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落实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大力促进水资源节约,根据《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和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北京市居民用水实行阶梯水价的通知》(京发改〔2014〕865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北京市城镇供水范围内实现分户计量的居民用户。
第三条 供水管理或物业等水费查收单位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对居民用户定期抄表,并按照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价格及时间实施居民阶梯水价。
第四条 居民用户原则上以住宅为单位,一个房产证明对应的住宅为一户;没有房产证明的,以供水企业为居民用户安装的水表为准。对于一户多表用户,按户核算用水量。
第五条 对于不具备分户计量条件而无法抄表到户的居民用户,暂不执行阶梯水价,水价按第一阶梯水价标准执行。对于一表多户的居民用户,具备分表条件的,原则上按“京水务供〔2005〕3号”文件规定,进行分户计量改造。
第六条 居民阶梯水价以日历年(即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周期核算。
第七条 居民阶梯水价每户年用水量划分为三档,水价实行分档递增。详见下表:
北京市居民用水阶梯水价表
单位:元/立方米
档水量 |
户年用水量 (立方米) |
水价 |
其中 |
||
自来水费 |
水资源费 |
污水 处理费 |
|||
第一阶梯 |
0-180(含) |
5.00 |
2.07 |
1.57 |
1.36 |
第二阶梯 |
181-260(含) |
7.00 |
4.07 |
||
第三阶梯 |
260以上 |
9.00 |
6.07 |
户内人口6人(含)以上的家庭,每户每增加1人,每年各档阶梯水量基数分别增加30立方米。
第八条 对于分户计量的居民用户,按每个日历年内每次抄表的水量累计执行阶梯水价;跨年抄表时,以1月1日为划分点,根据划分点前后用水天数,分段计算上年用水量及当年用水量。
第九条 对于卡式水表预付费的居民用户,按日历年内累计购水量执行阶梯水价。
第十条 水价调整后,供水管理或物业等水费查收单位抄表计费时,以调价日为划分点,根据调价日前后用水天数,按新旧水价分段计费,并自调价日起开始计算阶梯水价当年用水量。
第十一条 户内人口6人(含)以上的居民用户,提供《居民户口簿》复印件或当地居(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及本人有效联系电话,由供水管理或物业等水费查收单位办理多人口用户分档水量基数核增手续,有效期为2年。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2014年5月1日起执行。2014年各档水量标准按8个月计算,即第一阶梯用水量不超过120立方米,第二阶梯用水量在121—176立方米之间,第三阶梯用水量为176立方米以上。
2014年4月29日
附:
新旧水价水量分段计算及水费计费示例
用户编号0503372XX,地址左家庄东里*号楼*门*室,用水分类居民楼房,未申报多人口用户。
2014年4月10日抄表示数540,5月1日起实施阶梯水价,6月抄表时因用户家中无人未见表,8月12日抄表示数750,本期用水量750-540=210立方米,本期用水天数124天,日均用水量为210÷124=1.694立方米。
根据调价日前后用水天数分段计费,其中4月10日至5月1日累计用水量21×1.694=36立方米,5月1日至8月12日累计用水量210-36=174立方米。
据此计算:
本期调价前水费为36立方米×4元/立方米=144元。
调价后用水量为174立方米,根据2014年调价后第一阶梯水量不超过120立方米的核算方式,第一阶梯用水量120立方米,水费为120立方米×5元/立方米=600元;第二阶梯用水量54立方米,水费为54立方米×7元/立方米=378元。
以上合计,本查表周期水费共1122元。
2014年阶梯水价用水量为174立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