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反对拐卖人口行动实施计划(2013-2020年)印发

发布日期:2013-11-08    浏览次数:2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福建省反对拐卖人口行动实施计划(2013—2020年)》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0月25日

福建省反对拐卖人口行动实施计划(2013—2020年)

  为贯彻《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13—2020年)》(以下简称《行动计划》),特制定《福建省反对拐卖人口行动实施计划(2013—2020年)》(以下简称《行动实施计划》)。

  一、组织机构

  (一)反拐工作继续实行省、市、县三级联席会议制度,各级反拐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严格履行各自职责,加强协作配合,对拐卖人口犯罪实施综合治理。省厅际联席会议增加省残联作为成员单位。

  (二)省政府分管公安工作领导担任省联席会议召集人,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为省联席会议成员。省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公安厅,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

  (三)各级反拐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本系统(部门、行业)开展反拐工作。拐卖人口犯罪活动重点地区要切实加强公安机关反拐、打拐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

  二、工作措施及任务分工

  (一)健全预防犯罪机制

  1.牵头负责对拐卖人口犯罪特别是收买人口犯罪突出地区开展综合治理,指导、督促基层政府、村(居)委会将帮助易被拐卖人群和预防拐卖人口犯罪纳入重点工作,从源头上减少拐卖人口犯罪的发生。(省综治办、公安厅负责)

  2.采取措施,保障所有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九年义务教育,切实控制学生辍学。(省教育厅负责)

  3.健全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制,积极利用现有救助管理机构和福利机构做好流浪未成年人和弃婴的救助安置,依托社会工作等专业人才提供心理辅导、行为矫治、文化教育、技能培训、就业帮扶等服务。各级民政部门加强街面救助,及时发现、救助流浪乞讨的未成年人。(省民政厅负责)

  4.严厉打击卖淫嫖娼违法犯罪,加强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娱乐服务场所治安整治,改进失足妇女教育帮扶工作。严厉打击组织、操纵、强迫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活动。加大对非法入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外国人的清查力度。(省公安厅负责)

  5.加强对拐卖人口罪犯教育改造,进一步降低重新犯罪率。(省司法厅负责)

  6.牵头落实好促进就业各项政策,组织开展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帮助农村有外出务工意愿的妇女、残疾人、城镇登记失业妇女、女大学生和解救的被拐卖妇女实现创业就业。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建立和完善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严厉打击使用童工、强迫劳动等违法行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

  7.加强医疗卫生机构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严禁为被拐卖儿童出具虚假出生医学证明。(省卫生厅负责)

  8.加强拐卖人口犯罪活动重点地区计划生育服务和孕情管理,减少意外妊娠和政策外生育,及时通报有关信息。督促各县(市、区)严格执行《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切实保障农村独生子女户和二女户家庭利益。加大对出生人口性别比专项治理力度,对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的县(市、区)实行末位重点管理,对工作弄虚作假、漏报瞒报严重的县(市、区)实行计生工作一票否决。(省人口计生委负责)

  9.加大对我省老少边贫地区农村人口扶持力度,在造福工程、小额信贷、培训等方面给予倾斜,提高贫困人口尤其是贫困妇女脱贫致富能力。(省农办负责)

  10.完善部门联动协作机制,加强对各类留学、职业、劳务、婚姻、移民中介机构的监督和管理,规范其经营活动,依法取缔非法中介机构。(省教育厅、公安厅、民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商局负责)

  11.牵头开展维护妇女权益、促进性别平等宣传和培训工作,有效提高妇女地位。积极发挥妇女维权“三制”(妇女议事制、妇女信访代/协理制、妇女帮扶互助制)、巾帼志愿者等作用,完善“12338妇女维权公益服务热线”、妇女维权站(点)、妇女之家等功能,提高流动、留守妇女儿童反拐能力。(省妇联负责)

  (二)打击犯罪和解救被拐卖受害人

  1.继续开展打击拐卖人口犯罪专项行动,进一步完善公安机关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群众广泛参与的打拐工作机制。

  ——定期分析拐卖人口犯罪形势,研究完善打、防、控对策。对拐卖儿童案件实行“一长三包责任制”: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担任专案组组长,负责侦查破案、解救被拐卖儿童、安抚受害人亲属等工作;案件不破,专案组不得撤销。严格执行儿童失踪快速查找机制:接到儿童失踪报警后,公安机关应迅速调集相关警力开展堵截、查找工作,及时抓获犯罪嫌疑人,解救受害人。(省公安厅负责)

