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建筑业发展壮大十条措施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11-07    浏览次数:2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各大企业, 各高等院校:

  为推进我省建筑业改革与发展,优化产业结构,增强综合实力和竞争力,现就支持我省建筑业发展壮大提出如下措施:

  一、培育发展龙头骨干企业。鼓励发展集设计、咨询、施工管理于一体的综合性企业集团,利用资本市场做强做大,拓展上下游建筑产业链,着力打造“海西建筑航母”企业,提升福建建筑业品牌竞争力。积极推动银企合作,各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建筑业企业通过贷款、投标保函等表内外业务给予支持,引导金融机构对重点骨干企业倾斜配置信贷资源,支持通过发行各类债券、票据以及其他新型融资方式直接筹集资金。创新担保方式,支持以建筑材料、工程设备、在建工程和应收账款等作为抵质押物为银行融资贷款提供担保。

  对具备上市条件的建筑业企业,优先列入省级重点上市后备;对上市募集资金符合产业政策的计划投资项目,在规划、用地指标上优先安排,对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给予支持。确定50家左右重点骨干施工企业作为省重点扶持对象,率先推行全省建设工程年度投标保证金制度,优先向社会推介;资质升级实行“绿色通道”,可直接向省主管部门申报。

  二、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引导产业做优做强、做专做精、提高产业集中度。支持大型骨干企业从施工总承包向工程总承包发展,中、小企业向特色专业企业转型,鼓励企业整合资源,晋升资质等级,拓宽业务范围,延伸产业链。支持大型骨干企业创新企业经营管理方式,探索建设与投资一体化的运行模式,从建造建筑产品向经营建筑产品转变,走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互动、生产经营与资本经营一体化的新路。扎实推进建筑劳务实体化,支持推行大型建筑机械、外脚手架、模板等设备材料租赁、安装、维护一体化,规范发展预拌商品混凝土、预拌砂浆企业。鼓励工程咨询服务企业延伸服务产业链,对工程项目的建设全过程、工程全寿命周期提供管理服务。

  通过项目带动本省企业发展,对本省“高、大、精、尖”项目、标志性建筑、重点建设项目以及城市轨道交通、公路、水利、港航、电力、设备安装等基础设施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任务,建设单位应保证本省企业有参与投标的机会,优先考虑由本省优秀企业单独或通过联合体承担,同等条件下,优先使用本省建材产品;扶持本省企业优先承接政府采用BT、BOT、EPC等投资方式的建设项目。各地不得设置各类条件排斥本省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承接业务。

  三、加快推进建筑工业化进程。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国办发〔2013〕1号),引导施工企业加快推进建筑业工业化进程。运用先进适用技术,以构件预制化生产、装配式施工为生产方式,整合设计、生产、施工等整个产业链,实现建筑产品节能、环保、全生命周期价值最大化的可持续发展。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加快推进适合工业化生产的预制装配式混凝土、钢结构等建筑体系应用,大力发展建设工程的预制和装配技术,抓紧制订预制装配式结构件、部品、部件的标准,率先在保障性安居工程等政府投资项目中开展建筑工业化示范试点。住房城乡建设、财政、国土等部门要研究制订预制外墙不计入建筑面积、保障性住房增加成本计入项目建设成本、容积率奖励等相关优惠政策措施,建立绿色建筑(含工业化建筑)“以奖代补”经济激励机制,推动建筑工业化实施。

  四、发展壮大总部经济。提升建筑业总部经济发展水平,发挥总部经济综合效益,加快形成建筑产业集群。各设区市及“建筑之乡”县(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上安排适量用地,作为建筑业企业总部办公基地、科研培训基地以及建筑工业化基地等项目的建设用地,在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使用权时,可设定施工产值、税收作为前置条件。对特级、一级施工企业根据实际需要,申请在注册所在地工业园区建设基地的,各级政府可参照工业企业供地的优惠政策给予安排。对建筑业企业自筹资金建设的员工公寓,可纳入当地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计划,按照公共租赁住房标准进行建设,实施统一监管,享受相应优惠政策。

  支持中央企业和省外优秀施工、勘察、设计企业到我省落户,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享受省政府已出台的总部经济扶持政策。壮大“建筑之乡”产业集群,完善“建筑之乡”评选办法,实行动态考核机制。赋予“建筑之乡”县(市)在产业发展政策方面享受设区市同等权限的待遇。定期表彰优秀“建筑之乡”、优秀建筑业企业和企业家。

  五、支持企业“走出去”发展。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主动靠前服务,加强与省外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沟通协调,为我省企业创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在扶优扶强、评先评优等方面,应向外向型企业倾斜。支持有拓展境外市场意向的企业申报对外经济合作相关经营权,鼓励龙头企业带动设计、咨询、施工、监理等关联企业共同拓展境外市场。外经贸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应为企业拓展境外市场提供融资、担保、退税、人员和货物通关等高效便捷服务,对承包境外工程建设项目的,给予前期咨询考察、投(议)标设计、境外承包工程展、运营管理等方面的资金扶持,指导帮助企业用足用好国家扶持政策。

