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再次催报碳排放报告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4-25    浏览次数:2

  各相关单位:

  按照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北京市在严格控制碳排放总量前提下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京发改规[2013]5号)相关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年综合能源消耗2000

  吨标准煤(含)以上的法人单位应当按规定向市人民政府应对气候变化主管部门报送年度碳排放报告,每年报送一次。

  为做好本市2013年碳排放数据报送工作,我委印发了《关于做好2014年碳排放报告报送核查及有关工作的通知》(京发改[2014]439号,可在我委网站查询,以下简称《通知》)。并于2014年3月10日、4月10日,组织召开了两次全市范围的控制碳排放相关工作培训会,普及控制碳排放相关知识及政策要求。

  截至目前,尚有439家年综合能源消耗2000吨标准煤(含)以上的一般排放单位(名单见附件)未按要求报送碳排放报告。请这些单位按照《通知》要求,登录北京市节能降耗及应对气候变化数据填报系统(网址:http://project.bjpc.gov.cn/tpf),须于4月28日前完成2013年二氧化碳排放数据在线填报。

  联系电话:66415588-1154/1151/0415/1128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4年4月23日

分享到: 收藏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