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12-04    浏览次数:2

闽政办〔2013〕139 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福建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福建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和《福建省履行单位消防安全职责的一定规模个体工商户界定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1月25日

福建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福建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火灾高危单位,是指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火灾的下列单位和场所。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经营可燃商品的商场、市场:

  1.单层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含本数,下同);

  2.地下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

  3.建筑总面积在30000平方米以上。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宾馆、饭店:

  1.客房数量在300间以上;

  2.客房数量在50间以上的地下宾馆;

  3.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提供餐饮、健身、娱乐、休闲等配套服务的。

  (三)建筑总面积在2500平方米以上或者地下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娱乐场所(桑拿浴室的洗浴部分,健身房、保龄球馆、室内旱冰场除外)。

  (四)看台座位数量在25000个以上的体育场,座位数量在8000个以上的体育馆,座位数量在5000个以上的公共会堂。

  (五)住院床位在500张以上的医院、养老院、福利院。

  (六)住宿床位在300张以上的寄宿制托儿所、幼儿园(不含午托),住宿床位在1000张以上的寄宿制小学学校。

  (七)采用木结构或砖木结构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构筑物除外)。

  (八)一定规模的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单位:

  1.总容量在3万立方米以上的石油库或年生产能力在500万吨以上的炼油厂;总容积在1.5万立方米以上的天然气或总容积在5000立方米以上的液化石油气、天然气凝液储存场所;

  2.总储量在1万立方米以上的甲、乙类易燃气体或总储量在100立方米以上的甲、乙类易燃液体的生产、充装、储存企业,总储量在5吨以上的易燃固体的生产、加工、储存企业;

  3.总储量在50立方米以上的甲、乙类易燃液体的供应、销售企业(埋地设置储罐的加油站除外);总储量在2吨以上的甲、乙类可燃固体的供应、销售企业。

分享到: 收藏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