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报福建农民创业园主导产业和设施农业享受用电优惠生产经营主体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11-13    浏览次数:1

 

 

闽农计〔2013〕365号

  各有关县(市、区)农业局、林业局、渔业局、物价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扶持福建农民创业园发展的有关用电优惠政策,根据省物价局、农业厅《关于福建现代农业实行用电优惠的通知》(闽价商〔2013〕414号)精神,近期将审定公布第一批享受用电优惠的具体生产经营主体名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经营主体必须同时符合以下3个条件:

  1.建设地点必须在省政府公布的创建区域(乡镇)内;

  2.从事产业必须是农民创业园的农业主导产业和设施农业;

  3.申报主体为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包括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并独立向供电企业申请用电。

  二、申报与受理

  1.符合条件的生产经营主体自愿填报用电优惠申请表(附件1),按行业分别向县级农业、林业、渔业主管部门提出用电优惠申请。

  2.县级农业(林业、渔业)主管部门按行业管理会同价格主管部门、供电企业对各经营主体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核,确认符合用电优惠条件的经营主体名单,并在当地农业(林业、渔业)信息网公示7天。

  3.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县级农业(林业、渔业)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和供电企业联文,连同《   县(市、区)省级农民创业园(示范基地)用电优惠汇总表》(附件2),于12月10日前按行业管理分别上报省农业厅、林业厅、海洋与渔业厅审核汇总(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并经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省物价局联合审定后公布。逾期未报,不予受理。

  三、其他要求

  1.各县(市、区)农业(林业、渔业)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认真开展申报工作,并强化监督管理,及时将不再符合条件、弄虚作假以及被列入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黑名单”的生产经营主体名单上报核准后取消用电优惠。

  2.今后每年审定两次新增的符合用电优惠的生产经营主体名单,请各县(市、区)按照本通知要求抓好新增生产经营主体的申报工作,分别于6月和12月底前上报。

  3.符合用电优惠条件的经营主体种植养殖用电按以下价格执行:电压等级<1千伏每千瓦时0.4904元,1-10千伏每千瓦时0.4704元。今后如遇电价调整,相应调整上述价格。

  联系方式:

  省农业厅联系人:

  农民创业园:阮妙鸿 0591-83308301(电话/传真)

  设施农业:徐爱萍0591-83573817

  电子邮箱:rmh2013@fjagri.gov.cn

  省林业厅联系人:赖文胜

  联系电话:13850136597

  电子邮箱:fjslythhb@163.com

  省海洋与渔业厅联系人: 王晓伟

  联系电话:0591-87811209

  电子邮箱:fujianxdyy@163.com

  省物价局联系人:林炜锋

  联系电话:0591-87840677

  附件:1.省级农民创业园(示范基地)用电优惠申请表

  2. 县(市、区)省级农民创业园(示范基地)用电优惠汇总表

  附件1-2下载

福建省农业厅      福建省林业厅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     福建省物价局

2013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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