  ——依法打击组织强迫未成年人、残疾人乞讨或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及时护送受害人到救助保护机构,并帮助查找其亲属。加大对收买、介绍、强迫被拐卖受害人从事色情服务及强迫性劳动的查处力度。依法打击盗窃人体器官、欺骗或强迫他人捐献器官、组织贩卖人体器官等犯罪行为。(省公安厅负责)

  ——研究制定符合拐卖人口犯罪特点和与受害人心理、生理相适应的案件调查程序。(省公安厅、检察院、法院负责)

  ——对拐卖人口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和多次参与、拐卖多人,同时实施其他违法犯罪或者具有累犯等从严、从重处罚情节的,坚决依法惩处。对收买被拐卖受害人以及以暴力、威胁、聚众方式阻碍司法机关解救受害人,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坚决依法惩处。对受欺骗或被胁迫从事违法犯罪行为的被拐卖受害人,依法减轻或免除处罚。(省法院、检察院、公安厅负责)

  2.加强信息网络建设,提高各级反拐工作机构信息收集和处理能力,依托刑侦综合信息系统和全国打拐DNA(脱氧核糖核酸)信息库及时采集录入拐卖妇女儿童案件信息。

  ——开展来历不明儿童摸排工作。规范采集、检验来历不明、疑似被拐卖儿童和失踪儿童的父母血样,录入全国打拐DNA(脱氧核糖核酸)信息库。对被收养儿童、来历不明儿童落户的,要采血检验入库比对,严把落户关。(省公安厅负责)

  ——加强学校、医疗机构、卫生防疫机构管理,完善发现疑似拐卖情况及时报告制度。(省教育厅、卫生厅负责)

  ——加强对服刑人员的教育改造工作,鼓励坦白、检举、揭发拐卖犯罪行为,从中发现拐卖犯罪线索。(省司法厅负责)

  ——加强全省计生打拐信息员队伍建设,计生管理员履行打拐信息员职责,协助公安机关搜集涉拐犯罪情报线索,成绩突出的予以表彰奖励。(省人口计生委、公安厅负责)

  ——依托人口户籍管理系统、打拐DNA数据库和教育、民政、卫生、计生等管理信息资源,逐步实现全省打拐信息的实时汇总和自动研判预警,提高打拐、反拐工作信息化水平。(省公安厅牵头,教育厅、民政厅、卫生厅、人口计生委配合)

  ——依法解救被拐卖儿童,并送还其亲生父母。对查找不到亲生父母的,提供相关材料,交由民政部门妥善安置,不得由收买家庭继续抚养。(省公安厅牵头,省民政厅配合)

  ——加强与国家有关部门沟通,配合修订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加大对收买被拐儿童行为的刑事处罚力度。(省人大常委会内司委牵头,省法院、检察院、公安厅、省政府法制办配合)

  (三)加强对被拐卖受害人的救助、安置、康复和回归社会工作

  1.规范被拐卖受害人救助、安置、康复和回归社会的工作机制和程序。重点针对查找不到亲生父母的被拐卖儿童,积极研究引入社会力量参与救助、协助安置,尽快制定安置政策和办法,帮助他们回归家庭、健康成长。加快我省儿童福利机构建设步伐,力争“十二五”期间实现全省各县(市、区)都建成独立儿童收养机构或包含儿童收养功能的社会福利中心的目标。(省民政厅、财政厅负责,省综治办、发展改革委、教育厅、公安厅、卫生厅、妇联、残联等配合)

  2.加大人员及经费投入,提升救助管理站、福利院、妇女之家等机构服务水平,充分利用现有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设施提供救助和中转康复服务,使被拐卖受害人得到符合其身心、年龄和性别特点的救助安置。探索在被拐卖受害人临时救助和康复工作中引入专业社会工作服务。在保护个人隐私前提下,进一步做好被拐卖受害人及其家庭和所在社区工作,保障愿意返回原住地的被拐卖受害人顺利回归家庭和社区。(省民政厅、财政厅负责,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公安厅、卫生厅、妇联、残联配合)

  3.进一步加强对在我省安置的被解救受害人的登记、管理和保护工作,建立并完善专门档案,跟踪了解其生活状况,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和组织帮助解决实际困难。(省公安厅、民政厅负责)

