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科政〔2013〕12号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省属公益类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现将重新修订的《省属公益类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专项与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 福建省财政厅
2013年10月31日
省属公益类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专项与资金管理办法
(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属公益类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专项(以下简称“基本科研专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省属科研机构加快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闽政〔2013〕2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科研专项资金重点支持:
(一)具有一定技术优势或积累、能推动科研院所加快形成优势研究领域的应用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
(二)围绕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有重要应用前景或重大公益意义,有望取得较大突破的技术研究与开发;
(三)有利于科技创新团队和青年创新人才培养,推动协同创新的科研项目;
(四)支撑和服务于科研院所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和技术服务的科技创新平台建设。
第三条 基本科研专项管理和使用原则:
(一)稳定支持,重在持续。以稳定科研院所基本研发方向、稳定科研人才队伍建设、稳定经费支持方式,支持科研院所持续开展优势领域基本科研活动和创新平台建设,进一步提升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
(二)自主选题,规范管理。科研院所依托已有的科研资源和优势,围绕自身职能定位和基本研发方向开展自主选题研究,并建立健全基本科研专项项目选题和经费使用管理制度,实行规范、公开、透明管理。
(三)定期评估,滚动调整。规范并加强对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专项使用的绩效评估,根据科研院所创新发展情况和绩效评估结果,定期动态调整专项经费分配,实行有差别的经费支持。
(四)专款专用,跟踪问效。基本科研专项资金应当纳入科研院所财务统一管理,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和《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闽财教〔2007〕85号),实行项目台账管理,专款专用,提升绩效。
第四条 基本科研专项由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统筹管理,科研院所主管部门监督指导,科研院所具体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