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农计〔2013〕365号
各有关县(市、区)农业局、林业局、渔业局、物价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扶持福建农民创业园发展的有关用电优惠政策,根据省物价局、农业厅《关于福建现代农业实行用电优惠的通知》(闽价商〔2013〕414号)精神,近期将审定公布第一批享受用电优惠的具体生产经营主体名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经营主体必须同时符合以下3个条件:
1.建设地点必须在省政府公布的创建区域(乡镇)内;
2.从事产业必须是农民创业园的农业主导产业和设施农业;
3.申报主体为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包括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并独立向供电企业申请用电。
二、申报与受理
1.符合条件的生产经营主体自愿填报用电优惠申请表(附件1),按行业分别向县级农业、林业、渔业主管部门提出用电优惠申请。
2.县级农业(林业、渔业)主管部门按行业管理会同价格主管部门、供电企业对各经营主体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核,确认符合用电优惠条件的经营主体名单,并在当地农业(林业、渔业)信息网公示7天。
3.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县级农业(林业、渔业)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和供电企业联文,连同《 县(市、区)省级农民创业园(示范基地)用电优惠汇总表》(附件2),于12月10日前按行业管理分别上报省农业厅、林业厅、海洋与渔业厅审核汇总(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并经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省物价局联合审定后公布。逾期未报,不予受理。
三、其他要求
1.各县(市、区)农业(林业、渔业)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认真开展申报工作,并强化监督管理,及时将不再符合条件、弄虚作假以及被列入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黑名单”的生产经营主体名单上报核准后取消用电优惠。
2.今后每年审定两次新增的符合用电优惠的生产经营主体名单,请各县(市、区)按照本通知要求抓好新增生产经营主体的申报工作,分别于6月和12月底前上报。
3.符合用电优惠条件的经营主体种植养殖用电按以下价格执行:电压等级<1千伏每千瓦时0.4904元,1-10千伏每千瓦时0.4704元。今后如遇电价调整,相应调整上述价格。
联系方式:
省农业厅联系人:
农民创业园:阮妙鸿 0591-83308301(电话/传真)
设施农业:徐爱萍0591-83573817
电子邮箱:rmh2013@fjagri.gov.cn
省林业厅联系人:赖文胜
联系电话:13850136597
电子邮箱:fjslythhb@163.com
省海洋与渔业厅联系人: 王晓伟
联系电话:0591-87811209
电子邮箱:fujianxdyy@163.com
省物价局联系人:林炜锋
联系电话:0591-87840677
附件:1.省级农民创业园(示范基地)用电优惠申请表
2. 县(市、区)省级农民创业园(示范基地)用电优惠汇总表
附件1-2下载
福建省农业厅 福建省林业厅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 福建省物价局
2013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