  六、着力打造精品工程。加快推进建筑业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标准化进程,建立健全项目负责人、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各司其职的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各类工程建设应严格按照工程建设规范标准,执行各项收费标准,合理确定工程造价,保障工程质量安全;执行优质优价政策,适时调整优质优价标准,鼓励建设优质工程。大中型公共建筑、标志性建筑和政府投融资建设工程应积极创建优质工程,支持新建社会事业类省重点工程项目创建省优质工程奖“闽江杯”、省优秀勘察设计奖,争创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支持设计大师领衔设计,提升我省城市建筑设计水平。发改、财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服务保障,确保建设资金和创优费用落实到位。

  七、推进建筑科技创新应用。建筑业企业应加大科技创新投入,开展施工技术、工艺的研究应用,提升创新能力。推进企业与高校协同创新,支持建立协同创新中心,鼓励有条件的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支持建立院士工作站。省级科技经费加大对建筑科技项目的扶持,支持建筑业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重点加强建筑工业化技术开发应用,引导企业参与国家和省级各类科技示范工程。企业可从工程结算收入中提取1~2%,作为成本纳入企业技术进步发展专项资金。鼓励施工企业加快设备更新,对引进大型专用先进设备的,可享受进口贴息资金等优惠政策。支持建筑业企业申请信息化管理专项补助资金,加快推进企业信息化工作。特级、一级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在“十二五”期间实现企业和项目信息化管理,二级施工总承包企业应积极开展信息化工作。

  八、加强高素质人才队伍建设。加快培育和造就适应建筑业发展需要的企业家队伍、专业人才队伍和高技能人才队伍,营造人才成长的良好政策环境。对建筑业企业引进或培育的高层次人才,可按规定享受我省已出台的人才补贴、购房安家补助等政策。鼓励企业引进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各级政府应对其住房、子女就学等方面予以支持。鼓励有实力的勘察设计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支持在大型骨干施工企业中组建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对获得国家工程质量奖(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詹天佑奖)、2项以上省优质工程奖“闽江杯”项目经理,以及国家级施工工法第一主编人,可破格申报高级工程师。不具备规定学历条件但已取得国家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建筑师、建造师和注册城市规划师、岩土工程师、电气工程师、公用设备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者,可按符合学历条件申报评审高级工程师;不具备规定学历条件但已取得二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者,可按符合学历条件申报评审工程师。打造宽松的外部环境,社会化评审职称和补充渠道评审职称具有同等效力。

  从事施工作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符合《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推进城镇化发展的十二条措施的通知》(闽委办发〔2012〕8号)规定的,纳入城镇住房保障范围。推进建筑行业教育培训改革,充分运用我省支持高等教育和中等职业教育发展的政策措施,办好建筑职业学校和高校土建类专业。加强面向服务建筑行业的公共实训基地建设,支持有实力的施工企业建设建筑劳务基地,对符合条件的,授予其作为福建省建设行业生产操作人员职业技能培训考核基地。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牵头,会同省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根据建筑行业特点,研究出台贯彻落实《福建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除中央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施工企业实际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九、实施积极财税扶持政策。施工企业符合条件的,可享受《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闽政〔2012〕9 号)规定的民营工业企业税收奖励政策。对施工企业兼并重组,在办理房产、车辆等过户手续涉及的相关费用,以及工商登记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地方级收入部分予以减免。施工企业兼并重组涉及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其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减半收取。税务部门应服务指导企业应对“营改增”改革,完善政策措施鼓励外向型施工企业回乡缴纳所得税、避免重复征税和不合理税费征收,简化《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办理手续,为施工企业拓展市场提供优质服务。对财务会计制度健全、能够准确完整地进行会计核算的施工企业,其应代扣的个人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对境内施工企业在境外提供建筑业劳务的,暂免征收营业税。

  十、建立完善统一开放、规范诚信的建筑市场。构建统一开放的建筑市场,严禁对省内施工企业跨地区承接业务实行准入备案。开展建筑市场信用综合评价,建立全省统一的信用评价平台,强化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两场”联动,形成守信奖励、失信惩戒机制,探索信用评价结果在招标投标、资质管理、市场监管、扶优扶强方面的应用。创新完善招投标制度,推进电子化招标投标,简化民营投资项目招投标程序,从制度设计上增强企业创优积极性。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健全农民工工资防欠清欠等长效机制,切实解决建筑施工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规范劳务分包行为,推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提高企业内部工资管理水平。

  规范各类保证金制度,各级、各部门不得针对施工企业擅自设立除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保修)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预付款保证金之外的其他保证金。倡导采用银行保函作为保证金形式,减轻企业资金压力。规范约束业主行为,建设单位要求施工企业出具合同履约担保的,应对等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履约保证金要及时全额返还施工企业,质量保证(保修)金滞留时间最长不超过24个月。加强工程款结算管理,建立约束机制,逐步推行预算价、中标价、结算价按规定公开制度,坚决遏制竣工后不及时结算的行为。加快国有投资项目结算和审计速度,确保工程款及时结算。推进工程造价改革,逐步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工程造价机制,建立定额人工费调整机制,完善建筑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系统,提高信息发布质量,满足市场需要。推进监管工作信息化,强化施工许可、施工合同网上备案管理。各级政府应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队伍建设,保障工作经费,确保监管队伍稳定,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安全水平。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3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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