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12-03    浏览次数:2

闽政办〔2013〕135 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驻闽各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101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认真组织学习和宣传。《办法》的出台,是我国应急体系建设中的一件大事,为加强和规范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提供了重要依据。各级各部门(单位)要组织应急预案编制人员认真学习,掌握应急预案编制的原则、流程等相关内容,并将《办法》纳入应急管理培训班的学习内容,要深入企业、街道、农村、学校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提高应急预案编制的公众参与度。

  二、健全预案管理新机制。《办法》规范了应急预案的编制、审批、备案和公布程序,规定了应急预案的演练、评估、修订、培训和宣传教育等工作,强化了应急预案管理的组织保障。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应急预案编制等相关具体工作,同时加强预案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推进本地区本部门应急管理体制、机制建设。

  三、开展应急预案的修订。各级各部门(单位)要按照《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对2009年以前制订的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对2009年以后制订的应急预案进行补充完善,以增强应急预案的时效性、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同时,要加强对基层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和检查,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1月19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办发〔2013〕1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2013年10月25日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管理,增强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应急预案,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为依法、迅速、科学、有序应对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第三条 应急预案的规划、编制、审批、发布、备案、演练、修订、培训、宣传教育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应急预案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分级负责、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应急预案编制要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度,紧密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内容,切实提高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第二章 分类和内容

  第六条 应急预案按照制定主体划分,分为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两大类。

  第七条 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由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包括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等。

  总体应急预案是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政府组织应对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由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制定。

  专项应急预案是政府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重要专项工作而预先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工作方案,由有关部门牵头制订,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印发实施。

分享到: 收藏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