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中心 » 北京市 » 科委 » 正文

关于组织开展北京市战略性新兴产业科技成果转化基地认定暨2014年基地建设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5-07    浏览次数:2

  各有关单位:

  按照《北京市战略性新兴产业科技成果转化基地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规定,经研究,现启动本市2014年战略性新兴产业科技成果转化基地(以下简称“基地”)认定和基地建设项目申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认定转化基地申报要求

  本市行政区域内符合《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基地均可申请认定。申请认定的基地应按照《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提交申报材料。

  申请新认定的基地应提交2014年转化基地建设项目(含基地公共技术服务能力建设、基地高成长企业科技创新项目)申报材料,要求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两类项目采取“一体化”方式申报,基地应同时提交两类项目申报材料。其中:基地公共技术服务能力建设项目每个基地1项,由基地申报;基地内高成长企业开展的科技创新项目每个基地不低于2项,由基地组织符合要求的入驻企业准备材料,基地汇总上报。基地应参与入驻高成长企业科技创新项目的组织推荐和后期管理工作,科技创新项目的执行情况将作为对基地的考核内容之一。

  (二)基地公共技术服务能力建设项目

  1.申报条件

  (1)以推动重大科技成果在京转化和产业化为工作重点,重点支持以下五类项目:

  区域科技创新合作:围绕京津冀协同发展,与天津、河北等地区相关单位共建科技产业基地、搭建科技合作平台、开展产学研协同创新等项目。

  科技示范性平台建设:基地通过整合自身及主导领域优势资源,集成新技术、新产品、新型运营模式而搭建的科技产业化示范性项目。

  重大科技成果转化落地服务:科技招商工作体系、政策制定与落实能力、技术转移推广及专业服务能力。

  投融资服务:投融资体系建设及服务。

  重大科技成果落地支撑:共性技术服务平台建设、创新资源共享、研发生产场地提供能力等。

  (2)基地应具备开展上述项目的工作基础,并已开展实质性工作。

  (3)项目拟支持资金额度不超过80万元,财政资金与基地自筹资金比例不少于1:1。

  2.申报材料

  (1)《北京市战略性新兴产业科技成果转化基地公共技术服务能力建设项目实施方案》;

  (2)服务协议或合同、发票(复印件)、用户报告及其他证明公共服务开展情况的相关材料。

  (3)自筹资金需提供当期银行对账单和专项用于该项目的承诺函。

  3.项目执行期至2014年12月31日

  (三)基地内高成长企业开展的科技创新项目

  1.申报条件

  (1)近五年内落地于基地内(重点支持由孵化器、大学科技园毕业落地基地)的高成长企业,解决该产业领域共性关键技术问题、与基地主导产业密切相关、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具有支撑作用的科技创新项目;

  (2)企业具备高成长性,上一年度收入增长率达到20%或利润增长率达到10%以上;

  (2)项目符合基地的产业定位,对基地打造产业链、布局产业集群能够发挥重要作用;

  (3)每个基地申报的项目应限定在1个主导产业领域内。

  (4)项目拟支持资金额度不超过60万元,财政资金与企业自筹资金比例不少于1:2。

分享到: 收藏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