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推进我省水泥产业转型升级十二条措施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11-07    浏览次数:2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发展改革委、经贸委、国土资源厅、环保厅制定的《推进我省水泥产业转型升级十二条措施》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0月30日

推进我省水泥产业转型升级十二条措施

省发展改革委 省经贸委

省国土资源厅 省环保厅

  为严格控制产能扩张,推进节能减排、淘汰落后,发展循环经济,促进我省水泥产业转型升级,提出如下措施:

  一、开展行业对标活动,加大技术改造力度。开展能效、污染物排放、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质量等方面行业对标活动。重点做好全省新型干法水泥生产企业的单位产品综合能耗审计,参照国家相关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标准执行差别电价、惩罚性电价政策。鼓励企业对现有水泥(熟料)生产线进行低温余热发电、粉磨系统节能、变频调速等技术改造,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推广高效减排技术与装备,以第二代新型干法窑技术,改造现有生产线,实现熟料热耗及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有害气体排放大幅降低,削减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

  二、加大废弃资源利用,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扩大资源综合利用范围和固体废弃物利用总量,选择有条件的城市和企业开展国家鼓励的现有水泥窑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污泥和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示范县建设试点,配套100%散装水泥发放能力。对采用新型干法工艺的水泥企业和本省新型干法水泥熟料企业配套的粉磨企业,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水泥产品,且近两年省级(含省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合格、环保达标排放的,经认定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政策。

  三、落实环保达标排放,推进绿色低碳生产。严格执行水泥行业大气污染物地方标准及特别排放限值要求。择机实施水泥行业脱硝电价政策。对现有水泥企业按时建设脱硝设施正常运行达标排放的,省、市、县政府安排资金给予奖励。加大水泥企业(含粉磨站、中转站)专项执法检查和监督性监测力度。环保不达标的企业限期整改后,仍达不到环保要求的立即关停。

  四、整合现有矿山资源,提高综合利用水平。采用国家推广的先进适用技术,提高低品位矿和废石的综合利用水平,石灰岩矿山开发利用“三率”(矿产资源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和综合利用率)达到或超过规定的指标。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大矿山监管力度,对未达到要求的矿山企业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或经复查仍不合格的,不予办理年检,不得生产。关并开采规模小、条件差、工艺落后、技术力量弱的石灰石矿山,促进资源向优势企业集中。

  五、加强全程质量管理,确保产品质量提升。水泥企业要完善水泥生产过程质量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水泥企业质量管理规程》,并应取得化验室合格证。质监、工商部门要加强对水泥生产、流通环节的日常监督管理,严禁中转站将散装水泥再包装,对水泥企业和散装水泥中转站、预拌混泥土搅拌站等定期监督抽检,并将抽查结果向社会公布。对有质量问题的企业和再次包装水泥的中转站企业,给予处罚直至关闭。

  六、严格执行产业政策,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加快淘汰机立窑、粉磨企业直径3米以下的磨机等落后水泥产能。对按时拆除纳入年度应淘汰落后水泥产能主体设备的企业,按相关政策给予补助。对于落后水泥产能企业实行差别电价,质监部门不予换发新的生产许可证。

  七、鼓励企业兼并重组,提高产业集聚水平。重点支持福建水泥、华润、金牛、红狮、龙麟等省内优势骨干水泥企业开展跨地区、跨所有制兼并重组、做大做强,提高产业集中度。兼并方所在地政府可对省内水泥企业并购贷款及兼并重组前期费用予以补助。改制重组后企业承受的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符合有关规定的免征契税;对企业改制过程中资金账簿、各类应税合同,符合规定的免征印花税。

  八、遏制产能盲目扩展,严格控制新建项目。新上水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省里产业布局、资源禀赋、环境容量等要求,水泥单位产品能耗必须达到GB16780-2012标准规定的先进值。未取得土地、林地预审、矿山开采许可、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新设立矿山主要应为省、市重点项目建设配套服务,且储量规模应达到中型以上并能满足30年服务年限。新建水泥熟料生产线项目核准必须严格按照“等量或减量淘汰”的原则执行。对仍有落后水泥产能的地区,采取等量淘汰或淘汰不低于建设项目产能70%的落后水泥产能,作为项目核准的必要条件,直至设区市内落后产能淘汰完毕。淘汰落后指标可在设区市内调剂,以各设区市政府向社会公布的淘汰企业名单(包括工艺、数量、产能)和相关水泥企业淘汰承诺书为依据。

  通过竞争择优确定新建水泥项目业主,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核项目竞争性配置方案。

  九、强化环境影响评价,从严执行审批制度。对水泥行业实行全行业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处于大气污染重点控制区内的拟建新型干法水泥项目,新增的污染物排放量实行区域内水泥行业现役源2倍削减量替代;处于一般控制区的,实行1.5倍替代。新建或改扩建水泥(熟料)生产线项目须配置脱除氮氧化物效率不低于60%的烟气脱硝装置。新建水泥项目要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装置和治理设施的中控系统。对2014年1月1日以后建成投产的新型干法水泥项目,自投入试生产之日起纳入全省水泥脱硝差别电价考核,并以新建企业应执行的排放标准限值为考核标准。

  十、统筹各类生产要素,不断优化区域布局。水泥熟料生产线应集中布局在靠近石灰石矿山资源的区域,大中城市周边建设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污泥生产线。允许有稳定熟料供应来源的省内水泥熟料重点生产企业,在沿海有大宗混合材来源的消费集中地区,合理布局建设单线年粉磨能力100万吨以上、年产能200万吨及以上粉磨站和水泥基材及制品生产线;在山区工业废渣较集中且靠近市场容量大的地区,合理布局建设单线年粉磨能力60万吨以上、年产能120万吨及以上粉磨站。不允许落后水泥产能生产企业改造为粉磨站。散装水泥中转站项目要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散装水泥中转站管理的意见》(闽经贸原料〔2013〕294号)执行。

  十一、鼓励拓展产品品种,提升产品高新价值。鼓励水泥企业在做强做大主业的基础上,兼并重组上下游关联企业,整合发展预拌砂浆、预拌混凝土及建筑预制构件产业,形成集矿山、骨料、水泥、预拌混凝土、水泥基材料及制品等完整产业链。在混凝土骨料矿山资源整合,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规划布局时,优先安排现有重点水泥企业。

  鼓励水泥企业开发具有特殊性能的水泥和用于特种工程的专用水泥,满足社会对水泥产品的不同需要。重点发展42.5级及以上水泥和用于配制C40及以上预拌混凝土、高性能专用混凝土、工程预制件的高品质水泥。对生产特种高品质水泥的企业符合条件的项目,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给予相应的资金扶持。

  创新水泥行业经营模式。推进水泥产品销售商业模式创新,鼓励发展研发设计、工程服务、商储物流等生产性服务业。

  十二、营造良好发展环境,促进持续健康发展。全面清理我省各地除国家法定税收外的地方各种不合理矿产品规费,减轻企业负担。在吨水泥招投标价格不高于外省水泥15元的幅度内,政府投资的重点项目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采购省内水泥。加快建设沙溪口坝下航道整治工程、闽江南港航道整治工程、水口坝下枢纽反调节工程、闽江通海航道三期工程等内河水运重点工程,降低我省水泥企业运输成本,提升企业竞争力。

分享到: 收藏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