原因,如人为破坏、病虫害或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的损失,不属于保险责任。
保险期限:设施大棚(温控、温室大棚)保险期限为一年;蔬菜作物保险期限自蔬菜作物定植于棚内开始,到收获结束止,或以事先约定的期限为准。
三、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遵循“保障适度、保额分项、合理定价、赔付分类”的原则,参考设施蔬菜智能温控大棚、设施蔬菜温室大棚及各地在保险期间内所发生的种子、化肥、农药、灌溉、机耕、棚架和薄膜成本等直接物化成本来确认,具体如下:
保险标的 |
保险金额(元/亩) |
保险费率 |
保费(元/亩) |
设施蔬菜智能温控大棚 |
150000—300000 |
1% |
1500—3000 |
设施蔬菜温室大棚 |
10000—40000 |
1.5% |
150—600 |
棚内茄果类蔬菜 |
2500—5000 |
4% |
100—200 |
棚内叶类蔬菜 |
1000—2000 |
4% |
40—80 |
设施蔬菜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合作社、农业企业可在设施蔬菜智能温控大棚保险金额15-30万元/亩,设施蔬菜温室大棚保险金额1—4万元/亩,棚内茄果类蔬菜保险金额2500——5000元/亩,棚内叶类蔬菜1000——2000元/亩内,根据各自温控、温室大棚的造价、新旧程度,以及蔬菜保险金额,与承保公司协商,确定投保的保险金额。
四、赔偿处理
(一)赔偿原则
1.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时,各分项保险标的最高赔偿限额不超过各自对应的保险金额。
2. 如果发生一次或一次以上赔款时,保险单的有效保险金额(即原保险金额减去已付赔款后的剩余保险金额)逐次递减,逐次累计赔款金额不得超过保险单列明的保险金额。
3.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的事故后,如果保单未到期且保户同意增保的,可在赔款后做好增保手续。
原保险项目不变,增加受损新添置项目部分,按短期费率投保,保险金额恢复到原保险金额。增保时不再享受财政补贴,增保后与原保险期限同时到期。
4. 在发生损失后难以立即确定损失程度的情况下,可实行多次查勘一次定损。
5. 对于分阶段收获的大棚内的蔬菜作物,在计算赔款时扣除已收获的部分。
(二)设施蔬菜大棚损失赔偿标准:
1. 设施蔬菜智能温控大棚、设施蔬菜温室大棚因保险责任范围内事故发生全损时,按照保险标的所对应保险金额计算赔偿;发生部分损失时,按照保险标的所对应保险金额,结合损失率与损失面积比例计算赔偿。
2. 保险标的发生全部或部分损失,应以亩为单位,对应损失项目计算赔偿。计算公式如下:
设施蔬菜大棚赔款=有效保险金额×损失面积比例×损失率
损失率:单位面积损毁程度
(三)设施大棚内的蔬菜作物损失赔偿标准
1. 因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设施大棚内的蔬菜作物损失的,作物赔偿标准按照下表确定:
种类 |
生长阶段 |
赔偿标准 |
|
全部损失最高赔偿限额 |
部分损失 |
||
茄果类蔬菜 |
开花坐果前 |
有效保险金额×60% |
最高赔偿限额×损失率 |
坐果后采摘前 |
有效保险金额×100% |
||
已开始采摘后 |
有效保险金额×(1-已采摘量/全部采摘量) |
||
叶类蔬菜 |
定植成活后10日内 |
有效保险金额×60% |
|
10日后到采摘前 |
有效保险金额×100% |
||
已开始采摘后 |
有效保险金额×(1-已采摘量/全部采摘量) |
2. 全部损失
设施大棚内蔬菜作物全部损坏,失去商品价值,不能恢复生长,按上表规定种类,对应生长阶段的最高赔偿限额计算赔偿。
3. 部分损失:
设施大棚内蔬菜作物部分损坏,失去商品价值,不能恢复生长,按上表规定种类,对应生长阶段的最高赔偿限额结合设施钢架大棚内作物损失率计算赔偿。
4. 轻微损失:
设施大棚内蔬菜作物遭受保险责任列明的灾害,仍能继续生长的,损失程度按照以下标准确定:
(1)中度损失:茎、叶、生长点、果实不同程度受损,在最高赔偿限额的50%内赔付;
(2)轻度损失: 叶片受损、程度轻微,在最高赔偿限额的30%内赔付。
5. 设施大棚内蔬菜作物已部分采摘的,在计算棚内蔬菜作物赔款时,按照采摘部分占有效保险金额的比例相应扣除。多种作物混种的,赔偿金额要按照作物种类、生长阶段、损失程度分表计算。
附:设施大棚保险短期费率表
保险期限 |
一个月 |
二个月 |
三个月 |
四个月 |
五个月 |
六个月 |
七个月 |
八个月 |
九个月 |
十个月 |
十一个月 |
十二个月 |
按年费率% |
10 |
20 |
30 |
40 |
50 |
60 |
70 |
80 |
85 |
90 |
95 |
100 |
五、财政补助
对参加设施大棚蔬菜种植保险的大户、家庭农场、合作社、农业企业,在县(市、区)财政按不低于保费10%补贴的基础上。省级财政给予20%的保费补贴。
申请省财政补助的材料,由各县财政局、农业局和参与承保的保险公司联合行文上报省财政厅和省农业厅。申报材料包括:各县设施蔬菜大棚蔬菜保险工作开展情况、投保数量和保费规模等。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厅对各地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将省级财政补贴下达各县(市、区)财政局,再由各县(市、区)财政局拨付到承保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