  4.监督、指导法律援助机构依法为符合条件的被拐卖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省司法厅负责)

  5.组织力量加强对被拐卖受害人身心健康领域的研究,寻求更为有效的康复治疗方法。配合公安、民政等有关部门为被拐卖受害人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和生理心理康复服务。(省卫生厅负责)

  6.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在我省安置的被解救的适龄儿童入学、回归学校和适应新的生活。(省教育厅、民政厅负责)

  7.为不能或不愿回原住地的16岁以上被拐卖受害人提供适宜的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公共就业服务,帮助其在异地就业。(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省民政厅、总工会、团省委、妇联配合)

  8.与国家有关部门加强沟通,积极推动国家调整收养政策,放宽社会收养条件,简化程序,为妥善安置、救助被解救儿童提供便利;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完善儿童临时监护和监护监督制度,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良好家庭环境和家庭教育;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完善研究制定监护权转移的具体程序,避免因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监护人侵权对儿童造成伤害。(省民政厅、法制办负责,省人大常委会内司委、教育厅、团省委、妇联配合)

  (四)加强宣传、教育和培训

  1.将反拐教育纳入全省中小学和中职学校教育教学活动中,提高学生自我保护意识。(省教育厅负责)

  2.将反拐宣传教育纳入社区管理工作中,提高社区成员尤其是妇女、儿童和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反拐意识和能力。省妇儿工委、妇联加强流动、留守儿童及其监护人反拐教育培训。(省民政厅、公安厅、妇联负责)

  3.加强拐卖人口犯罪特别是收买人口犯罪突出地区群众法制宣传教育,提高群众反拐意识、识别犯罪和自我保护能力。(省司法厅负责)

  4.将反拐内容纳入日常安全宣传中,动员、鼓励行业工作人员及时报告疑似拐卖情况。定期组织在火车站、汽车站、航空港、码头等开展反拐专题宣传活动。(省交通运输厅、民航福建安全监督管理局、南昌铁路局福州办事处负责)

  5.开发符合残疾人特点的宣传品,提高残疾人的反拐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省残联负责)

  6.将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和反拐法律法规、政策等纳入教育培训内容,提高侦查、起诉和审判拐卖人口犯罪的能力和水平。(省公安厅、检察院、法院负责)

  7.加强对从事被拐卖受害人救助、救治工作人员教育培训,提高救助、救治能力和水平。(省民政厅、卫生厅负责)

  8.探索建立举报拐卖人口犯罪奖励制度,借助传统媒体和网络等新兴媒体,积极开展反拐宣传,广泛动员社会力量支持和参与反拐工作。(省反拐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负责)

  (五)加强国际和省际协作

  1.严厉打击跨国拐卖人口犯罪。加强跨省警务合作,建立省际拐卖犯罪情报共享、个案协查,联手侦办跨省拐卖人口案件工作制度,加大和提高共同打击跨省拐卖犯罪的力度和效率。(省公安厅负责)

  2.指导各级民政部门根据我国政府加入的国际公约以及与有关国家政府签订的双边协议,完善对被跨国拐卖受害人救助工作机制,做好中转康复工作,会同公安机关安全遣送被跨国拐卖受害人。(省民政厅、公安厅负责)

  3.加强对被解救的拐卖受害人的救助和安置工作的省际合作,对愿意返回原籍的协助其返乡,并积极协调流出地政府相关部门采取措施,帮助其顺利回归家庭和社会。(省民政厅负责)

  (六)切实保障经费

  1.各地应将开展反拐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省财政厅负责)

  2.鼓励社会组织、公益机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捐助,争取国际援助,多渠道筹集反拐资金。(省公安厅、民政厅负责)

  三、实施、评估和考核监督

  (一)省联席会议负责全省反拐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制定并完善政策措施,及时研究解决突出问题和困难。省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协调组织对《行动计划》和本《行动实施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开展阶段性评估和终期评估,检查、评估结果通报各成员单位并上报省政府、国务院联席会议办公室。

  (二)各级反拐工作联席会议制定本地区《行动计划》实施细则和年度实施方案,负责组织协调和督导检查本地区反拐工作。各级反拐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将反拐工作纳入本部门的目标管理和业务考核体系,考核结果作为对相关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三)各级综治部门将反拐工作纳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考核范畴,建立科学考评体系。对拐卖人口犯罪严重、防控打击不力的地区,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实行社会管理综合治理一票否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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