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办法(试行)》印发

发布日期:2014-04-22    浏览次数:2

各区县、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监管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本市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法制定了《北京市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发布,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4年1月28日

  (联系人:薛映宾;联系电话:63917731)

  附件

北京市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水平,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考核管理工作。

  本市开设的特种作业类别和操作项目由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布。

  第三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且女50周岁(含)以下、男60周岁(含)以下;

  (二)经本市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四)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五)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的人员除符合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和第

  (五)项规定的条件外,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第四条 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实行统一监管、教考分离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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