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北京市消夏露天餐饮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4-28    浏览次数:2

各区、县人民政府,地区管委会: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北京市消夏露天餐饮经营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北京市公安局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

2014年3月28日

  附件:

北京市消夏露天餐饮经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本市消夏露天餐饮经营场所的管理,深化市容环境秩序整治和监管,维护餐饮市场秩序,按照食品安全规范、环境秩序综合整治、大气环境污染治理工作要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的消夏露天餐饮经营活动以及对经营活动的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消夏露天餐饮经营,是指餐饮企业在属地政府或地区管委会同意设立的固定区域内,以满足消费者夏季餐饮需求为目的,开展露天经营的餐饮服务行为。

  第三条 消夏露天餐饮经营实行属地管理。按照疏堵结合、规范治理的原则,使消夏露天餐饮经营场所按规设立、秩序良好、食品安全、环境整洁。

  第四条 消夏露天餐饮经营应符合市政市容、食品药品监管、工商、环保、公安、园林绿化、交通路政、城管执法等部门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

  第五条 消夏露天餐饮经营主体应严格执行有关餐饮业的食品安全、安全生产、环境卫生等各项管理制度,履行第一责任人义务。

第二章 市场准入

  第六条 消夏露天餐饮经营场所的设立应符合区县政府、地区管委会关于消夏露天餐饮经营的规划。

  第七条 消夏露天餐饮经营主体应为依法设立的餐饮企业。

  第八条 消夏露天餐饮经营场所应符合以下设置要求:

  (一)符合市政市容、城管执法部门关于消夏露天餐饮经营涉及的市容环境、占道经营、牌匾标识、户外广告、夜景照明、餐厨垃圾处理等城市管理工作的相关规定;

  (二)符合环保部门关于消夏露天餐饮经营涉及的餐饮油烟排放、污水排放、生产经营设施噪音扰民等工作的相关规定;

  (三)符合公安部门关于消夏露天餐饮经营涉及的治安、消防、社会生活噪音扰民等工作的相关规定;

  (四)符合交通路政部门关于消夏露天餐饮经营涉及的公路保护等工作的相关规定;

  (五)符合园林绿化部门关于消夏露天餐饮经营涉及的园林绿化保护等工作的相关规定;

  (六)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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