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政文〔2013〕424 号
龙岩市人民政府、省外经贸厅: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将新罗区龙雁工业集中区设立为省级开发区并更名为龙雁开发区的请示》(龙政综〔2011〕37号)、《福建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关于将龙岩市新罗区龙雁工业集中区设立为省级经济开发区意见的函》(闽外经贸函〔2013〕184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龙雁经济开发区,纳入省级经济开发区管理。
二、龙雁经济开发区规划总面积19.37平方公里,四至范围:东至雁石镇铜宫山、南至雁石镇岩顶山、西至雁石镇黄庄村、北至白沙镇下坑村。
三、要致力科学发展、跨越发展,按照总体规划、产业布局规划组织招商引资和开发建设,充分发挥辐射、带动作用。
四、严格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按照规定程序履行具体用地报批手续;必须依法供地,以产业用地为主,严禁房地产开发,合理、集约、高效利用土地资源,并依法补偿、妥善安置失地农民。
五、认真按照规划环评要求,对开发区规划进行修订和完善,优化调整布局,明确功能定位和主导产业;要切实加强环保工作,确保园区污水达标排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处理、垃圾无害化处置。
六、省外经贸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指导、管理和服务工作,促进龙雁经济开发区又好又快发展。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3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