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政办〔2013〕131 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福建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18号)精神,经省政府研究,现就调整我省餐饮业价格调节基金征收标准通知如下:
一、从2013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对我省餐饮业的营业额实行减半征收价格调节基金,即餐饮业按营业额的0.5%征收;
二、各地要加强对餐饮业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监管,确保餐饮业价格调节基金减半征收标准落实到位。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1月1日